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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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照 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 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 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 运行、维护及监督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一)需求导向,便民利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根据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实际需求,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标准先行,分类推进。制定完善母婴设施设计标准 和规范,综合考虑

2、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 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 设。(三)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 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四)主体负责,社会参与。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是母 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 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 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公益性的形式,参与 母婴设施建设。第四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XX相关部门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母婴设 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3、设置 标准等。指导督促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卫生城区的评选评估条件。文明办从提升城市文XX平的高度,加强统筹,将母婴设 施建设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妇儿工委办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母婴 设施建设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参与拟订推进母婴设施建 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指导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 用建设、公共服务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商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购物中心、百货商场母婴友好环境 优化行动指引

4、;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母婴友好”商场优秀案例宣 传。交通部门负责指导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地 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及移动空间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鼓励国家A级旅游景区母婴设施建 设和管理,引导有条件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优先设置母婴设施。 负责指导公共文化场馆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指导公园母婴设施、第三卫生间和公厕 婴幼儿护理设施的建设管理。体育部门负责指导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 管理。工会组织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室等 设施,推进以“爱心妈咪小屋为品牌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 作。妇联组织加强宣传倡导,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 视

5、程度和知晓率。民航部门负责指导各机场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铁路部门负责指导铁路车站以及铁路移动空间等母婴设 施建设和管理。第五条(母婴设施类型)母婴设施包括以下三类:(一)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 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二)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三)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 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第六条(母婴设施设置场所)下列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一)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二)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以及轨道交通和城市铁路换乘站等交通枢纽;(三)助产医疗机构、儿童

6、专科医院、设有儿科或儿保门 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四)文化、体育活动等场馆;(五)景区、公园、园林、游乐场等旅游休闲场所;(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或者办事场所;(七)其他需要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婴幼儿护理设施的第三 卫生间,但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者厕所替代母婴室。火车、轮船、飞机等移动空间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因地制 宜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 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以及携带婴幼儿 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第七条(母婴室设置要求)母婴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母婴室应当设置

7、在便于人员和婴儿车出入的位置; 设在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当有直达电梯可以到达。(二)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母婴的原则,选择适当 的点位,设置多个独立的母婴室。(三)母婴室应当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因场地限制等因素 影响,哺乳设施须与公共场所卫生间贴邻的,其出入口应错开 布置且互不干扰,防止卫生间内空气流通至哺乳区。(四)母婴室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 施。(五)母婴室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室 内应当配备座椅、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冷热水和洗手 液的洗手台、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或橱柜、安全电源 插座、带盖垃圾桶、呼叫设备等,并根据情况配置空调、婴儿 护理用品自

8、助销售机等。(六)母婴室建造装饰材料和设施物品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内设家具应当坚XX全、无尖锐棱角;室内灯光柔和明亮,不 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避免直射婴幼儿眼睛。(七)母婴室装饰色调应当清新明快,可根据实际,张贴 婴幼儿照护、母乳喂养等科普知识宣传品,营造温馨舒适的氛 围。(八)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以在母婴室内划分哺乳区、 休息区、儿童活动区等不同的功能区域,设置无障碍设施、无 线网络覆盖等。(九)母婴室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母婴室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公共场所母婴室应当使用规定的标识。在公共场所入口处 应当设置完整、清晰、醒目的导向指示标识。设有多个独立

9、母婴室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每个母婴室的入 口处明确指引场所内其他母婴室的位置和距离。第九条(母婴室管理维护)母婴室的管理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母婴室管理维护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母婴室日常管理和维护。(二)母婴室内所有设施、设备和用品的进出都应当登记 备案。(三)母婴室开放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公共场所营业时间一 致。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应当向服务对象免费开放,不得收 取押金,管理方不得为母婴室上锁。(四)在母婴室门口醒目位置应当张贴“母婴室使用指南”, 明确告知母婴室的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和使用规范等,引导市 民爱护母婴室,遵守母婴室使用规范。(五)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母婴

10、室。第十条(母婴室紧急预案)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当在原安保系统中加入母婴室应急响 应机制,紧急呼叫按钮连接至客服中心、安保中心以及服务人 员。使用母婴室的市民出现身体不适时,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其 获取医疗帮助或现场援助。无人值守的母婴室,需在明显区域张贴应急联系电话等重 要信息。第十一条(第三卫生间婴幼儿护理设施管理)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婴幼儿护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按照有关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执行。第十二条(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设置及管理)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爱心妈咪小屋)的设置及 管理维护,按照市总工会爱心妈咪小屋设置及管理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市卫生健康部门XX

11、相关部门建立本市母婴设施信息登记 制度,配套建设支持母婴设施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母婴 设施统一规范管理。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 范的母婴设施登记制度,做好个案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工作。第十四条(星级评定)建立母婴设施星级评定制度。市卫生健康部门XX市文明 办等制定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总 工会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爱心妈咪小屋) 星级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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