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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 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 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 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 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 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测对象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 业。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2、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 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 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 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三)评审审议。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 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 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 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三、材料报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
3、 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 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 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 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 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递补企业,同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分 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省级 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 (http:/202. 127. 46. 84)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 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四、有关要求(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淘汰不合格
4、企业,递补 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 当放宽条件;对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县域 的企业优先递补,并在递补企业建议名单中予以注明。按照 等额递补原则,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 期不再受理。(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 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 业,影响监测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监测。(三)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 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 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 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电 话:010 - 59192712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n号邮 编:100125附件: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 书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