南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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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 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 31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 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20) 1348号)及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 环保检验尾气超标车强制维护维修制度,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 站)、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形成机动车尾气排放检 测与治理的闭环管理。具体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

2、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 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 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确保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 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二、工作步骤(一)I站建设(2022年7月)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机动 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企业,I站企业名单目录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 布。(二)M站建设(2022年7月至9月)1 .申报阶段(2022年8月15日前)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对照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确认标准,按 照属地管理原那么,

3、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属地主管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2 .确认阶段(2022年9月15日前)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企业申请,按照M站确认标准(另行发布)现 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将具备M站条件的维修企业名单报市级交通主 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道运开展中心予以统一公布,并抄 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3 .系统对接阶段(2022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催促指导汽车维修企业(M 站)和I站,按照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及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工作要求,完成I站 和M站系统数据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为I/M制度实施提供技术保障。4 .试运行阶段

4、(2022年9月30日-12月31日)各I站、M站按I/M制度开始运行,各站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 门反应试运行存在的问题,属地主管部门做好运行记录,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问 题,为正式实施做好准备。5 .正式实施阶段以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制度文件为准。三、工作内容(一)I 站1 .对尾气超标排放车辆,I站应按格式出具并向车主提供尾 气超标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附件2)和车辆排放检验报告单,车主持该 告知书及车辆排放检验报告到M站进行修理。2 .尾气超标车到I站复检时,I站应核实纸质维修凭证信息与南宁市机动车 维修与检测监控系统维修记录一致后方可上线复检。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需在办

5、事大厅公众醒目位置公示附近M站信息清单。(二)M 站M站按系统规定信息格式如实实时上传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至 南宁市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监控系统。将维修过程涉及零部件更换的全部逐一拍照 上传并录入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无更换的写明维修服务类型。 维修完成后开具纸质维修凭证给车主,将机动车环保检测报告单、超标排放汽车 维护修理告知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拍照上传,该凭证上传至南宁市机动车维修 与检测监控系统。四、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I/M制度是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具有重要意义。市、县两级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 职、

6、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各县(市、 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目标,落 实责任分工,切实把I/M制度落实到位。(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指导对接M站数据交换平台接入;发布M站确认标 准(另行发文);指导各县(市、区)对M站予以确认;积极推进M站标识统一 化;对符合条件的M站定期上报予以公示、发布;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 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M站予以确认;健全完善M站进入市 场和退出市场工作机制、定期报送M站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信息;依法加强对M 站日常监管,结合维修

7、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等日常工作,催促维修 企业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对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和投诉多的M站 做退出处理;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属地行政执法职责,各城区交通运输局 联合市执法部门严厉查处M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无M站资质违规参与尾气超 标维修业务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做好对I站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做好联网运营I站 的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催促I站严格落实I/M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管理 机制和日常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确保I/M制度能够按照业务流 程顺利实施。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I站、M站

8、的列入强检计量器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按职责做好 I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三)开展宣贯培训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 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I/M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 性,提高社会关注度,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为制度建立实施营 造良好气氛。并定期组织召开I/M制度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 定期邀请专家对交通部门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维修企业从业人员 应开展分批次的专项培训,重点对I/M制度的内容、业务流程、相关技术标准规 范进行培训,提高人员节能减排意识、业务工作能力,确保I/M制度顺利有效实

9、 施。(四)严抓过程监管严禁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的维修企业承接尾气治理业务、用强制或者虚假信 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工程或配件装置等行为;对有 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 站,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分,规范汽车排放 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 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南 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有关汽 车排放性能维护

10、(维修)技术示范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要求 处分外,将视情取消其M站,并向社会公告。(五)构建联动机制市、县两级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协作配合、 共同监管的联开工作机制,对M站、I站I/M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 打击弄虚作假和不按标准规范检测、维护车辆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快机动车排放 检验与维修维护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排放检验、维修治理数据的信息 共享并动态更新。五、其他要求凡经I站检验排放超标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M站进行维 修。M站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对机动车进行维 修,维修竣工后,向托修人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托修人凭 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同一家I站复检。对于排放检验超标的机动车,应于10 个工作日内维修、复检。机动车排放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附件:1.南宁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流程2.南宁市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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