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修订建议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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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与发展,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 企业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第三条(原则与方针)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 市实现共同富裕的

2、长期发展战略。本市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坚持中小企业市 场准入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对中 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微企业实行规范引导、积极扶持、完 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第二十条(金融服务对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常态化对接 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金融监管、数据资 源主管等部门应当通过渝企金服、信易贷渝惠融、数字重 庆渝快融、长江渝融通等平台,共同构建重庆市中小企业 融资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 畅通金融服务通道,提升金融服

3、务时效性、可获得性。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平台,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精准融资服务。第二十一条(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构建)市、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在渝金融管理 部门,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敢贷 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持续增长、信用 贷款和首贷户比重不断提升。各金融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 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落实好普 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 机制,提高信用贷款、首贷户等指标权重,优化完善尽职免 责制度。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

4、段,创新开发 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更好满足各层级企业融资需求。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家在渝金融管 理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贷奖励机制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 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企业信贷风 险共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贷项目发生风险后给 予风险分担。第二十二条(供应链金融)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 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推 动全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 企业加强合作,共享产业链上下游交易等信息,为中小企业 发展订单、仓单、存货、票据、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 产品。政府采购主体

5、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 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缓解中小 企业资金压力。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当加入依法设立的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 益权、收费权、股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机器设备等为担 保品的担保融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建立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与 中小企业与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第二十三条(上市融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上市融 资,对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进行奖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

6、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强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 作,推动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 联系沟通,协调推动本市中小企业挂牌、上市。第二十四条(债券票据)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 券和集合票据。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债券融资, 降低融资成本。第二十五条(拓展融资渠道)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 等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中小企业的功能,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 来源渠道。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鼓励私募投资基金和风险

7、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拓展中小 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 资服务。第二十六条(政府性信用担保)市、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应当持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其加大 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 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提高担保放 大倍数,提升风险容忍度,合理降低收费水平。市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优化财政支持、完 善考核激励、制定尽职免责指引,建立健全对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七条(贷款保证和信用保险)本市支持保险机构 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

8、 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 制,发挥保险增加信用、分散风险作用;发挥市场化再保险 作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 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小微信贷业务提供风险缓释,持续增加 小微企业信贷供给。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与融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 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易 贷渝惠融)建设,并融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 络,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的中小企 业信用信息开展融资服务。鼓励第三方征信、评级机构利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开展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或者评级、应用等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九条(鼓励

9、创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投资创办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鼓励引导创办科技型、 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俣节能型、劳动密集型等中小企业,承 接产业链整体转移、关联产业协同转移,重点扶持初创中小 企业和成长性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外地务工人员返乡、毕业生回乡创办中小企 业;鼓励、支持城市各方面人才到农村创办中小企业,参与 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在创业辅导服务、资金支持方面给予特殊扶持。第三十条(创业综合性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 业信息,为创业

10、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综合性服务。鼓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开展创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可以为在校学生 提供创业试训平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 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第三十一条(创业资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一次 性创业资助,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市创业贷款担保政策。对于符 合条件的创业者,按照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在本市创办小微 企业,可以按照

11、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 次性创业补贴。国资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国有产业园区给予创业企业租 金优惠。第三十二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离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或者到中小企 业担任技术或者领导职务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 人事关系。保留人事关系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 称评审聘、岗位等级晋升、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在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 职称评聘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工作制工时制与灵活就业)中小企业因工 作情况特殊等原因,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

12、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本市加强对灵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实现 灵活就业的,可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五章创新推动第三十四条(鼓励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 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建立 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 重大创新产品。科技主管部门在制定科技计划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企 业的意见,并支持中小企业承担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由中 小企业承担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化升级)支持 中小企业运用

13、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应用 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上云二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技术 改造。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重点企业加快业务系统云 化改造,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 式,对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供支持。第三十六条(科企合作)本市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平台,开展 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科技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共享提供单位给予奖励。市主管部门、教育、科技

14、等部门应当组织本市中小企业、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用项目交流合作,推进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研究机构采取转让、许可、 作价投资或者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 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 持,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产品认证与标准制定)市市场监管、中小 企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 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在中小企业办理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等国际标准认证过程中,市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 导和支持。支持中小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制定技术标 准

15、,开展标准化创新和应用。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市市场监管部门应 当给予技术指导,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培育)鼓励中小企业 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市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 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建设工作。市场监管、商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中华老 字号”给予指导和帮助。获得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地理标志保 护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政府鼓励的专利产品和项目,应当给 予扶持和奖励,在同等条件

16、下优先享受有关政策,优先安排 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奖励和补贴支持市场化机构建 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知识产权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 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第三十九条(成果转化与鼓励首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 服务和支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等部门将符合条 件的中小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市 场化和产业化。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 业创新产品,

17、促进中小企业配套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示范应用。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 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等领域的优质项目优先给予资 金支持。第四十条(其他创新措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可以开放政务、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医疗等 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开 展应用示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业设计、工艺美术等;鼓励中小企 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进行产品展 示和品牌宣传,建设公益性工业旅游示范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在 公司章程中约定特别表决权

18、股份拥有更多表决权数量。第四条(政府责任协调机制与责任人)市、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对中小企业 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 进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 的重大问题。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办公室设在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主

19、管部门)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并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实施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织研究拟订本市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二)组织编制、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确定中小企业产业扶持重点;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创新 创业大赛和创新推荐会,鼓励推荐中小企业参加。创业创新 大赛的获奖优胜者在本市实施获奖项目或者以获奖项目创 办企业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 优先进驻政府出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创业基地。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四十一条(市场准入)市、区县

20、(自治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禁 止,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市场准入限制。第四十二条(大企带动融入产业链供应链)本市推进大 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引导、支持大型企业与中 小企业通过项目投资、资产整合、资源共享、渠道共用等方 式带动中小企业深度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带动和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大企业携手 中小企业对接活动,支持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 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采购需求,促进中小企业与大 企业深化拓展融通合作关系。引导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建立完善供

21、应链预警机制,共 同提升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本市采取下列措施,鼓励中小 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一)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 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平等待遇;(二)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 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 服务除外;(三)个体工商户相关指标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微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四)大中型企业与小

22、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 采购的,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五)评审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根据不同 行业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六)支持首台首套新产品新技术;(七)提高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对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履约保证金。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 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 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十四条(物流与电子商务)市、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 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的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支持跨境电子商

23、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 点的海关、税收、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 利。第四十五条(展览展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 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国际性展会,为中小企业搭建展 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产业风险预警 提示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帮助,推动中 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内 外相关展览展销会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中小企业 参加符合政府产业导向的各类科技经贸展览展销活动的,由 专项资金给予资助。中小企业参

24、加展览展销活动,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可以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拓资金的支持。第四十六条(国际贸易开拓)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搭建中小企业跨境撮合平 台,依托大企业打造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带动中小企业 共同开拓国际贸易,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 协助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用汇、 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 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市商务部门应当在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加强 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工作协调机 制,对产业安全、贸易风险进

25、行分析、评估和预警,指导和 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区域合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推动跨区域协作机制建设,为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 多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区域性合作创新、认证认可及标准计 量互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区域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模式。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试验示范, 探索三峡绿色发展新模式。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四十八条(权益保护)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 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 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

26、增加中小企业的负 担;任何单位违法要求中小企业履行义务的,中小企业有权 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因配合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市政建设项目,中 小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财产被征收、征用的,市、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资金、建 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市、区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 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本市 坚持对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

27、的失败、 失误给予更多理解、包容、帮助。第五十条(公平交易及款项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 型企业不得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签订不平 等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 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 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 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 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 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 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

28、企业不 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 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 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 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市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企业应急救援机制)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发生自 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企业生 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费用减免、政府采购、融资支持、研发 补助、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

29、障等有针对性的稳企纾困措施, 并就不可抗力免责、灵活用工等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 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中小企业,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补助和补偿。第五十二条(审慎监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小企业,根据其性质、特点, 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采取书面检查、互 联网监管等手段,优化监管方式。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随机 抽查的比例、频次应当与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违法风险程 度挂钩。针对同一中小企业的多个检查

30、事项,应当合并或者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相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关联的原则,归 集、使用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信用信息,不得违法扩大失信 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失信惩戒措 施。建立健全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修复机制,相关部门 应当及时核实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修复, 并解除惩戒措施,拒绝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中小企业维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调解、公证、司法鉴定 等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将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

31、法鉴定费等法 律服务费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渝 快办”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等,投诉、 举报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和行 业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市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本市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 策措施、专项资金使用等发展环境开展评估,相关部门应当 根据评估情况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评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第五十五条(政府专

32、项报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应当每年就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 其实施情况、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情况等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专项报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 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预 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企 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33、小企业促进 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应当约谈有关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组织整改或 者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受害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配套规则及法规清理)为实施本条例,市 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必要的规章和行 政规范性文件。本市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生效施行之 前清理涉及中小企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34、、政府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符的、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法规性文件以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 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 施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建议修订稿修订说明2022年9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全国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发展大会的贺信中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 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 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同时,总书 记也曾提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庆市中小企业(三)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中小企业 发展资

35、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四)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分析、评价体系;(五)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处理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 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对中小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没有具体责任部门 或者涉及多个部门无法落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 决。第六条(发展战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和服务国家、地区和本市发展战略,在乡 村振兴、西部大

36、开发、长江经济带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 圈建设中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支持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发展的机制,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各行业产业链供应链,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促进条例作为我市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效力层级最高 的文件,是构筑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 但现行条例施行已经15年多,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实施,国家 新战略的部署推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现行条例 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需通 过修订,以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固根本、稳 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37、。此次修订,在文本结构上,修订稿在现行条例共八章的 基础上增加一章“监督检查”,以对应上位法中小企业促 进法内容,同时将现行条例第四章名称由“技术创新”改 为“创新推动”,第六章“社会服务”改为“公共服务”, 并将“公共服务”调整至修订稿的第二章,以突出政府对中 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导向。在具体条文上,一是在数 量上显著增加,修订稿将现行条例四十条扩充至五十八条, 二是在内容上更加充实、操作性更强。此次修订,坚持四个“新”的工作方向,一是全面落实 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 项支付条例等上位法提出的各项新要求,二是积极引导中 小企业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 “成渝双城经济

38、圈建 设” “乡村振兴”等新战略;三是总结提炼我市在服务中小 企业方面形成的新成果;四是借鉴吸收他省市在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方面探索的新经验。确立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 制及第一责任人制度、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常态化政银 企三方对接机制、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机制、中小企业的应 急救援机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现就修订稿逐条进行如下说明:一、总则部分(共7条)第一条、第二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与定 义的规定,属于结合上位法对现行条款个别表述进行微小调 整。第三条第一款提出“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市 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发展战略J属于本次修订立法的亮 点,主要是考虑到

39、“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中已 将“中小企业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同时与党中央近年 来一直宣示的并在二十大后持久延续的发展理念与实践相 一致。第二款参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表述,同 时体现国家构建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战略内容。第四条是关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与第一责任 人的规定,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第四款关于“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 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 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规定。 同时还在第三款中参考上海市规定,建立了第一责任人制度, 以强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是修订中的一

40、大 壳点。第五条是对部门职责进行规定,细化了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主要职责,也属于落实中小 企业促进法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 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的规定,还对区县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责进行规定,同时对中小企业出现的无 具体部门或者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寻求了解决措施。第六条是引导中小企业服务国家及本市发展战略以及 走“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的规定,参考了习近平致2022全 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的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的内容。特别是该条结合国家战略和本市实际,将 乡村振兴战略与促进中小企业发

41、展相联系,相较其他省市立 法是一大亮点。第七条是关于信用建设的规定,属于对中小企业促进 法第七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 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的衔接与细化。二、第二章公共服务(共9条)第八条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属于贯彻落实中小企业 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 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规定。第九条是政策解读与信息服务,属于贯彻落实中小企 业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 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 联网发布平台

42、,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 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 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J的规定。第十条是政企沟通与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是将我市 在服务中下企业方面形成的制度成果予以固化,同时为中小 企业提供多途径诉求反馈渠道,并构建诉求办理闭环机制, 该条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第十一条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定,属于对中小企业促 进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 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 询、等服务”在地方立法层面的扩展。第十二条是关于土地规划与用地的规定,属于落实中 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中

43、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 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 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 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该条创新了多种供 地方式,减轻中小企业创业负担,同时还鼓励建设中小企业 集聚载体,以便利企业配套发展,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第十三条是关于人才政策与员工培训的规定,属于落实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 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和第四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 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

44、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 人员培训”的规定。第十四条是关于数据分享的规定,数据是重要的资源和 生产要素,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 位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有利于中小企业创业和经营,是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之一,因此,借鉴上海市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增设该条内容。第十五条是关于统计监测的规定,属于对中小企业促 进法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 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 信息。”的细化。中小企业发展数据以及报告的定期公开发布, 既是政府制定或调整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也是中小企业经 营者创业和经营的参考信息,因此,

45、这是一项政府服务中小 企业发展的职能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都对中小企业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分别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措施的制定 与调整决策的依据,也能当地中小企业经营者提供参考。第十六条是关于行业组织的规定,属于对中小企业促 进法第四十九条“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 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 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的细化。三、第三章资金支持(共12条)第十七条是关于税费政策的规定,属于与中小企业促 进法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 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 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

46、序,减轻 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 担”的衔接性规定。第十八条是关于专项资金的规定,该条属于细化落实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的规定。第十九条是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规定,属于落实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关于金融服务对接以及融资服务体系构建 的规定,总体上解决融资难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 我市搭建并已经充分发挥积极效应的渝企金服、信易贷渝 惠融

47、、数字重庆渝快融、长江渝融通等服务中小企业的金 融服务平台纳入地方立法予以强化保障,也属于此次修订的 亮点。第二十一条是关于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构建的 规定,总体上是关于中小企业最常见的间接融资的规定,首 先是从地方层面,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内容的回应, 推动地方政府部门与央行下属机构(央行文件是对央行下属 机构和金融机构提出了要求)共同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 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对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专项信 贷以及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提出要求,同时通过信贷奖励、信贷风险共担等对金融机构为中小 企业间接融资给予大力支持。第二十二条是关于

48、供应链金融的规定,解决的是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物不足导致融资难的问题,是支持中小企业在金 融服务创新方面的体现,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 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融资、第二十四条债券票据、第二十五 条拓展融资渠道均属于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国 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 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的规 定,属于为中小企业采取间接融资之外其他多种方式融资提 供制度保障。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政府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定,属 于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 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规定。创新之处在于 明确了市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服务效能。第二十七条是关于贷款保证和信用保险的规定,属于落 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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