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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第 号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说明1 .本合同是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 相关政策规定制定的推荐文本,适用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含园 区)内存量房买卖行为。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 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 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 .本合同文本中凡带的
2、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口” 内打“ J”,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口”内打“义”。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 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 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 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7 .本合同在备案后可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 提取、涉税事项等业务依据。8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交易资金可通 过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划转,保障存
3、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以上须知和本合同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以切实保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出卖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有人:(以下统称出卖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买受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有人:(以下统称买受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代理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 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房屋买卖、经纪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期共同遵守。第一条房屋状况说明1、 出卖人出售给买受
4、人的房屋位 于,房屋用途:,房屋 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证载 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 证)号: O2、该房屋租赁情况:口已出租口未出租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口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口买受人非 该房屋承租人,出卖人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3、房屋其他状况抵押状况:有口无司法查封:口有口无4、出卖人出卖的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时,买卖双方应先 解除查封或抵押。其它:0第二条权利义务1、出卖人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完全合法处置该房屋之权利。 若发生与该房产有关的产权或债务纠纷,概由出卖人负责,若因此给 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买受人对该房屋的
5、具体状 况均已知悉,并自愿买受,交付房款。2、双方当事人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机构名 称,经纪服务合同编号:3、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若一方逾期 日未申请转移登记的,或一方转移登记已注销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 除存量房买卖合同。4、出卖人应在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第三条房屋成交价格上述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其中含定金(大写): 元整,(小写)元整。第四条房款交付方式,采取 方式(一)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同意实行交易资金托管,并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按以下第 种方式
6、办理房款交付:1、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前将全部房款元整存入房产管理中心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在买受人领取该房不动产权证书后,甲乙双方可根据约定的方式 申请支取交易资金。2、双方当事人约定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定于 前将首付款元整,存入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买受人的 按揭贷款元整,由贷款金融机构转至交易资金托 管帐户,放款时间以贷款金融机构发放日期为准,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约定的方式申请支取交易资金。(二)双方不采取资金托管方式。自行约定付款方式:第五条税费分摊约定交易流程中的税费按后述第 种方法约定支付:1、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承担的纳税义务,缴纳各项税 费;2、经双方协商一致
7、,由出卖人全部承担口; 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口。第六条交房方式1、实物交付:(1)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须在领取不动产权 证书当日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收到通知后的 日内腾出该房交付给买受人。(2)按揭贷款的,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的按揭贷款之 日起 日内腾出该房交付给买受人。2、交付方式:(1)买卖双方商定,卖方在交付该房产时,对该 房产附随的水、电、煤气、等度数进行确认,并结清 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 等费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其他约定:。第七条违约责任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缴纳购房款,逾期超过 日的,出卖人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出售,同时买受人须赔付给出卖人总房款
8、%的违约金。2、出卖人如未按期交房,逾期超过 日的,买受人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相应责任,出卖人须赔付给买受人总 房款%的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及利息。3、合同签订后,如出卖人违约不卖或买受人违约不买,违约 方须赔付给对方总房款%违约金。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 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 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后述第 种方式解决:1、依法向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 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补充协议出卖人签字买受人签字: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