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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重点法条解读一分则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 合我国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实行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条刑法第138139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工厂、矿山、林场、建 筑企业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则是明知的。2本罪的构成特征与第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平安事故罪,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
2、故罪基本 相同,都为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着某种危急隐患,并经他人指出(提示),而不实行乐观措施,结 果导致事故的发生,被惩罚的都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 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3、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 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法条 刑法第14915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 1年4月9日关 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11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节的一个一般性的罪名,与本节特定种类的其他罪名的区分主 要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又不同于一般的法条竞合,刑法第149条对他们之 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4、罪的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即单位也对本罪负刑事责 任,这是第150条的要求。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即以肯定的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本罪要求销售 金额达5万元以上。4依据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假如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 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惩罚(第2条);第9条规定:知道或 者应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为其供应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 者供应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供应技术条件的,以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5、犯罪,同时构成侵害学问产权、 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第11条规定:实施第140148条之罪, 又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 严峻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6、属于假药和按假药 处理的药 品、非药品。相关法条刑法第142、147、150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只要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 康的,就可构成犯罪,故本罪是危急犯。本节九个详细罪名中,属于危急犯的还有第143条的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修订后的第145条之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为“假药”,这里的“药”应是人吃的药,而非假兽药,否 则构成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同时这里的假药不同于“劣药”,“假药”是药品所含成 分的名称与法定标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劣药”则指药品
7、所含成分的含量与法定标准不符、超过有效期限等。假如属于生产、销售劣 药行为而构成犯罪的, 应定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而不定本罪。3留意区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二者区分关键在于 犯罪对象方面,前者生产、俏售的是假药,后者生产、俏售的是劣药。此外,生产、俏售假药罪是 危急犯,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严峻后果就可构成,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实害犯,要求必需发生了 对人体造成严峻危害的后果,才可构成。4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 有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
8、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 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 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严峻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惩罚。相关法条刑法第114、143、150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 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即成立本罪既遂。这是本节几个详细犯罪中惟一的一个行为犯。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
9、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假如仅仅是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食品,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为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3留意本罪与投放危急物质罪的界限:(1)主体范围不同,后者一般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投毒罪主体;(2)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牟利;(3)应特殊留意,行为人过失在食物掺有有毒物质,过失投放危急物质罪。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 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惩罚。生产、销 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 百
10、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相关法条刑法第141条。意思分解1本条的内容实属本节的总则性规定,明确了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 148条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第140条与第141条至第148 条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第140条是一般性规定,第141条至第148条等8个条文是特殊性规定。2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即同时 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应遵循重法优于轻 法的原则,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假如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11、,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 以上时,则应直接以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惩罚。其次节走私罪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走私我国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珍贵金属或者我国禁止进出口的宝贵动物及其制 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走私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 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犯第一款、其次款罪,情节特殊严峻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12、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惩罚。相关法条刑法第157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走私行为因走私的对象不同而分为若干不同的罪名。同时,本条1、2、3款规 定的详细犯罪的构成都没有数量、情节的限制,即均为行为犯。2在第1款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与走私核材料罪中,应留意假如是走私核武器的行为应 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即走私核材料罪不应包括走私核武器的行为方式。3第2款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珍贵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 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珍贵金属的行
13、为是 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将境外的文物、珍重金属擅自带入国(境)内的,有可能构成 第153条的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刑法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 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 罚金。躲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14、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惩罚。相关法条刑法第157、362363条,刑法修正案(四)。意思分解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 必需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2留意区分本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他们的行为对象都 是淫秽物品,关键看行为的时空条件,是在境内还是跨越了国(边)境,走私行为就表现来看是在国 (边)境间进行转移并躲避海关的监管。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 物、物品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惩罚:(一
15、)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殊严峻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四款的规定惩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6、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依据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惩罚。相关法条刑法第154、15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0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是本节走私犯罪的一般性条款,与本节其他走私犯 罪的区分就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即仅为一般货物、物品,包括我国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 不包括第151条、第152条规定的特定物品以及第155条规定的固体废弃物、第347条规定的毒品 等特定物品。2走私一
17、般货物、物品罪是数额犯,要求行为人走私行为偷逃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 成本罪。这一点,是其他走私犯罪所不要求的。3假如行为人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必需依据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计算惩罚, 这里的“多次走私”并不要求每一次走私都要独立构成犯罪(即每次走私偷逃关税都可以在5万元以下),“未经处理”是指既没有受到审判机关的刑事惩罚,也没有受过海关、公安、工商等机关 的处理。4留意特定的变相走私行为,即第154条的关于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免税的货物、物品的走 私行为。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躲避海关监管,但是擅拘束境内将前述的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免 税的货物、物品等三种特定货物、物品销售牟利、
18、并且未补交关税,从而属于变相偷逃关税的行为。刑法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惩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我国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 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我国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我国限制 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相关法条刑法第151153条;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思分解1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准走私行为,以走私的对象不同,分别定第151条、第152条、第153 条的罪名。2 ”直接向走
19、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表明行为人与走私人之间是第一手交易,要求行为 人主观上明知其收购的物品是走私人走私进口的。这一规定相应地扩大了走私行为的内容。3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我国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及我国限制进 出口的货物、物品,而非一般货物、物品,地点仅限于内海与领海,而不包括公海(除非之后又运 回境内)。而且后者还须2个条件:数额较大,并且没有合法证明。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惩罚。 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其次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我国机关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相
20、关法条刑法第151153、277条。意思分解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第151条、152条、 153条相关各罪名的情节加重犯,如走私文物时用武装掩护的,仍构成走私文物罪,假如走私的是 一般货物、物品,而用武装掩护的,仍构成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但应适用第15 1条第1款与第4款的法定刑规定。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本节的全部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判死刑(第151条第 4款)o2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缉私的,应构成两罪,适用数罪并罚,即第151条 至第153条的各详细的走私罪与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并罚。留意“以暴力、威逼方法抗 拒缉私”的行为虽然从
21、刑法理论上看可能属于牵连犯,但这里立法明确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切记切 记!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条刑法第158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
22、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2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三种法定的表现形式:一是未交付货币、实物;二是未转移财产权(未 办理出资额中财产权转移手续);三是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3留意本罪与第158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有“虚假”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 罪“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即哄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中“虚 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哄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再者,虚假 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则发生在公司成立过 程中或公司成立之后。重点法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采用职
23、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我国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全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惩罚。相关法条刑法第184、385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止匕外刑法第184条第1款明确规定,银行或其 他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但主体不属于第184条第2款的情形
24、)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本条规定的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惩罚。2把握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其与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界限问题.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主体不同,前者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如非国有性质 的金融机构),后者的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我国工作人员范围。再者,在客观方面还有一 点,就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 在受贿罪中,索贿行为则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即可构成受贿罪。重点法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
25、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采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 使国家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致使我国利益患 病特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选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 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选购不合格商品的。相关法条刑法第165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工作人员,把握本罪的关键在于留意法定四种行为方式,需留意第(
26、二)项的规定实际上有两种方式。2留意本罪与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同类营业” 即指生产、销售同一商品或者具有其他同一性质的营业。重点法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 产 或者严峻亏损,致使我国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2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把握本罪的关键在于因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而造 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峻亏损,结果致使我国利益患病重大损失。2留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已对本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作了重大修改,这些修改 主要有:一是主体由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二是行为方式由“徇私舞弊”扩大为“严峻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造成破产亏损(损失)的不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而且扩大至国有事业单位;四是提高了法 定刑幅度。3经过修正案的修改,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还包括有意,前者是指“严峻不负责任” 的情形,后者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