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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 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 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 共同遵守。2遵循的原则2. 1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 有可行性。2.2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2.3 要坚
2、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2.4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2.5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3劳动合同的订立3.1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 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2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 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3.3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 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4 劳动合
3、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 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5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部分条 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附件。(二)员工因私出境探亲或旅游超过三个月的,应提供本人 的因私出境个人保证书,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境手 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为:最
4、短一年,最长 五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 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签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 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试用期不超过六 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 工作的;(二)在公司担任事业部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任职满五 年的员工;(三)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本公 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第十一条 凡不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5、员工,只能与公司签 订有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出资招(接)收,并 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的员工,其与公司签订或 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服务期。由于员工违反 劳动合同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非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 由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述员工应按规定偿还公司支 付的培训(进修)或招(接)收费用。上述员工的服务期在有关 协议中具体约定。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 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6、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 同。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将在公司依据国 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 制度中具体规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员工被处以 辞退、除名或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的。第十八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 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员工。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实施 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8、)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法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 工作未满三年的。第二十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公司。员工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或因其他问题正在审查处理 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 件的;(四)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9、。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30日将终 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办理终止 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第二十四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工 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 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 求仲裁的,
10、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劳动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员工因病医疗的有关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 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 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 满。连续病休的,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认定 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 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
11、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在公司工 作年限五年以下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含本数,下同)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 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十 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二十四个月。(四)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含本数,下 同)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 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五)员
12、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 遇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需要继续 治疗的员工,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 有效认定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 期。(六)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公司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 动关系,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七)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病,医疗
13、期满由公司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 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病假 请假手续并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员工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 家、北京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员工退休由公司按国家和北 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六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以及拒不按劳动合 同规定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支付员工工资报
14、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二)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 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 水平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一)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公司上年月人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 偿金:
15、(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饬,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 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高于公司上年月人均工资的,按其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 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百 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三条 支
16、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 合同的,公司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 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 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 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第三十五条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 由于公司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 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公司的有 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员工损失。第三十六条
17、 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招(接)收的员工服 务期未满,由于员工违反本合同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非因公 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由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其 未满服务期的月数按公司为其所出资金总额的整个服务期月均数 额标准,向公司一次偿付出资培训(进修)或招(接)收费用。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下列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一)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合同未履行月数每月 100元标准累计计算;(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十 年按未履行月数每月100元标准累计计算;超过十年的,按十年 计算。第三十八条 由于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或劳动合
18、同的 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还应赔偿:(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泄露商业机密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三十九条 员工尚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到其他用人单 位工作,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 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四十条 公司、员工双方均需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公 司劳动合同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并建立劳动合同管 理档案。员工劳动合同由员工本人保管,如劳动合同丢 失,应及时补办。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办理解除劳 动合同及调离手续后,方可按本
19、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经济补偿 金。员工有接收单位,公司可为员工办理直接调离手续;员工没 有接收单位,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将员工档案转到 员工指定的人才交流中心。4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4. 1劳动合同内容包括:a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b工作岗位;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e劳动纪律;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g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h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4.2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三种:a短期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b中期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c长期合同:期限为五
20、年以上。4.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 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 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4.4 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4. 4.1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 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4. 4.2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4. 4.3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4. 4.4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
21、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 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4.5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4. 4.6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a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 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第四十二条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如双方不再 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在终止合同后,如不能将档案转出,公司可 在合同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依法转移员工档案关系。第四十三条 员工与公司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在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五日内,按公司有关规定移交业务工作,交 清业务(工作)资料,交还公司财物。负
22、有经济赔偿责任的,应 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 情形之一,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员工法律责任:(一)拒不移交业务工作、交清业务资料和交还公司财物 的:(二)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而拒不履行的;(三)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或有其他问题正在审查处理的;(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 担任公司事业部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员工与公 司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接受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在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完成。审计期间不得办理档 案转移手续,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在继续查清问题并做出处 理后,方可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第四十六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3、公司外派到下属公司的员工 所订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变更相应内容后,继续有效。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司2016年9月 20日下发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暂行)办字(2016) 06 号同时废止。b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 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5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 定1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含)一2 (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2年一5年,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
24、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5医疗期5.1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 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5.2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 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5.2.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 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 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 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 20年的
25、,医疗期为18个月。5. 2.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 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 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6. 2.4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试用期1个月的, 试用期2个月的, 试用期3个月的, 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医疗期为1个月;医疗期为1个半月;医疗期为3个月。6.3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5 . 3.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
26、休息,在 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6 .3.2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6.4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4.1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计 算办法: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4.2 如果
27、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 月,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 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6.4.3 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 期。6.4.4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 满1个月。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6.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 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 委员会鉴定为
28、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 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6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7.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 止。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7.3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生产工 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 果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可 同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4 合同的变更:公司因发展需要,为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件的
29、需 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 件。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6. 4.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 4.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动纪律3 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 任务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 4. 4违反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6. 4.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 同:6. 5. 1员工患病
30、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 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 仍不能胜任的;6. 5. 3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6.6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 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 可优先从裁减人员中录用。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 7. 1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6. 7.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6. 7.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31、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 定执行);6. 7.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6. 7.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6.8 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6.4条、6.7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6.4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给 公司):6.9. 1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6.9.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 体健康的;6.9.3 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6.9.4 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6.9.
32、5 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学习的;6.9.6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6. 10员工被公司除名、开除,劳动合同自行解除。6. 11合同终止或解除,员工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归还公司的各类物品,公司给 予办理相应的手续。7有关违约责任、经济补偿7. 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违 约责任,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7. 2.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愿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7. 2.2公司依据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7. 2.3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 作,公司提出
33、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7. 2.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工 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7.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无锡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7.4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 见的,公司将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劳动合同管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市劳动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劳动合同一式二 份,公司一份,员工本人一份,应妥善保管。9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 解不成,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34、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处审核:张志坚管理处审定:宣建清办字2017 #号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部门全体员工并认真 执行。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2017年6月 日印发打字:#校对:共印份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
35、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劳动合同依 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前提下,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 者(以下简称员工)。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应当从用工之 日起,与公司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第五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具有合法的身 份并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公司不与不具有合法身份或 不符合用工规定及用工条件的人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 员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 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员工因下列情形长期脱离工作岗 位的,应履行如下程序或手续:(一)员工经公司批准在国内和国外脱产培训超过三个月或 由公司出资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由委托培训机 构提供的委托培训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