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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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团 体标准的指导意见、SB/T 20004.1-2006团体标准化和中国丝 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和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 (国办发201567号)等文件关于建设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 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的总要求,加强丝 绸领域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国丝绸协会(以下简称中丝协、英文缩 写CSA)决定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并成立“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

2、准化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团标委在中丝协领导下,负责 茧丝绸行业团体标准的立项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制修订和技术归口工 作。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中丝协团体标准化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第四条构建和优化茧丝绸行业市场标准体系,提出制定和修订 中丝协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SA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建议。第五条 根据中丝协批准的CSA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对团体标 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第六条 组织CSA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 容、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第七条 负责组织CSA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

3、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第八条积极参与茧丝绸领域国家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家标准化 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等活动 的建议等,加强国内标准双、多边交流,推动中丝协团体标准国际化。第九条 开展CSA标准评价工作,向中丝协和有关标准化主管部 门提出团体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第十条负责与纺织行业其他类标准化组织的技术联络与协调 工作。第十一条受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及中丝协的委托,承办茧丝绸 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团标委以单位委员为主,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丝绸及 相关领域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

4、社会 团体、标准化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拥护中国 丝绸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履行委员权利与义务,均可 自愿申请加入,推荐代表担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申请连任。申 请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增补或调整一次。第十三条 团标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立联合秘书处, 由中丝协秘书处和浙江丝绸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设联席秘书长2 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丝绸及 相关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相关人士担任团标委顾问。第十四条团标委主任由中丝协会长或由会长推荐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担任,联席秘书长分别由中丝协秘书处和浙江丝绸科技有限公 司推荐,副

5、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报中丝协批准和聘任。第十五条团标委主任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开展 工作。联席秘书长共同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团标委日常工作 正常运行。第十六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CAS标准的审 查、对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有权获得团标 委的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多次不参加也不委派代表参加标委 会审查、表决活动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因企业或个人 违纪违法、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团标委提出 调整或解聘。第十七条秘书处在主任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团标委日常 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

6、相关 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团标委可组建标准工作组负责某一领 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团标委按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程序开展CSA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复审等标准制 修订和标准维护工作。第二十条CSA标准项目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多种方式 提出。秘书处按照CSA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协调相关 市场主体提出CSA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后立 项。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制修订工作。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和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

7、调查研究、试验 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附件,提交委员以 及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标准起草小组对所 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 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编制说明等附件,报送秘书处。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等附件审查通过 后,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 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 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 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 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

8、弃权投票)。对有分 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 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第二十四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小组根据审查 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团标委秘书处。第二十五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中丝协审批。第二十六条团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 安排下年度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等,每年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 次工作。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七条1、团标委的经费来源主要有:1) CSA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共同承 担,也可由秘书处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经费

9、;2)上级部门提供的专项标准工作补助经费;3)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4)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的收入;5) CSA标准销售(面向非委员)收入;6)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等。2、团标委的经费用途:1)团标委组织的活动、会议费用;CSA标准出版发行及向委员提供资料的成本费用;3)聘请专家咨询、劳务等费用;4)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5) CSA标准制修订补助费用。第二十八条团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 支。由秘书处负责并按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秘书处 应每年向全体委员通报经费收支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解释。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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