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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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 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 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 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 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 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

2、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 持政策。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 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 理。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 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业务主 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 要求,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 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 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服务

3、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 相关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根据 需要牵头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 效评价;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 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 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 效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 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 容升级,具体包括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 流通保供体系建设、

4、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 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其中:(一)对于引导地方统筹推进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等发展 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 工作基础权重2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 金使用情况权重3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o财政部会同 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 和权重。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 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主体。(二)对于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

5、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业 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 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三)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 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工作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上述资金分配 方式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区域调节系数等向中西 部、东北地区等适度倾斜支持。第八条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 关决策部署,结合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 化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 点。第九条服务业发展资金支

6、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 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省份、城市、园区等试点 示范区域等。第十条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 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第十一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 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及工作基础情况,印发工作通知,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 持政策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

7、、支持重点及工作要 求等具体内容。第十三条对于需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 定的支持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级业务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服务 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有 关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每年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同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 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根据同级业务主 管部门提

8、出的分配方案,将有关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并将 资金分配情况报财政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 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 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时,应由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 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有关地方应将资 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六条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 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

9、照政府采购法律 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对于中央单位承担的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相 关资金按程序列入中央本级预算,并按照中央本级预算管理 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 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 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业 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 绩效目标,在事后绩效评价基础上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评价,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服务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服务业 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

10、 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 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报告抄送财政部当 地监管局。第二十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 要求,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十一条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 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 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 促地方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进度、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 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11、、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业发 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 及时退出目标已实现或评估低效的项目。省级财政、业务主 管部门应当履行好承上启下、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的职责, 一般每半年向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 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 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服务业发展 资金监管工作。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财政部、 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 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 可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 当地监管局。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服务业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 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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