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349251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做好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 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 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 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修正)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 则(温瓯政办发2014) 75号)和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 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

2、设补偿实施办法(瓯 委办发2013) 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梧田街道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具体以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 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 内。(2)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则上为12个月, 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4 .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根据置换的房屋类型确 定,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 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 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 计算。5 .临时安

3、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 合法工业用房实际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容积率1.0换算 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1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临时安置 费或者效益计算4个月,或者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 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3%或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2 .选择土地置换、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的,其停 产停业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 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含) 以内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6个月;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 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停产停业期限

4、不超过12个月。效 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 标准或者临时安置费标准确定。(2)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 额的5%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的,不予 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九、补助和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 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给予以下补助与奖励政策:(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并列第 一”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可给予以下奖励:1 .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 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的15%给予奖励。2 .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

5、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瓯海 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开销售房 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 可给予购房补助。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 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 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 助。(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并 列第一”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可给予以下奖励:1 .合法房屋与安置用房等面积部分按2850元/nf与旧 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旧房重置价标准:钢混(框架) 结构1500元/后,砖混结构1200元/皿,砖木结

6、构1000元/ m2o.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合法住宅房屋, 给予奖励100元/行。2 .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在评估奖励日前由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房屋所有人确认的,每户可给予100元 /nf奖励。(三)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合法商业用房, 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合法营 业用房价值的10%给予奖励。(四)工业用房补助和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 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给予以下奖励:1 .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 产设备设施补偿的10%给予奖励。2 .实行土地置换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

7、及生 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2%给予搬迁奖励。3 .选择功能置换第一种方式的,其每亩合法用地可再 奖励2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十、安置用房认购原则(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 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 顺序号,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 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 序号。(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 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 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 按实际搬迂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十一、本实施方案未详之处,

8、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安置地块:住宅安置地块为南北村整合规划A09.A-21; 营业房安置地块为南北村整合规划A09、A-21o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一)房屋面积与用途的认定1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 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2 .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 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0 91号)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3 .旧房的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 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准。(二)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

9、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三)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经查证认定为 合法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 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 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事项,订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四、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一)合法产权建筑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被征收人 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范围临时安置 费标准给予补偿。(二)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从 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 安置费。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15元/

10、月平方米,营 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40元/月平方米。(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建设多层建 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公 告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建设高层建筑作 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公告之 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房屋征收部门超过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 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 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当年标准 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 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四)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搬迁

11、费。住宅用房、 营业用房搬迁费根据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建筑面积按15 元/门标准按户支付。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 1000 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付时按上述标准再次支 付搬迁费。(五)其他补偿标准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 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 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1 .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2 .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3 .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4 .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偿780元/只。5 .管道燃气的补偿标准为2400元/户。原水费、电费、煤气

12、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迂腾 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 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屋附属物(绿地含园林设施、围墙、室外水泥地坪、 水井、化粪池等)根据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五、评估有关规定(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 修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

1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 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 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 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 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 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

14、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住宅房屋补偿有关规定(一)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旧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补偿。(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合法面积(包 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均以1:1,25 (0. 25 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确定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与 住宅安置房合法面积部分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 标准评估确定,并计算、结清差价。0.25系数换算的部分, 按3800元/nV结算。被征收人系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的,可按在册常住农 业

15、户口人均建筑面积30面确定安置的建筑面积(简称“人 均面积”),被征收人系非农业户口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20 皿确定安置建筑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超出合法面积 的增购部分价格按5130元/肝结算。人口认定按照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 47号) 有关规定执行。(三)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 登记房屋,及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 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积确定 安置建筑面积,价格按3000元/以结算。(四)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高层安置房套型面积超 出协议安置面积10

16、近以内(含)的,多层安置房套型面积 超出协议安置面积5肝以内(含)的,按3800元/后结算, 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 价结算。(五)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 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分套手续,分套后每套住宅建 筑面积不得小于80 m2o七、营业房补偿有关规定(一)营业用房的认定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 的用途为准。营业房的认定按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 估确定。(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营业安置房,安置房建

17、筑面积不小于 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 求小于被搬迁房屋面积的除外,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营业安置房价值的差价。八、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 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 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关于规 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 意见(温瓯政发202091号)执行。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书记载的面积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 量的面积为准。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 动产权证书或者

18、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二)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 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 置换和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规定 自行选择具体补偿形式。(三)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 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 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 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 结合土地使用

19、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设、装修的重置 价结合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m2,砖 混结构1200元/nf,砖木结构1000元/面。(五)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 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且企业产业必须符合仙岩工业区 相关要求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土地置换,置换面积原则上 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并计算置换土 地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原土地的差价,供地时结清土地差价款。新建工业安置用房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土地置换的 安置地块:仙岩工业区。(六)被征收人选择功能置换的,可自行选择以下一种 方式进行安置:第一种方式:其土地使用权为

20、出让的合法用地面积按每 亩合法用地调换300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其他类型的合 法用地面积按照等值置换的原则折算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并 互不计算差价。第二种方式: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置换等值的办公用 房,再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土地面积,按每亩200平方 米给予增购办公用房,其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市场评估价给予30%的优惠。办公用房安置地块:就地安置。(七)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 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 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 用),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

21、设备安装市 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 (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4%的补偿。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市场价 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行土地置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 付。(八)实行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 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 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1 .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 月-m2o2 .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 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 征收人,包干使用:(1)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 之日起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未按期供地的, 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 因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 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