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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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商学院章程序言福建商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管、经、法、 工、文等多学科相互支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其办学 渊源可追溯到1906年黄乃裳创办的“福州青年会书院”和1908年陈宝琛倡创的 “福建官立中等商业学堂”。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由福建省商业学校升格为福建 省商业专科学校,1994年更名为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获教育部高职 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2015年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福建商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福建,辐 射东南,对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积极为地方 经济

2、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施质量 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学和国际合作等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综合办 学实力,致力将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商科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 构合理,在国内同类院校和相关行业有一定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明确学院与社会以及学 院内部各种关系,确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福建商学院;英文名称:Fujian Business College (缩 写为FJ

3、BC)。学院法定注册地址:(邮编:350012)o学院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七章学院标识第六十二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适时确定徽志。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 立 早。第六十三条学院院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院名,左上角配以学院 徽志。第六十四条 学院院歌是福建商学院院歌,宜风作词,非非作曲。第六十五条 学院确定福建商学院挂牌日为校庆日,合校前各校的建校日为 学院纪念日。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

4、报教育部备案。第六十七条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 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院党委批准,报教育厅核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学院党委会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 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 定、修改。学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章程如与 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木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为学院的组成部分。第三条福建商学院是

5、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业务上 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模办学。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与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 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 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 党的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办学活动与教育形式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 育政策,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开展教 育教学

6、、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福建,辐射东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地方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 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国际化视野和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 用型人才。第八条学院依法设置学科、专业,重点发展适应商贸流通与现代服务业和 新兴产业的学科、专业,建设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体,形成管、经、法、工、 文等多学科相互支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构建适应区域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群。学院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实际,按照 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第九条 学院的基本

7、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O其他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 科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充分利用条件 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据法律 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院各项 工作顺利进行。其领导职责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 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 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 设。(二)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

8、度以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 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四)领导学院的宣传思想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五)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发 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 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七)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和决定学院重大 问题和

9、重要事项。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三条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 际合作与交流。(三)拟订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 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

10、依照法规和学院制度对 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惩。(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学院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 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学院管理中的重大行政事项。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优秀校友等 部门、单位、人士自愿组成的产教结合、合作办学的工作平台;是对学院人才培 养、教科研、社会服务等重大事务进行指导、支持、咨询和监督的机构。理

11、事会 建立理事长、副理事长议事制度,常设办公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第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 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 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 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 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 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 规划。

12、(二)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 大制度和措施等。(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 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四)审定学院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 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五)组织开展学院政策研究,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 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学院在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重大项目 的申报、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

13、 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议事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十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 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 独立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及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九条学院设置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教学指导活动。第二十条学院设置的教师职务资格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审议评定教 师职务资格。第二十一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重要

14、组织形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 院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 席团主席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 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 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15、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六)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八)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 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 职责。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

16、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 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 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 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

17、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社团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 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建 设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六条学院财经委员会是院内财务与经济管理的重要议事机构,其主 要职能是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审查、预决算审查等。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 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院长 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各职能机构根据 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 学院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信息网络

18、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 展。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规和学院制度实 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学院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 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院设立教学系(部)、研究所(中心)等二级机构。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 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研究所(中心)等二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院长提议,经 院党委会审议决定。第三十二

19、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 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 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 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 事务行使管理权。第三十四条 系(部)总支负责系(部)师生思想政治、基层组织建设和党 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 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第

20、三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系(部)重大事项须由党政联 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三十六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相 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任务。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三十八条学院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 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 合同、岗位聘任制度。第三十九条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四十条 学院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广大教职工职业发

21、展,开展教学、 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四十一条 学院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加 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 教职员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 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 员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依 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四十五条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

22、管理和监督,对学院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六条学院加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 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的重要作用。第四十七条 客座教授、讲座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 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和 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学生及校友第四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 教育者。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 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五十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

23、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 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 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院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第五十二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 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 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第五十四条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 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第六章经费、

24、资产与后勤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 院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 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 加办学资源。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五十七条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 财务预算后提交院党委会议审定。学院一切收入与支出均纳入预决算管理,以集 中财力进行建设与发展。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五十九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 用。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六十条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第六十一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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