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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或者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 维护公司或者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和劳务派遣人员3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或者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是指与公司或者 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 企事业单位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 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或者机构工作的人员.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或者机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第2章管理职责公司或者机构对劳务派遣人
2、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第4条主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或者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相关 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第5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1)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1责任 人.(2)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 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
3、、发放入厂 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 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 作.第6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 司或者机构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1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 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第7条 相关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 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第8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 员.第9条 相关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10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贝L实行 专项审核
4、或者签字许可制.第4章 招用审核或者签字第101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确定劳务派遣 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相关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 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核或者签字后,由人力资源 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按照使用相关部门的要求,统1招 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签订劳务派遣人员 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或者机构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 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第5章招用条件第102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 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
5、度; 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 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03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第104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 违纪等曾被我公司或者机构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第6章报酬待遇第105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相关 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相关标准情况下,由用 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 资及各项保险单位
6、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 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第106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 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负责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 构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工作人员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社会保险中的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某工作人员个 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 扣代缴.第7章费用结算第108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工作人员资及保险支付, 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
7、导审核 或者签字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相关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 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由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支付给本人.第8章使用管理第109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 审核或者签字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第210条 用工相关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 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第2101条 用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 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或者机构各项规 章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 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或者机构规章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 工
8、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或者签字,由劳务派遣 公司或者机构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第2102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相关 部门提前1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 及时调整.第2103条 任何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第2104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 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检查和考核第2105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 部、工会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
9、派遣人员用工情况、 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第2106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 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1)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1名,考核责任相关 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扣发相关部 门主要领导1个月月奖.(2)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 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第10章附则第2107条 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 单方承诺,未经公司或者机构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或者机构没有 约束力,公司或者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第2108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方
10、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 司或者机构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机构先行沟通,不能 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第2109条 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或者机构.若因派遣工作人员本人原因 未及时更改某工作人员个人信息所造成的1切后果由派遣工作人 员本人承担.第310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 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第3101条 公司或者机构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3102条 本办法由公司或者机构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 订、修订并解释.第3103条 本办法由公司或者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申请相关部门岗位名称申请人数工资相关标准工资相关标准使用期限申请用工理由岗位职责申请相关部门 意见签字(盖章):年 月日人资部意见签字(盖章):年 月曰主管领导意见总经理意见附表:相关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核或者签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