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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方法九房公管字2022) 3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 度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 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 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业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 18周岁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 未满55周岁),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我市就业 创业且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 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的个 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等。(2)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4)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 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的;(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归还或损害 受托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利益的;(7)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 效或撤销的。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
3、定范围内的单位在 职职工,仍应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由所在单位统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法人代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 金时,需提前履行公司解散或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等程序,解 除法人代表身份后才能予以开户。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 本人承当,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第四条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方法的实施。第二章缴存第五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向 常住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登记,授权公积金 中心查询个人征信情况,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在本市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证明;2 .申请人银行卡
4、(住房公积金归集行I类借记卡);3 .月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还需提供 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第六条.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户:1 .申请人已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2 .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上近36个月有连续3次 (含3次)以上或累计6次(含6次)以上逾期记录的;3 .申请人被列入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或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管理情形的。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填写九江市灵活就业人 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签订九江市灵活就 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后,公积金中心受理 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为其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人按规
5、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管理。公积金中心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开设“灵活 就业人员缴存个人账户”,缴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即为缴 存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 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封存后再 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 重新计算。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身份转换时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应在单位为其办理缴存开户时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 照单位在职职工管理,转移前无欠缴、停缴的,缴存时间连 续计算,同时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协
6、议书自动解除。单位缴存职工已离职,且未在新的工作单位就业, 如本人自愿,可在单位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将账户转移 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继续按本方法要求缴存,账户按灵 活就业人员管理,转移前无欠缴、停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 算。第十条异地单位在职职工转入本地,申请作为 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参照本地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 人员政策执行;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入本地单位,参照本地灵活 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政策执行;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转入异地继续缴存,符合转移 条件的,参照在职职工政策执行。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停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满6个月 后,可自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已办
7、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 清贷款的,结清贷款后方可办理停缴。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必须在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之间。缴存基数是 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实 际收入以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测算点,低于或等于起征 点的,由本人自主申报;高于起征点的,需提供本人上一年 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缴存比例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缴 存基数X缴存比例X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 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和缴存比例。第十三条灵活就业
8、人员缴存方式为个人自主缴存。第三章计息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利率计息。第四章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缴存人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 贷款未结清的,自结清贷款后6个月办理销户提取。第五章贷款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遵循“信用为本、 多缴多贷”的原那么。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 金满12个月后,符合九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 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可贷年限时,以主借人可贷年限
9、为准。最长 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以主借入法 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为限。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按其缴存账户余额的15倍测算(即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 计义15计算,四舍五人至万元),最高不超过我市规定的贷 款限额。具体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个 人信用情况、所购住房价格、可贷年限等综合审核确定。第二十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符合以下情形:1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的;2 .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近36 个月内没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 次)逾期还款的;3 .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没有被列入公积金失信 人
10、员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第二H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 后管理。L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 管理按照九江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规定执行;4 .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 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 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应按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调整,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 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5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办 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贷款发放后,其缴存账户 余额可用于提前还款、归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6 .灵活就业人员
11、贷款出现逾期的,公积金中心有权 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 金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逾期款项,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 扣划保证金、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 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调整贷款利率或提 前收回贷款,同时记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名单”管理, 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向有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 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1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1个还款年 度内出现连续3个月(含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 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利率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为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同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利率直至本息 清偿为止。2 .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6次以上(含6次)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