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373923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6.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 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 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 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 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 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

2、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 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 定。第三十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 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 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 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丁国家标准样品 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

3、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 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 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第三十三条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 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 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 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 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强制性国家

4、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 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 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

5、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 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 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 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 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 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 息进行分析处

6、理。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 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 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 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 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 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 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7、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 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 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 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 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 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

8、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 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 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 准。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 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 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 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

9、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 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 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 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 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 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 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 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

10、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 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 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 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 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

11、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 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 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 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 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 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

12、标准验证工作制 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 第十四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 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 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 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 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 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

13、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 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 行评估。第二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 行

14、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 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 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 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 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

15、;(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 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 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 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

16、 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 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 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 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 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 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 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 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

17、求意见 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 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 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 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 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18、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 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 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 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

19、二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 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 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 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 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 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 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 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 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

20、程、专家名 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 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 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 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 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 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 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 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 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