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集中宣传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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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消费者协会解读新消法资料之四:加重违法经营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资料第四场加重违法经营责任一、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一)背景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需真实、合 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哄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 突出。从2022-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状况来看涉及广告的投诉2022年为13076 件,占当年总体投诉量的比例为2.1% , 2022年为13214件,占比为2.0% , 2022年为 10729件,占比为1.8%。综合2022-2022年状况,就投诉占比看,保健食品、保健用品、 化妆用品、医疗、药品、医疗帮

2、助用品、旅游和照摄像产品等投诉中涉及广告投诉的比例 相对较高;就投诉量看,销售、保健食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移动电话、电信、食品、 电视机等各类商品和服务涉及广告的投诉量相对较高。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随便夸大功效,虚假承诺。有的号称包治百 病,无效退款”快速瘦身,两日瘦身6斤、10斤、15斤。二是使用确定化的语言。 如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治愈率极高、有效率达百分之多少的用语。三是采用 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状况。五是采用 广告进行哄骗,特殊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六是还有 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

3、农业快速致富的虚假信息,导致农夫损失很大。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扬的占22.5% ,远远高于虚假宣扬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一些通过媒体购物、流淌讲座购买的 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域、涉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缘由,往往难以解决。有些老 年人经受不住一些保健品违规疗效宣扬的误导,购买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 果,甚至耽搁了治疗时机。(二)解读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采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扬方式供应商品或者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消费者可以恳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

4、者、发布者不能供应经营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担当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供应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担当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 他虚假宣扬中向消费者推举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供应该商品或者服务 的经营者担当连带责任。要点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状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做出详细 规定,包括消费者恳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供应经营者真

5、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 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担当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 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担当连带责任。 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举 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担当连带责任。(三)案例案例1:2022年11月,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二套晚上10点左右有个关于治风湿的奇骨胶囊 的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扬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 非药品,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扬。案例2:2022年12月,消费者杜先生依据2022年9月

6、某日报的广告股骨头坏死-09大革 命服用7至15日,无效退款购买药品,使用后药品无效,要求退货,但详细销售企 业已不存在。经调解,该日报担当了相应赔偿责任。二、提高惩处性赔偿数额(一)背景传统立法观念中,主见有损害才有赔偿,是填平损害原则,即有一赔一,有二赔二。 但是,所谓损害应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相比个人的损失,后两方面的损害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 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欺诈危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其后果不应以简洁的个案衡量,应加 重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为此,我们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在1994年制定消费 者权益爱护法时,

7、制造性地将惩处性赔偿规定在该法第49条之中。消法颁布二十年 来,这一最为闪光的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惩处性赔偿理念的确立也经受了不少曲折。1995年和1996年,中消协关注社 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不同看法,两次召开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深 入了各界对消法第49条的理解。自1997年开头,中消协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集中 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其中首个年主题就是讲诚信、反欺诈,再次扩大了对消法第 49条的宣扬。随着经济进展、社会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领域日益拓展, 关于第49条的适用也在进一步研讨。2006年,四川成都汽车消费诉讼案件中,消

8、费者一 审二审败诉,当地法院以汽车消费是浪费消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 法所称的生;肖费范畴,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消费者提起的加倍赔偿 诉讼恳求。该判决做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剧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 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并发表观点:为生活I肖费 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此案引起学术界极大重视,中国法学会消法 讨论会与中消协联合召开315案例评析会,邀请法学专家特地就此进行分析,确定了另一 起汽车消费诉讼中,四川省达州中院适用加倍赔偿判汽车经营企业加倍赔偿的案例。后来, 四川省高院为此撰写了省内判例指导意见,明

9、确消法第49条适用问题。惩处性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最大程度爱护消费者集 体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进展。为此,新消法在原有惩处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 一步做出了新的规定。(二)解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造 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帮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 亡赔偿金。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污辱诽谤、搜查身体、侵害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 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峻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五

10、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 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 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旧向消费者供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或者健康严峻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 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处性赔偿。要点新消法在惩处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 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 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

11、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处性赔偿 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 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供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 严峻受损的,除可视状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处性赔 偿。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损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 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处性赔偿时要 将全部损失合计后再乘以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处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 者形成有效震慑。(三)案例案例1:2022年4月20日,南昌市消费者黎某在某

12、电视台购物广告中看到,上海市某网络公 司宣扬的具有瑞士进口机芯、自然钻石、鳄鱼表带的某品牌手表套表(每套5块手表), 特别心动。4月29日黎某与该网络公司联系并定购了两套金钻手表,拆箱后发觉表带皮质 并非鳄鱼皮质;而箱内并未发觉购物发票。5月5日黎某来到某品牌钟表店询问,店中技 术人员告知该套表不是瑞士进口机芯。投诉到消协,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后,未 发觉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标识,属“三无产品。经调解,退回消费者黎某货款2 万余元,并做加倍赔偿。案例2 :2002年8月,消费者朱某以28 . 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某公司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 辆轿车。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知朱敏,他所

13、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 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 司那里,朱某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2004年4月,朱某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恳求法院 依据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49条判令四川某公司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4年 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恳求,判定该 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 . 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 维持一审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5年12月19日,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2006年4月按法院判决执行完毕。

14、三、提高行政罚款上限(一)背景消费者权益爱护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政府对此负有重要责任。新消法规定,各 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实 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措施,爱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爱护是消费维权的顽强后盾。行政惩罚是加强行政爱护的重要措施 之一。过去,在消费领域的行政惩罚额度过低,难以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 不利于更好地爱护消费者权益,为此,新消法做出了相应调整。(二)解读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惩罚机关和惩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

15、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我国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

16、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停止销售、警示、召 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 爱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予以惩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外,惩罚机关应记入信用 档案,向社会公布。要点诚恳守信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序良

17、俗的核心理念,是社会进展的重要 柱石。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新消法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要求经营者恪 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增加经营者义务、责任的同时,强化有 关行政爱护力度,详细体现在:一是规定行政部门对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罚 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T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大大提 高了行政惩罚力度,为爱护消费者权益供应了有力保障。二是对比新法有关修改内容,规 定了新的违法情形,如: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 服务实行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侵害 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爱护的权利的。三是规定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机关,应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上述规定有助于行政执法的公开、透亮 ,有助于提升 行政惩罚的威慑力度,有助于营造诚信消费环境,更好地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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