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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南一、事项名称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 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二、适用范围限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 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 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五)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六)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
2、19号)(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八)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 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九)各省(区、市)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统筹规 划、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四、审批机关(一)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区、 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省(区、市)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五、审批条件(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与区域经 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的人才需求相适应。(二)符合学校所在省(区、市)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 整和统筹规划。(三)符合高等职业
3、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四)名称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 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五)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 的民办学校。六、材料清单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指导清单)事项名称具体事项材料清单实施专科教 育的营利性 民办高等学 校和其他营 利性民办高 等教育机构 的设立、分 立、合并、变 更和终止(一)实施专科教育的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 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 育机构的设立1 .正式设立申请报告。2 .设立学校论证报告。3 .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未经过筹设的可不提供)。4
4、.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如在筹设阶段已提交,可不再提交)。5 .学校章程。6 .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对于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证 明材料,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7 .党组织建设方案、现有党员名单。8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9 .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的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其中有关从业经历的证明,由申请 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10 .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其中有关从业经历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11 .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图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建筑、消防 等验收证明材料
5、。12 .举办者落实法人财产权的承诺事项名称具体事项材料清单实施专科教 育的营利性 民办高等学 校和其他营 利性民办高 等教育机构 的设立、分 立、合并、变 更和终止(二)实施专科教育的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 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 育机构的合并、分立1 .学校申请报告。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3 .合并、分立的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实施方案需明确合并、分立前后学校资产、负债、 权利、义务、师生的承接关系,应急工作预案需明确师生的安置方案。4 .合并、分立后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图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 建筑、消防等验收证明材料。5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6、,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6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如无变化不需提供)(三)实施专科教育的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 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 育机构的举办者变更1 .现任举办者提出的举办者变更申请。2 .拟任举办者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 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3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举办者变更的决议。4 .举办者变更三方协议。5 .财务清算报告: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承接关
7、系。6 .学校章程。7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如无变化不需提供)。事项名称具体事项材料清单(四)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民办高等学育机构的办学地址、名校和其他营称、层次、类别变更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五)实施专科教育的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 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 育机构的终止办学.学校申请报告。(1)申请地址变更,应明确变更后的地址。(2)申请变更学校类别或类别 的,应明确变更后的民办学校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
8、形式、办学条件、内部 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3)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明确变更后的学校名称。1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2 .学校章程。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如无变化不需提供)。4 .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图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建筑、消防 等验收证明材料(如无变化不需提供)。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其中有关从业经历的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 交个人简历。(如无变化不需提供)。6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如无变化不需提供).学校申请报告。(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自行要求终止)1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自行要求终止)或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决定(审 批机关决定终止的)、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决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2 .财务清算报告(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3 .终止办学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应急工作预案应当明确师生的安置方案。4 .剩余财产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