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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 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公 司的发展,参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国有资产是指公司占有、使用的,依法 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 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 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公司所 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 产,包括现金、各
2、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 付款项、存货等;(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 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 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 资产进行评估:(一)确定涉诉资产价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3、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 评估:(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报经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三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 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公司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 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四十四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 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
4、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 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 重要变化的;(六)主管部门和公司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 形。第四十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一)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照下列权限处理: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外,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 损失低于50万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大学 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报上级主
5、管部门审批后核销并备案;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和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 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 议后报大学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然后报上级主 管部门审批。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 失,按照下列权限处理:分类损失低于30万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后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 并备案;分类损失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须经国有 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大学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 审核,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七条 公司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
6、情况清理、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 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 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 和信息报告工作。第四十九条公司通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包括年 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 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使 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保证资产 的安全、完整。国有
7、资产信息报告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 要组成部分。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公司国有资产 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和安排公司预算的重 要参考依据。第九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归口管理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 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第五十二条 公司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 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 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五十三条公司各级国有资
8、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 法规,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毁的,相关责任人要予以经济 理赔;造成公司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除经济理赔外,公司 应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 部令第18号)及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 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 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 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公司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 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公司国有
9、资产管理委员会逐步建立和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 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公司各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绩效。第五十六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 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第五十七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 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 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 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10、解 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 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 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五)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 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四条公司国有资产性质为经营性资产。第五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 及省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 健全和完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资产
11、的 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公司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 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配置管理、使 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管理、评估管理、清查管理、绩效 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第七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贝h(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 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第九条公司按照“统一领导”的
12、原则,设立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 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第十条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总经理) 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监事、公司副总经理等人员组成。国有 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国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定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协调、 指导。对公司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 查、绩效考核、对外投资等
13、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公 司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批;(三)审定公司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资产管理绩效 考核制度,推进公司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四)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 门,统筹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 织实施;(二)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 用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国有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并按程序进行处置;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充分发挥 国有资产的
14、效用;负责公司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产权 管理,办理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 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等工作;负责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六)负责公司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七)负责公司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 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并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资产管理及 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八)根据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做好公司货物类、工程 类、服务类等项目的采购工作。(九)负责公司管理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 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5、(十)负责办理公司管理国有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 有关工作;(十一)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提 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十二)负责向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反映本部门国 有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十三)负责向执行董事(总经理)提供有关国有资产 报表数据和信息。(十四)负责企业名誉信誉以及相关标识的保护和管理; 负责科研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 资产的管理;负责各类公有房屋使用权管理,水、电、暖管 网的管理;第十四条财务部资产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流动资产、 对外投资管理,以及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五条 公司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公司根据业务开
16、展 需要,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六条 公司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二)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等确需新增的资 产配置;(四)更新换代必备的资产配置。第十七条 公司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以公司资产存量为 依据,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 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 用效率。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加强 固定资产配置的计划性。相关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部门预算 要求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第十
17、九条公司购置纳入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采 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条 公司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 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第二H 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 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 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 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 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 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第二十四条 利用公司国有资产对外
18、投资、出租、出借 等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 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 通过国有资产使用权评估及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等方式,实现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五条 公司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司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一)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 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 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 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 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
19、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部门为总经理办 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进行资产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 处置。公司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 控制。第二十七条 公司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 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 价值在50万元及其以上资产的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审议后报大学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然后报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处置总价值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 物、土地、车辆的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除外)的资产, 经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并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第二十
20、八条 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司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 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 公开处置。第二十九条公司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所 得收入由财务处上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 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处置资产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核 批的文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及相关资产账目处理工作。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公司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 权和公司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学校
21、向和财政厅申报、办理 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厅或者授权部门核发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o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公司国有资产享 有所有权,公司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公司编 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 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公司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 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 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 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第三十九条 公司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等;(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 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一)公司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 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由公司向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二)公司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由公司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