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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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557号)、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 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科计字 2017178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规范对专业机 构的管理,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确定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北海市 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

2、 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第三条 北海市科技局负责对专业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北海市科技局对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北海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 业机构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宏观业务的指 导和监管,在专业机构管理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积 极发挥协调作用,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第四十八条专业机构应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 化管理水平。第四十九条专业机构被取消资格后,应严格按照保密措施将档案移交重新确定的专业机构管理。第八章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第五十条按照北海市本级财政科技

3、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北海市科技局负责督查和评估专业机构 履行职责等情况,并做好信用记录。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以及绩效 评估评价等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是对专业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管。任务委托 方应与受托的专业机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问 题。专项检查重点是对专业机构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和管 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有关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项目管理 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专项审计重点是对专业机构管理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 合理性,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等进行审计。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 的项目实施

4、绩效进行评估评价。绩效评估作为拨付项目管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履职尽责绩效评估评价低的专业机构进行惩罚,对表 现优秀的专业机构进行奖励。第五十一条 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专 业机构履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存在 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 正常开展的,北海市科技局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 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逾期不整改的,2年内不得承担科技管理服 务事项。专业机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索取 或者接受利益相关方利益输送等严重失信行为,北海市科技局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项目

5、管理资格,并纳入失信行为记 录,视情况将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7年内不得承担科技 管理服务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还应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机构工作 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 相关责任。第五十四条专业机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北海市科技局局务会议 审议后,取消项目管理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五条 加强专业机构信用管理,专业

6、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专业机构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好的专业机构优先承担管理任务,对于连续实施的 专项任务,可优先委托此类机构继续承担管理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北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专业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有关规定和北 海市项目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遴选、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 等,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第六条 项目遴选、实施过程和结题验收分别管理,项目遴 选、由一专业机构负责,结题验收由另一专业机构负责,实施管理 可由进行项目遴选或结题验收的其中一方专业机构负责。

7、第七条 专业机构按照委托任务情况,提出管理工作方案和 管理费预算。北海市科技局根据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情况、任务工 作量和专业机构绩效评估情况,确定并拨付专业机构管理费。第二章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制定所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管理费概算。第九条参与编制北海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申报指南等项目申报相关文件。第十条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提出立项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第十一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二条 组织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 对项目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按相关规定组织(或委

8、托组织)项目 验收并推进成果转化等后续管理工作,对应退回经费的单位进行经 费追缴。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帐记录,开展项目管理过程实时 原始记录,定期对项目管理台账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便查询。第十四条对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第十五条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遴选和 验收过程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 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 记录工作。第十六条 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 常实施时,及时向

9、北海市科技局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及时 将逾期不申请结题和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实行无申请终止项 目。第十七条 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发动向调研和发展战略研 究,提出北海市科技发展建议,并围绕承担的管理任务,协调与科 研人员、公众及媒体的关系,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 研讨、交流和培训工作。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专业机构的公开招标第十九条参与公开招标的专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 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相对健全的机构设置,设立有项目管理、 行政、人事、监督和财务等部门。(二)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

10、人事管理、经费管 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 等规章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 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 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 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自治 区和北海市有关财政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建有规范的项目经 费监督程序,具备对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四)管理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 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 进行专业化培训。(五

11、)社会信誉。科技管理信用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 等记录。(六)从业人员。具备委托事项所需的专业人员。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的公开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北海市科技局发布政府采购意向。(二)符合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可以根据公告,经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确定。第四章专业机构的委托管理第二十一条中标的专业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建成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机构设置、完 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团队的专业机构。第二十二条北海市科技局根据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与中标专业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专业机构项目管理任

12、务委托期一般为1年(具体以合同为准)。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出现机构名称变更、法人类型变更、机构合并、分立、撤销以及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自该事 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北海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北海市科技 局接到变更申请后30日内答复申请单位,履行相关程序。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如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北 海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取消其专业机构资格,通 知专业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被终止项目管理委托任务或被取消项目管理 资格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向重新确定的专业机构移交项目管理工 作。第五章专业机构的运行规范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依据北海市本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 发项目管

13、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北海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开 展项目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可通过北海市科 技专家库选取和使用评审(咨询)专家,亦可使用自治区科技厅专 家库选取和使用评审(咨询)专家。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专业机构编制年 度项目管理报告,内容包括本机构运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 实施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项目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对项目 管理的意见建议等,并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北海市科技局。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组织、督促项 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其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 作为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立机构信

14、息公开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据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和各类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完成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建立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可根据业务需求,聘 请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配合北海市科技局建立、管理专家库。 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人员交流与合作。定期对 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第三十三条.专业机构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严禁以下行 为:(一)开展和接受相关北海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咨询等 服务业务;(二)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北海市科技局已委托

15、管理的项目费用。(三)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专业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北海市有关规定,严禁以 下行为:(一)承担或参加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的研究;(二)作为专家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 用;(三)参与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 名,作为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四)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 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五)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六)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 或向评审专家施

16、加倾向性影响;(七)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 论和立项安排的信息;(A)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九)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针对项目管理中 的风险点,完善内部监控流程和技术手段,做好事前预防、过程留 痕和重点防控。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政策制度的学习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科技计划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七条 北海市科技局项目归口部门加强指导专业机构, 做好分管领域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不定期或定期对归口领域项目

17、评审和过程管理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六章专业机构的保密管理第三十八条专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项目 管理中,按照国家、自治区、北海市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所承担管 理任务的保密工作。第三十九条 专业机构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本机 构项目管理保密细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 育和培训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对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任前 审查,在离岗离职时按要求办理文件资料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第四十条专业机构管理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北海市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18、,评审时应与相关 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时应与项目责 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 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情况列为验收内容;举办会议或者其 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相关部门授权专业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该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第四十二条专业机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第四十三条专业机构发现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19、,并按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第七章专业机构的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专业机构在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档 案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文件资料。项目 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第四十五条专业机构应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 职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借阅的档案以及过程记录、电子文档,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第四十六条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北海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 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四十七条专业机构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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