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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第一节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一)加惩罚款滞纳金1、实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不同。“加惩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行为。而滞纳金那么适用于不履行 行政征收打算的情形,如不履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打算、方案生育行政机关社会 抚养费征收打算等。2、两者法定比例不同。“加惩罚款”的法定比例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而滞纳税款,按日 加收滞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C -I加惩罚款W罚款1、惩罚的目的不同。“加惩罚款”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惩罚,而是通过罚缴肯定数量 的金额,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是对已经发 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赐予金钱
2、制裁。2、适用原那么不同。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那么必需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 那么。(三)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应满意5个方面的要求:1、依据已经生效的行政打算,行政相对人必需负有肯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 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义务。2、行政相对人逾期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这里的“逾期”应理解为超过行政 打算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3、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或标准必需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2)法律法规指规定了肯定幅度的,执行机关可以再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4、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加惩
3、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1)行政相对人不仅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告知,而且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告知义 务而致其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5、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1)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从行政打算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开头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2)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以肯定的比例,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四)强制执行1、实施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实行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
4、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二、划拨存款、汇款1、划拨存款、汇款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打算,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 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打算后,应马上划拨。2、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 应拒绝。3、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 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1、行政机关拍卖财物必需托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2、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5、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3、拍卖所得可以抵缴罚款。排解阻碍、恢复原状1、排解妨害,是指排解阻碍就是排解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 障碍。2、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 状态。五、代履行、含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解阻碍、恢复原状、撤除违法建筑物等 义务的行政打算,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 交通平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托付 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担当。2、代履行的对象行政行为确立的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解障碍、恢复原 状、强制
6、撤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殊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 能适用代履行。例如:接受行政拘留惩罚、接受人身隔离、不从事法律禁止事项 等。3、代履行的主体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4、代履行的程序(1)作出并送达代履行打算书。代履行打算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由和依据、方 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催告。代履行三日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实施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打算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觉察代履行人员有如下行 为的,应马上制止代履行行为: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代履行的;对居民生活实行停止供水、
7、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代履行的;对行政相对人实行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代履行的,其他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的非法情形。(4)制作代履行执行文书。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在执行文书 上签名或者盖章。5、急事从权原那么需要马上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打算马上实施代履行,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事后马上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其次节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一)履行催告书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打算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催告应以书面形式
8、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二)行政强制执行打算书1、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打算,且无正值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 出强制执行打算。2、强制执行打算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 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马上强制执行打算。(三)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打算书的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打算书应直接
9、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 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1、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 负责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入在送达回证 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10、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宅, 即视为送达。3、托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托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 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转交送达。(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6、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
11、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四)强拆公告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撤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撤除。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 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撤除。(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打算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力量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见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留意: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逝后,行政机关应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 事人确无力量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
12、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打算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七)执行合同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状况 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合同。执行合同可以商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实行补救措 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交有证明材料,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分)期缴纳罚没款 保证书
13、。作出延分期缴纳罚款打算,其期限应明确,不能模糊不清,一般以不 超过三个月为宜。3、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合同的,行政机关应恢复强制执行。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一)申请期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值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二)法院管辖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供应材料的留意点“申请执行内容”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 及数量等。“惩罚依据”应在附件中分项列明行政惩罚打算书、没收 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四)法院受
14、理、执行1、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 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复 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2、予以受理的申请,原那么上只进行书面审查。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1)裁定不予执行的,应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 关。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2)裁定执行的,3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当 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法院不再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予以 强制执行。3、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1)行政打算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违反法定程序的;(2)执行该行政打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院马上执行:因状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平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马上执行。经法院院长批准,法院应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5、执行结束后,需将状况书面通知申请人。执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