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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构 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增强社会诚 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长效化、精细化。 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依法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不断完善联合 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 局。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局有对外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农业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并按照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后,由农业
2、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汇总 报到区农业农村局。第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 原则,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各部门依据职责,对认定违法行为 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对发生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且尚未完全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办案机构提出并报局负责人同 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吊销许可证,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开展联合惩戒。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健全农业领域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建立农业信用记录档案,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七条 对于诚实守信、进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 在农业领域的相关许可审批过程中,可适当优先审批通过。对于诚实守信、但未能进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 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对于严重失信、进入社会诚信信息黑名单的行 政相对人,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加监管,增加日常监督 管理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督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进 行查处;在农业领域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 或者不予许可。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各相关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 对应当记入信用记录而没有记入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开 展联合惩戒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