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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许可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办事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许可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实施机关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编码88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 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
2、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J审批条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报材料1.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2.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3.申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每页均须上传).办理程序受理一审查、现场核食-批准是否收费否法定期限20承诺期限3办理地点青岛市黑龙江中路617号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埋窗口( 5-12号)受理时间星期 至星期五:9:00-17:00 (法坦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咨询电话咨询窗口: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服务台。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窗口: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服务台投诉电话:信件地址: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