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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指导 意见随着我区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流 动和聚集,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下同)因生 源减少、办学效益降低及布局调整等被撤并,部分校园校舍 闲置。为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管理,盘活闲置资源,促进 教育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现就我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 校园校舍(以下简称“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 导意见。一、处置范围本意见所指闲置校园校舍是已撤并停办的农村公办中 小学校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城 市举办的公办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二、处置原则(一)以县为主,科学规划。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要
2、与县域 教育发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美丽乡 村建设等紧密衔接和有机结合,在“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 规划的指导下,全面摸底、充分调研、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做 好处置利用规划,确保闲置校园校舍高效利用、保值增值。(二)教育优先,合理利用。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应优先 用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论证教育事业确无发展需要 的,调整用于保障农村公益事业。(三)尊重历史,保护权益。产权归属有争议的闲置校园 校舍,应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 (含捐资)者的权益。对属于捐建、援建中小学和希望小学等 的处置应按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实施,有相应协议、规定明确 的,从其规定。(四)严
3、格程序,依法处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校园校舍。三、处置程序(一)全面排查,核准登记。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 中小学进行排查,摸清闲置校园校舍的位置、数量、质量、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权属情况等,核准登记造册。(二)明晰产权,完善手续。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 置校园校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归属情况。有关 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为权属单位核发或申请 补办土地、房产等权证,完善相关手续。因历史遗留问题等 原因未能明确产权归属单位的,要分析影响登记的相关因素, 及时补充完善
4、相关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产权明 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园校舍先行予以处置利用;对于长期 归教育部门使用,由于历史原因土地和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 整的闲置校园校舍,按照应处置尽处置的原则,及时明确产 权、完善手续;对于产权归属不明晰且查证和确权难度大的 闲置校园校舍,市、县(市、区)要按照上述原则,边查证边推 进处置利用。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按自治区本级土 地处置有关规定办理。(三)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 等相关部门商乡(镇)政府、村委会、闲置校园资产管理主体, 结合村庄规划,研究制定处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 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更新登记,及时核销。
5、拆除后的闲置校园校舍相应 核减固定资产登记;教育事业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 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登记为学校资产,从教育 固定资产中予以核销,并按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做好移交和 登记;核销的学校应在全国教育事业机构代码管理系统里撤 销学校机构代码。闲置校园可移动且具备利用价值的课桌椅、 仪器、图书等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按照“物随生流、合理 调配、集中使用”的原则,全部转入长期保留的学校;不具备 利用价值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按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 报废处理。四、处置方式(一)优先保障教育需要。紧扣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优化, 根据闲置学校地理位置、校园校舍功能、校舍建筑质量等状 况,优先将
6、闲置校园校舍用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改造 成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周转宿舍、学生劳动实践场所等, 保障农村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园入学,改善农 村教师的生活条件。(二)依法处置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经论证教育事业不再 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具体情况,与所 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依法按程序处置用于乡村文 化场所、卫生室、养老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青年 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等农村公益性事业。(三)服务国有企业及当地集体经济。闲置校园校舍无公 益事业使用需求,且当地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确有需要的, 根据县域经济主导产业情况,可依法处置用于支持国有企业
7、或当地集体经济。(四)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对已不适合用于教育事业、 公益事业、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发展,但有利用价值的闲置 校园校舍,依法进行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盘活闲置校园校 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 归属进行分配。属于国有部分的资产所得收益作为政府非税 收入上缴县级财政并用于教育发展。(五)综合开发利用。闲置校园属国有建设用地且位于城 镇规划范围的,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 147号)和自治 区有关政策精神,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可通过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 用地进
8、行改造开发。闲置校园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 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发 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六)历史老校加以保护。历史老校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 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其它学校加以维修保护,有条件 的改造用作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七)拆除。对经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园校舍和 在地质灾害区、采空区、规划红线保护区内的闲置校园校舍, 依法按程序予以拆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建筑质量差、 鉴定为C级危房或无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充分征求有 关意见后按程序拆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拆除后的闲置校 园,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置换政策,对原址土 地进行复绿
9、复垦等,并科学规划用地指标,统筹安排用于城 乡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八)其他处置方式。对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处置的闲置校 园校舍,鼓励各地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确保闲置校园校舍资源有效盘活利 用。农村中小学校校园处置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 国有划拨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五、保障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切实加强闲置校 园校舍处置工作的统筹领导,强化工作协调,研究制定处置 方案,明确处置工作任务、时间计划、工作责任,统筹推进闲 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各地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继续用作教育 事业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采取其他方式
10、处置的要 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二)明确工作职责。教育部门牵头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 排查、清理及登记造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闲置校园校舍的 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处置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参与 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及规划利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 开展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 国有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加强对闲置校园校 舍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校 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核实和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负责指导鉴定机构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质量鉴定;农业农 村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闲置校园校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美丽 乡村建设。(三)落实
11、优惠政策。对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鉴定、资 产评估、招拍挂等产生的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支持。闲置 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等过程中,按照简化手续、 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市、县(市、区)统筹解决。闲置校园校舍在置换、出租、综合利用过程中,应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费。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收 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 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四)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 下,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论证审定中小学布局规划并 统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
12、规划实施中小学建设。 启动新建中小学要经县(市、区)认真研究,严禁随意布局中 小学,造成新的校园校舍闲置。改扩建的中小学项目,按照统 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遴选中小学改扩建项目,适度投入不 超规模建设,严禁因改扩建项目遴选不合理形成闲置校园校 舍。(五)严肃工作纪律。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 要做好宣传,依法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切实维护好权益各方 利益,确保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顺利。在闲置校园 校舍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按规定程序 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资源有效利用。闲置校园校舍现已被违法占用、私自拍卖和 租赁的,要依法依规收回,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擅自变 卖或租赁校园校舍行为。对未按规定审批租借、转让以及其 它造成闲置校园校舍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 责任人责任。(六)强化备案督查。各县(市、区)要在2020年10月底 前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设区市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组成联合督导组, 适时组织开展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专项督查,推动闲置校 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有效盘活闲置校园校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