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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人防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一、行政许可序号职权 名称子项 名称基本编 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备注1单独修建 人民防空 工程立 项、竣工 验收审批单独修 建人民 防空工 程立项 审批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 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十三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 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
2、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 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 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 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 定(政府令第94号)第十一条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 自治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自治区单独修建的各级人防指挥 所工程
3、和建筑面积在二万 平米到五万平米的人民防 空工程,由本级防空主管 部门负责立项。设区的市单独修建的建筑面积不满 二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 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负责审批。四、行政检查序号职权名称基本 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 层级行使内容1对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施工、 质量、维护进 行的行政监督 检查人防 主管 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空工程的维护管 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 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地方性法规】宁
4、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 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和承租人应当接受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 位和个人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规定,保证人防工 程防空效能。(三)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 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
5、时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发现 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 量、维护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 量、维护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 量、维护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五、行政奖励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 层级行使内容1表彰奖励全 区人防先进 集体、先进 个人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 在人民防空工作中
6、做出显著成绩 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 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 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六、其他类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1社会中介 机构人防 从业资质 备案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规范性文件】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 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办(2012) 23 号)第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 服务工作,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 备案,并接受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
7、督。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备案时,不得设置障碍。省级以 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备案。自治区2人防工程 平时使用 备案防政管门 人行若部【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 211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 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自治区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自 治区管理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 利用备案。设区的市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
8、的人民防空工程平 时开发利用备案。县级各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 开发利用备案。序号职权 名称子项 名称基本编 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备注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 批。(二)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 米以上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审批。(三)建筑面积不满二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设区的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 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 9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
9、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 项目录(共计152项)第118项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批。【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 235号)二、调整的审批事项(-)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 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 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 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 级人防办确定。修民工工审 独人空竣收 单建防程验批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
10、定修建战 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自治区单独修建的各级人防指挥 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二万 平米到五万平米的人民防 空工程,由本级防空主管 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序号职权 名称子项 名称基本编 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备注第十三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 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
11、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 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 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单独修建的建筑面积不满 二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 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负责竣工验收。2人民防空 工程设 计、监理 乙级以下 资质认定防程乙质 民工计资定 人空设级认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
1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5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 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实施。自治区人民防 空工程 监理乙 级以下 资质认 定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6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 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自治区3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 室项目审 批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
13、规定修建战 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十五条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批准城市民用建筑 项目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部分进行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建设部设区的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 地下室,其建设应当由辖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 查,并提出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标准及要求。县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 地下室,其建设应当由辖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序号职权 名称子项 名称基本编 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备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查,并提出防空地下室的 建
14、设标准及要求。4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 审核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十二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 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 统一修建。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设区的市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 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 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 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辖区 内
1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 一修建。县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 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 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 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辖区 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 一修建。5人防工程 拆除、补 建或补偿审批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16、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设区的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 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 除单位补建或补偿。序号职权 名称子项 名称基本编 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备注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 建或补偿。拆除六级以上(含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按同等级、同面积 补建;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 除之日起一年内。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
17、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县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 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 除单位补建或补偿。6程近工范工 工附防全施 防部人安内查 人口及程围审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 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 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 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200
18、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 物,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 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实施。县级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 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实施。7人民防空 通信、警 报设施拆 除审批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 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 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 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
19、公告。【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批准。县级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批准。二、行政处罚序号职权名称基本 编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 层级行使内容1对城市新建 民用建筑, 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不修 建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地 下室等行为 的处罚人防 主管 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20、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 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 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 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 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地
21、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200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处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 准
22、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自治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修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 八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修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 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23、,并责令限期 修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 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职权名称基本 编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 层级行使内容(五)侵占人防工程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 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 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2对阻挠安装 人防警报设 施等行为的 处罚人防 主管 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
24、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
25、办法 (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规 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安装警报通信 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 的通道.自治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
26、设区的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县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 编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行使 层级行使内容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因警报 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 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
27、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 面答复。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一)阻挠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二)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的。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三、行政征收序号职权 名称基本 编码实施 部门职权依据使级 行层行使内容1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 设费征收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28、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十二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 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 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 市规划统一修建。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设区的 市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 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建设单位必须报辖区内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按照
29、城市规划统一修建。县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 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建设单位必须报辖区内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2人防工程 拆除补偿 费征收防政管门 人行主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 补建或补偿。拆除六级以上(含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按同等级、同面 积补建;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 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之日起一年内。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设区的 市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 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 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 设。县级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 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 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