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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细则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逐步提升农房建设质量,根 据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管理农村建筑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 要求,对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加强管理和培训, 特制订以下管理细则。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 以助力乡村建设行动为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 度,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不断提高全县农房建造品 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对象范围本通知中的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造技能、在农 房
2、建设过程中承担技术作业的施工人员。(三)目标任务2022年上半年,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和培训进行 规范,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长效机制;将全县建筑工 匠录入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对农村建筑工匠实施动态管理;全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不少 于1000人次。2022年底前,实现全县农村建筑工匠应培尽培,农村建 筑工匠专业技能水平逐步提升,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2023年起,村民建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 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后满三年进行 继续教育。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一)建立登记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技
3、能和安 全生产培训,将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录入农村建筑 工匠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 前3个月内应进行继续教育,逾期未进行继续教育或经继续 教育不合格的,原登记信息失效。因个人原因不再从事农房 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可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 销登记信息。(二)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村民建房活动加强日常巡查, 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行为进行动态监管。乡镇政府根据村 民建房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 全承诺书等资料,及时将农村建筑工匠的建房情况录入信息 系统。农村建筑工匠被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的,由县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取消其备案信息,并
4、向社会公开,该农村建筑工匠 两年内不予备案,期间不得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三)不良行为认定农村建筑工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不良行为 并录入信息系统。1 .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 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2 .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 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3 .承建不具备开工条件农房项目的。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信息系统备案的。5 .其他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1 .农村建筑工匠应依法承接农房建设施工项目,与建房 村民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农房建设有 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5、2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 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 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3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选用或协助建房村民选用符合国 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 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4,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在农房建设项目竣工后,配合建房 村民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的 保修责任。5.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农
6、村建筑工匠培训(一)培训要求参与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培训并测试 合格,首次培训合格后每三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 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完成。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 法定劳动年龄(对身体健康、具有从业能力且熟练掌握建造 技艺的农村建筑工匠可适当放宽从业年龄,但不得低于十六 周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二)培训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行业技能工人职业 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培训”), 将培训机构信息、培训报名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应保障农村 建筑工匠应培
7、尽培,不得向农村建筑工匠收取培训费用。(三)培训内容培训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包括建筑识图、施工 技术、房屋拆除技术、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乡土营造方 法、质量安全常识等专业技术内容以及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 求、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要求等。(四)培训方式培训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班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培训时长不少于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0分钟,专业技术 培训不少于总课时的65%,实操训练不低于专业技术课时的 50% o(五)培训测试培训结束后组织测试,测试按全省统一的考核大纲执行, 包含理论测试和实操测试。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对培 训测试的监管,及时将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在信
8、息 系统中备案。四、职责分工(一)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建筑工匠备案 和动态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 训,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将农村建筑工 匠的不良从业行为向社会公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 管理长效机制,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农村建筑工 匠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的培训和考核大纲、建设的测试题库等统筹进行综合培训测试 9(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培 训过程监管,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向农村建筑工匠 培训倾斜,畅通补贴资金申领绿色通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 请资金拨付,保障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就 业补助资金,按政
9、策规定对农村建筑工匠就业创业给予支持。(三)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建房村民提交的施工图纸、施 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及时将审 核通过的资料和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负责组织人员对村民建房质量和农村建筑工匠从业情况实 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 为进行制止;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参 加培训,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农村建 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 视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工作,与落实农村宅基地和村 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紧密衔接,切
10、实加大工作推 进力度。各乡镇要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的日常工作。(二)加强培训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 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注重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 和结果负责。对在培训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 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三)加强培训保障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费用和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 预算,保障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为农村建筑工 匠参保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推出适合农村建筑 工匠参保的相关险种,对施工意外进行保障。(四)加强宣传引导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发现业务熟练、技术过硬、 行为规范、品行端正的农村建筑工匠,将其作为本县农房建 设的“土专家”推荐为培训师资,鼓励乡镇聘用其为农房建 设安全协管员,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网站、报纸、新媒体 等途径对优秀建筑工匠及其建房业绩进行宣传,进一步激发 农村建筑工匠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