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21条适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121条适用.docx(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债务人可否免责?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原因”,历经了经济合同法第33条 “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民法通则第H6条“上级机关原因” 到合同法学者建议稿中“与自己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过错”,到合同法征求意见 稿中“第三人过错”,再到合同法最终文本的过程。即使历程波折,却也体 现出立法者的严谨态度。【学术界观点】中华民族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以下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条被看做是我国关于第三 人原因违约制度的立法,然而从立法之初该条
2、便争议不断,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 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责以及第三人原因的范围如何界定。学界存在着限制论与废除论等观点,均认为第121条中的“第三人”或“第 三人原因”范围过大,给债务人造成了过重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或废除。 而多数学者都认为该条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 人,不能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少数学者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债权人原则上 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并不拒绝例外,如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债权人不 仅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债务人未必一定会承担违约责任。【实务界观点】与理论界的争论不同,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合同法第121条规定,认可 合同法121
3、条体现了合同相对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义的适用:第一,将第121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的直 接请求权。例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 1236号”(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以员工所从事的职务行 为为由驳回该主张)、“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一终字第156号”(新的承租人以违约之诉要求房屋不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山 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141号”(合同一方 当事人向另一合同当事人的合作方主张违约责任)等案件,法院都以合同法第 121条的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
4、了当事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第二,将第121条作为债务人就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排 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8921号”(供货方的送货车辆在电力公司施工工 地被当地居民围堵,法院否定了电力公司的第三人原因抗辩,该案中,法院认定 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协助运输车辆安全离开现场等合同附随义务)、“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3号”(因审批手续导致迟 延履行,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了迟延履行方的第三人原因抗辩)、“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1011号”(因 出租人与第三人的纠纷,致使承租车辆被扣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 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出租人不得以第三人原因为由抗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乌中民四终字 第123号”(因新闻出版局整改文化市场导致市场歇业,市场经营方以此为由抗 辩,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市场经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二终字第690号”(因出租人解除租赁协议,致 使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 任,承租人以第三人原因为由抗辩,法院援引第121条驳回其抗辩)等案件。事实上,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而承担违约责任,看似加重其责任,但从司法 实践中也体现出债务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如防范义务、安全保密义务等违约事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