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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保卫工作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治安 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校园正常的教 学、科研、生活秩序,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 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校区的设施、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受法 律保护。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治安管理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 负责制。第四条依靠和动员群众,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 保障安全”的方针,建立安全责任制,实行治安综合治理。第五条治安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2、 活动,加强内部的治安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重点要害部 位的安全,保证学校内部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等 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校园稳定。第六条 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校园内部的治安秩 序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校园的安(6)在校园内溜狗或破坏草坪花木的;(7)未经批准占用校园道路强行施工、堆物、设置路 障和摆摊,不听劝告的;(8)在校园道路施工、作业,不设安全标志和防范设 施,作业完毕不及时清场,经保卫处通知不及时整改的;3 .侵犯公私财物(1)盗窃公私财物的;(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安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的;(3)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4)伪造、冒用他人证件
3、,冒领他人财物的;4.违反外来人口管理(1)不按规定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出入证的;(2)伪造、涂改校内证件的;(3)未经批准,在学生集体宿舍、临时工宿舍留宿外 来人员的;(4)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验证、 登记,经公安、保卫部门劝告不改的;(5)已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和学校辞退的临时工不 按规定离校,继续留宿校内或为此提供条件的。(三)在校学生违法违纪,按照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四)卖淫、嫖娼、吸毒,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录像 和其它淫秽物品是违法行为,对参与者或为此提供条件者将 从严查处。(五)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参 照以上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第十六
4、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违反本规定所做出的行政 处理决定不服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保卫处要认真进行 复查,经复查后仍有不服的,可向校领导反映,并向机关申 诉。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秩序。全体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 区治安安全的责任。第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突发事件, 在场人员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报告,并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保护现场,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 处。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法制、安全教育(一)对校园内的师生员工、临时工开展法制、校规校 纪、道德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
5、 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学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 应列入计划,做到经常化。(二)校园内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严禁卖 淫、嫖娼、吸毒;严禁制造、贩卖、传看淫秽刊物和录像; 严禁聚众赌博或为参与者提供条件;禁止一切干扰校内教学、 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三)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职工,有关单位和家 长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所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落实帮教措施,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第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一)按照规定确定校内的重点要害部位,情况变化时 应及时调整,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档案,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装置,从严管理。(二)重点要害
6、部位的工作、管理人员,值班守护人员 均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勇于与犯罪分 子作斗争。凡不适应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 整。未经单位领导和值班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重点要 害部位。(三)重点要害部位的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定期讨论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 度的贯彻实施。(四)切实管理好现金、票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管理 规定。各单位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财务部门有特殊情况需 存放超额现金过夜,须报告保卫部门,并派专人看护。第十条教学、办公场所安全管理(一)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办公楼等是教
7、学、办 公的重要场所,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 管理。(二)任何人不得违反教学、办公场所的管理规定,在 非开放时间进入。(三)任何人不得在教学、办公场所从事与教学、办公 不相适应影响教学和办公秩序的活动。(四)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配制教学、 办公场所的钥匙。第十一条学生集体宿舍安全管理(一)学生集体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校外人员进入学生 宿舍探访须经管理人员同意,验证、登记后进入,按规定时 间离去。禁止任何人在宿舍哄闹。(二)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异性住宿,除执行公务外,不 准进入异性宿舍。(三)凡已作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 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继续留宿学生集
8、体宿舍,任何人 不得为其提供条件。(四)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 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校园、环境、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一)严格门卫管理。师生员工、家属、临时工和在校 民工凭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校外人员及车辆要进入学校凭有 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进入。(二)校内单位和个人携物出门时,须凭本单位证明及 携物出门证放行。校外单位运载、携带物品出校,需凭接待 单位的携带物品证明放行。门卫要求出示证件或点检物品, 任何人不得拒绝。(三)严禁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进入学校;未经保 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 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校
9、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收藏管制范围的枪械、刀具。(四)校内各单位请装修、维修人员到校施工,要事先 向保卫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施工。(五)在校内食堂、超市等地方经营的外来人员要遵守 学校有关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管理的规定,按指定地点、 时间守法经营。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在校院内 摆摊设点经营。(六)不准在校园内制造噪音。在校园内的工程队、维 修队除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在午休、二十二时 至次日凌晨六时时间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文化娱乐 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校区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 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七)严禁污染校园环境和损坏草坪、
10、花木。不准在校 区内溜狗。(A)建立校园巡逻制度,学校保卫处值班人员及保安 队员要经常在校园内进行巡逻,清查可疑人员,维护校园治 安秩序。凡在校园内闲逛及夜晚十二时后仍在校园逗留的人 员,治安巡逻的执勤人员有权询问、检查证件。(九)校内的图书馆、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微机 房、文体活动中心、配电室、运动场、食堂、超市等公共场 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治安责任人,建 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防范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凡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实行经济承包的单位, 要同时实行治安承包。(十)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 自使用学校的各类设施、教室、礼堂、阅
11、览室等公共场所。(十一)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等活动须 经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 事先报告保卫处。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场地、或校内单位与外 单位联合举办大型文娱体育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到 保卫处备案。第十三条外来人口管理(一)校内所有经营、务工、从业及外聘人员,投亲靠 友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进校后3-5 天内带本人照片到保卫部门办理出入证等手续。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区 良好秩序。(二)上述人员在校园内居住的,须持学校主管单位的 证明,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备案。(三)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12、,办证前要对 雇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填报“外来人员登记表“,经常 掌握外来人员在校内外的表现情况,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 育。(四)学校用人单位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其在校内的 治安安全责任。(五)招待所要严格执行行业管理规定,坚持住宿登记, 验证及值班等制度,防止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现可疑情 况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派出所。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 实施本条例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学 校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条件之 一;贡献特别突出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记 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一)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治安管理,确保本单位安 全。全年未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
13、故,本单位人员没有发生 违法犯罪行为的。(二)积极向公安机关、保卫处或有关组织检举揭发坏 人坏事,提供重要线索、情况,协助破获各类案件的。(三)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及时举 报或者制止犯罪活动;抓获或者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四)发生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奋力救援,避免造成重 大损失的;在抢险救援中临危不惧,表现突出的。(五)从事治安保卫的工作人员、保安、校内义务安全 员和治安责任人,忠于职守,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六)在打击、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致使发生重大各类案件、治安 灾害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或干扰、破坏校园治
14、安秩序和有其它违法活动的人员,除已触犯刑法和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外,属校内人 员的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据其犯错误及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况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属校外人员的送公安、城管、 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理赔损失。(一)不执行本条例,或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思 想麻痹、疏于防范,或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整改而不改正, 以致发生各类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类事故的,应追究 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二)下列违反本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1.扰乱校园治安秩序(1)在校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 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2)酗酒闹事、行凶的
15、;(3)用下流语言、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偷窥妇女用 厕、洗澡、更衣以及其它流氓行为的;(4)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5)妨碍门卫工作人员依规章履行职责,不听门卫劝 告,冲闯校门,无理取闹或辱骂、殴打门卫工作人员的;(6)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进校,未经批准擅自携 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校 的;(7)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制造、携带、 贩卖管制刀具的;(8)拒绝、阻碍执勤人员依规章执行公务,无理取闹、 辱骂、围攻、威胁、殴打执勤人员的,或打击执法人员、检 举人、证人,或制造、出具伪证,企图掩盖违纪违法事实真 相的;2.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1)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教室、图书馆、阅览室不听劝 告的;(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课室、阅览室、食堂、礼堂等 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3)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叫卖或收购废品,劝 告无效的;(4)制造噪音,干扰、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及 他人休息,文化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器材时,大声喧闹,影 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的;(5)私带非公务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把实验室、 办公楼、教学大楼的钥匙交给无关人员或私自配制实验室、 办公、教学大楼钥匙,劝告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