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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保障部招租招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后勤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后勤 保障部招租招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明确相关部门职 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XX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方法XX大学公用房管理方法XX大 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校内文 件,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后勤保障部使用学校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 招租招商的行为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归学校 占有或使用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本方法
2、所称招租招商,是指为了提升后勤保障服 务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后勤保障部将学校授权管理或 经营的国有资产,通过出租租赁、投资和委托经营等方式招 引承租方、合作方或受托方的行为。出租租赁,是指后勤保障部将学校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 出租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固定租金 或浮动租金的行为。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严禁不经招租招商程序而确定成交方;严禁 明招暗定,走过场等行为;严禁参与招租招商的人员泄露、 侵犯竞标商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泄露对竞标文件的比 较和评审过程、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 情况。第二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 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凡需要考
3、察的招租招商工程,考察人员 不得接受被考察方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方 支付各项考察费用。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及其直 系亲属不得参与后勤保障部组织的各项招租招商活动。第二十九条参与招租招商的工作人员与竞标商及其关 键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十条竞标商在招租招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约 定的,后勤保障部按招商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并追究 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后勤保障部上报相关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竞标商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后勤保障部纪委对与招租招商活动相关的 信访举报进行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信访举报者通报。第三十二条参与招租招商工
4、作的人员需主动接受学校 和后勤保障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招租招商过程 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竞标商或成交方在招租招商或履约过程中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与后勤保障部所有招租 招商工程:(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 成交结果的;(二)评审小组认定有串通竞标、恶意扰乱招租招商和 评审秩序行为的;(三)未经合法质疑程序直接提出投诉、举报,经核实 其举报失实的;(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五)将合同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六)擅自变更、中
5、止或者终止合同的;(七)合同终止后,拒不依约完成合同清算、退场等义 务的;(A)因履约不力屡次引发师生投诉及整改不到位的;(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的。第三十四条成交方在履约过程中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后勤保障部纪委反映情况或向监督 部门进行投诉,接收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就向成交方作出答复。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投资,是指后勤保障部将学校授权管理或经营的国有资 产,通过工程合作的方式寻求合作方共同经营,共同承当风 险,并对营业额或利润等按比例进行分成的招商行为。投资 行为应征得学校
6、分管领导、法务部门审核同意。委托经营,是指后勤保障部将学校授权进行管理或经营 的国有资产通过委托受托方进行运营的方式,收取固定或浮 动管理费用的行为。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招租招商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那么:(一)依法依规原那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保护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 合法权益。(二)市场竞争原那么。招租招商行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原那么。招租招商行为应符合学校 及后勤保障事业开展规划,通过招租招商工程的运营提升后 勤保障服务水平,取得合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全过程管理原那么。后
7、勤保障部对招租招商工程的 立项审批、评审、建设和运营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责任体系第五条后勤保障部招租招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体 决策、具体负责、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后勤保障部党政 联席会议是招租招商工作的决策机构。第六条后勤保障部招租招商工作由部内各资产具体管 理和使用部门(以下统称招租招商部门)牵头,采供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办公室、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节能 与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第七条招租招商部门是招租招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责 招租招商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写招租招商方案;(二)提出招租招商立项申请;(三)为招租招商活动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四)参加
8、竞标评审;(五)起草合同文本;(六)执行合同并向监督部门反应执行情况;(七)国有资产平安、招租招商工程运营情况日常监管;(A)租金、营业额、利润、管理费和违约金等收益资 金的收缴;(九)国有资产确实定、回收和工程善后工作。第八条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采供办公室负责招租招商文件编制与审核、招租 招商信息发布、评审组织、招租招商结果公示、合同办理、 招租招商过程中对质疑投诉的回复(招租招商部门配合)、 招租招商资料归档及与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沟通等工作;(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属性变更、价值评估和 处置等工作;(三)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对租金、营业额、利润、管 理费和违约金等收益资金的收缴、
9、返还等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招租招商工程所涉及的 水、电、暖、蒸汽和物业费等各类收费标准、相应费用缴费 模式和招租招商文件、合同中能源管理相关条款的审核工作;(五)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内部控制工作小组负责对 招租招商过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章招租招商管理第九条 招租招商工程执行立项审批制。招租招商部门 需按工程提交招租招商方案等立项申请材料,经后勤保障部 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立项(必要时可提交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 议立项)。招租招商工程立项批准后,因故无法执行的,招租招商 部门应及时在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相关决策会 议)上进行情况汇报。第十条对于拟出租
10、的房屋、土地和场地,应在市场调研 或租金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途、位 置、面积等因素提出建议租金标准和使用期限,报请后勤保 障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相关决策会议)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原那么上,招租招商工程应采用校内磋商方式 进行公开竞标。第十二条 招租工程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招租招商部门 申请,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 议后可进行协议出租,但房屋租金不得低于学校或后勤保障 部批准的租金标准:(一)首次经公开招租产生承租对象,承租对象稳定、 涉及师生生活学习基本功能的、按时缴纳房租且对房屋装修 投入较大的;(二)原承租对象为公益性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 职
11、能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单位、国有企业等不涉及国有权益流 失的;(三)原承租对象为自然人且承租经营行为严重影响到 承租人就业、生活、家庭和校园稳定的;(四)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五)涉及保密、国家平安等其他特殊事项的;(六)经审批以其他方式出租的。第十三条招租招商部门在设置竞标商资格条件中不得 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对竞标商 确有特殊需要的,由招租招商部门做出说明,需经后勤保障 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议批准。第十四条招租招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内容的发布方式 由采供办公室按有利于工程执行、提高招租招商效率和降低 招租招商本钱的原那么确定。原那么上,以上
12、信息由采供办公室 在后勤保障部网站公开发布。招租招商文件发出之日至竞标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间隔一般不少于5个日历日,其中招租招商文件提供 时间不少于3个日历日。第十五条对于首次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房屋(土地、场 地),原那么上仍应以首次公开招租时的租金标准为底价再次 实行公开招租。同一工程经两次及以上公开招租仍无竞标商 参与的,经招租招商部门申请,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批 准后,在不低于原租金标准90%的范围内,可逐步降低租金 标准并发布招租招商公告;如对于降价后仍因无竞标商报名 参与导致招租失败的,招租招商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找 承租方,由此产生的意向承租价格不低于前期公布的最低租 金
13、标准时,可以直接成交;低于前期公布的最低租金标准时, 以意向承租价格为最新租金标准再次发布公开招租公告。具体招租招商流程见附件后勤保障部公开招租招商操 作规程。第十六条招租招商结果公示期满后,中标方应在规定的 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资产基本信 息、用途、合同期限、收益分配、装修维修、日常管理(含 平安、卫生、水电暖等能源管理)、双方权责、违约责任和 不可抗力等基本内容。招租招商结果公示期满后,如因受学校开展规划调整、 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不能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时,招租招商 部门应与中标方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及时报后勤保障部党政 联席会议(或学校相关决策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七条招
14、租招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对于合同期超过 3年的工程,可建立分期分档定价机制和履约评价机制,并 视对中标方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决定合同是否继续执行。第十八条如成交方需对房屋等资产进行装修、改造的, 应事先与招租招商部门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 时的处置方式。原那么上,招租招商部门不得承诺认购、折价 收购成交方的新增资产或补偿装修费用。第十九条合同期结束后,如相关资产因服务师生仍需 对外招租招商,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在原合同期限 已到,但新的招租招商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如原成交方愿意 继续合作的,可与原成交方按月签订按原合同执行的协议, 协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在协议中明确该协议在招租
15、招 商工作结束后随即终止。第二十条因成交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 常履行的,招租招商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相关应对 措施,保护国有资产和权益不受侵害,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 监督部门;如需终止合同的,及时向后勤保障部上报。第二十一条受学校开展规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 或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招租招商部门应及时向后勤保障部上 报,并经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相关决策会议) 决定后,方可解除合同,并做好资产收回和资金结算等善后 工作。第二十二条招租招商收益应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纳入 后勤保障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支配。第二十三条建立招租招商档案管理制度。采供办公室 对立项审批
16、资料、招租招商文件、竞标文件、现场评审资料 (含音、视频资料)和合同等纸质和电子资料进行管理,定 期将招租招商资料向学校档案馆进行归档。招租招商部门应对收益(包括租金、利润、管理费和违 约金等)收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做好记录,自觉接受财 务、内控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对于招租招商评审中相关情况的处理:(-)评审错误的处理成交公告发布前,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资格性检查认定 错误、评分错误、评分异常的,应当重新评审。成交公告发布后,采供办公室发现评审小组未按招租招 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评分错误的,应当重新开 展招租招商活动。(二)成交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成交商拒绝在规定时限内
17、签订招商合同,或因其他原因 无法签订和履行招商合同的,采供办公室可建议招租招商牵 头部门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方并签订招租招商 合同,或重新开展招商活动。采供办公室对成交方拒签合同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且 不允许该成交方参加该工程及相关工程的招租招商活动。(三)终止招租招商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供办公室应终止招租招商活动。 已发布招租招商公告的,应当在后勤保障部网站发布终止公 告并说明原因:1 .招租招商工程取消,或招租招商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出现影响招租招商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 .参与招租招商活动的竞标商数量不满足本方法规定 的;.其他须发布终止公告的。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招租招商部门在房屋(含土地、场地)招租 招商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屋(含土地、场地);(二)故意拆分租期化整为零以规避审批;(三)违反规定干扰租金评估中介机构和招标机构工作;(四)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五)私自收取租金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和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