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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年区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在区乡村 支付环节的监控,落实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 财农201796号)、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冀财 农201768号)等有关规定,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是指各级财政 安排的扶贫资金由区级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对象支付过程 中形成的监控职责界定、监控方式选择、监控缺失管理等一系列 监督控制活动。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则,建 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制度。
2、区级扶贫、发改、教育、民 政、人社、住建、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 使用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以及财政扶贫支付联签 联审制度拨付财政扶贫资金。第四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财 政授权支付方式。第二章监控职责内容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牵头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工作,与 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分工负责。第六条区级财政部门的监控职责:(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细贝I, 细化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的具体责任。(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扶贫资金 的授权支付方式。(三)审核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资金用款计划,及 时向资金使用主管
3、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四)汇总反馈区级主管部门扶贫资金支出情况,督促有关 方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五)对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监控职责:(一)承担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 本部门支付监控具体责任。(二)发起实施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对联签凭证负主体审核责任。(三)组织本部门扶贫资金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预算执行 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责。(四)根据扶贫规划、项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编报 本部门扶贫资金用款计划。(五)按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 授权支付指令,将扶贫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对
4、象,并 对授权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六)对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扶贫项目,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等程序。(七)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绩效运行情况。第八条乡镇和村执行扶贫资金联签联审制度。扶贫资金安 排到乡镇和村的,乡镇和村分别对资金支付使用的真实性、合法 性、合规性负责。其中,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的,乡镇对扶贫资 金的支付监控履行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执行扶贫资金联签联审制度,对 联签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 性、合规性负责。第三章建立联签联审制度第十条区级扶贫资金使用
5、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支付到扶 贫对象个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别建立扶贫个人资金、扶 贫项目资金联签联审的“四联签”确认制度。第十一条 扶贫个人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 行: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银行卡后,区级扶贫资金使 用主管部门将资金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提供的拨款明细回执单 (代理业务清单)、永年区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 个人)(附件1) 一并提交乡镇,由包村干部以村为单位,按照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2名成员、村两委各1名负责 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 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永年区财政扶贫资 金四方联签单(
6、扶贫对象个人)签字盖章后,四个方面各留一份, 其中,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记账凭证,其他 三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 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每个项目最终一笔资金的支付申请时, 将资金支付申请书、已收到项目资金明细表、永年区财政扶贫 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附件2 )一并提交, 按照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村的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 村干部及负责人、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 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永年区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 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字盖章后,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 中,区级扶贫资金使
7、用主管部门作为授权支付记账凭证,扶贫项 目实施单位作为收款记账凭证,其他两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第十三条 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组织联签各方,对 扶贫个人资金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扶贫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 度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监控缺失责任第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 镇应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协调机制,加强联签联审工作, 确保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安全。第十五条 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 责内容,导致财政扶贫资金在支付环节上出现问题,按照情节轻 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部门、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 镇、村两委及相应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控职责,按 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截止至2020 年12月31日。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