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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控制和预防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和安全事件(故),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和关 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 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过程 中,需要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 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
2、或相关责任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约谈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 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食品 药品安全隐患,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 行为或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相关责任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单位食品 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第四条(约谈原则)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 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约谈情形)食品药品生
3、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故)的;(二)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应督促其 整改的;(三)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四)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 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 响较大的;(六)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属地管理)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
4、监管部门)根据监 管需要,可以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 产经营单位组织约谈:(一)发生较大(in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重 大(H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 较大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故);(二)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风险监测、舆情监测中发现问题且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 接约谈的;(四)上级部门指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五)其他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第七条(约谈对象)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员可包括 下列人员:
5、(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 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按 时参加约谈。第八条(参加约谈人员)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 少安排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 安排专人记录。拟对被约谈单位立案查处或已立案查处的,约谈由各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办理)部门 XX相关部门组织约谈。未立案查处的,约谈由各级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相关
6、监管职能处室(科室)组织 约谈。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约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约谈的,可以邀请被约谈单位所 在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一同参加约谈。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 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一般可包括:(一)通报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约谈单 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三)告知被约谈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四)了解被约谈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 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听取单位陈述;(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第十条(着装要
7、求)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着制服。第十一条(约谈通知)约谈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制 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通知书,载明被约谈单位名 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 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 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同意 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第十二条(约谈程序)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核实被约谈人身份;(二)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 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三)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单位整改或 改进内容和期
8、限,并送达相关文书。第十三条(记录及公开)建立全过程约谈记录制度,约谈时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 约谈记录,约谈主持人及其他参加约谈的人员、被约谈 单位人员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名。约谈记录应载入监管档 案。根据需要,约谈过程或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约谈处理)约谈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案件查处情况制作行政建议书或责令整改相关执法 文书。第十五条(情况反馈)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 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 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 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 况一并
9、反馈。第十六条(回访检查)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 约谈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针对 约谈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七条(责任处理)对于被约谈的单位,按照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 规定,列入信用等级评定的因素,加大检查频次。被约谈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按照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作为从重处罚裁量因素之一。第十八条(研发单位、E疗机构和个体经营者约谈)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研发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体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