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docx(4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1四J11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 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2、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 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 施。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 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对涉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 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 报进行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责任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 量监督责任。但已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下列
3、情形 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事 故或超出质量监督备案范围的;(二)中止工程质量监督期间或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发生质量事故的;(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和质量隐患已经依 法责令改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整改期间拒不执行质量监 管指令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限于现有的技术力 量和监督手段无法发现,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 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事故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
4、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解释。自2023年 月 日施行。附件2四J 11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
5、建设 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 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 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 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 地监督的原则
6、。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 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 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7、一)监督机构应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明确;(二)监督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 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 作需要的经费;(三)监督机构应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四)安全监督人员数量配置满足工作需要,土建、机 械、电气等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 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五)安全监督员应具有土建、机械、电气或安全管理 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六)安全监督员应熟悉掌握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标准规范,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行政措施;(七)安全监
8、督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八)安全监督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 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证。具有行政执 法职能的监督机构,其监督人员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书。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 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三年对市(州) 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一次。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县(区)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 案。第三章监督内容、流程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情况;(三)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四)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开展情况;(五)责令整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对判定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建设工程应作出停工整改、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或者设备的决定;(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移交执法部门;(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保证安 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 息);(二)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
10、录;(四)评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 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 工作流程。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 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以下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可 以进行现场踏勘:(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信息表(附表1);(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表2);(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支付计划;(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承诺书;(五)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第十一条需要现场踏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
11、到施工许 可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开 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附表3)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 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不合 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 划(附表4),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 等。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 要求:(一)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形象进度确定抽查频次,原则 上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 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2、独立报 建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二)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建 设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对重大节假日、汛期、高温、 冰雪天气等重点时段,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三)监督机构应将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抽查内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 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 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 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 记录(附表5)上签字。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
13、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 监督计划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在抽查过 程中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四 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证等有效证件,并要求工程 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 填写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附表6)。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7); 对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 工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依法 移交执法部门处置。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形成在线监督 过程
14、记录和监督档案。笫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 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 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 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 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 程项目发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附表9)。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 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 部门处理。第四章中(终)止及恢复监督第十六条
15、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由建设单位申请办 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 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表10) o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 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七条 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 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 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
16、发放恢复施工安 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对建设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 安全监督。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 应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 位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 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 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 知书(附表12),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九条对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 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 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相关 手续,经查实确已停工或完工的,监
17、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 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书。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 等标准规范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在 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安 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及实际情况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复核13次。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情况,结合项目自评结 果,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 位发放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附件13) o综合评分 二各次自检自评结果的最终算术平均值+力口(减)分,总分不 公共
18、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 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 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 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 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 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 任和义务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19、主管部门应当鼓 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 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的监督力量。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员、经费及必 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得超过100分。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 明施工加(减)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 评的,每次减1分;(二)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 整改通知书的,每
20、次减1分;(三)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督机构 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2分;(四)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市(州)级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到通报表扬的, 每次加3分;(五)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表扬的, 每次加5分;(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减(15+ 死亡人数义5)分,且不超过40分。针对同一违规事件以最高分值进行扣减,不累加。第二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作为安全文明施 工费费率测定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的依据之一。第五章应急管理及投诉处理
21、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属地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各级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完善应急预案并 与之相衔接;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气象、医疗救护等部 门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监督机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组织事故抢救,并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 报。监督机构应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并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监督 机构应加强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
22、整改措施全面 落实。笫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开举 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反馈平台,公开受理有关安 全生产的举报。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建立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其有关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 与其它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息以及监督告知、日 常监督抽查、中(终)止监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超过一
23、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抽查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影 像资料等。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 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第七章监督责任第二十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行为不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造成严 重后果的。,第二十九条 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依法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责任,已依法履行安全监督责任,有 下列情形之
24、一的,监督机构和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 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 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 故的;(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五)按照监督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由各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三十一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5、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川建发(2015) 51号)同时废止。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信息表工程名称施工安全 监督编号工程地址工程造价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公章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监理单位公章年 月 日项目 总监姓名电话施工单位公章年 月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号项目经理姓名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编号电话专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姓名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编号注册证书编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经办人联系电话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26、、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持一份, 并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编号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是 否 涉 及涉及部 位(一)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 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 篮、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lO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7、15kN/m及以 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 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 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nl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自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五)建筑边坡工程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o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
28、或不良地质地段、特 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六)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 安全的拆除工程。(七)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八)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7.便桥、临时码头工程。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是 否 涉 及涉及部 位(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
29、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 篮、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nl及以上;搭设跨度181n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 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 集中荷载7kN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 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nl及以 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
30、设高度50”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1n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nl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建筑边坡工程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nL(六)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 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 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 的拆除工程。(七)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A)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
31、程;跨度大于60m及以 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提升、平移、转体等施 工工艺。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情况请附表书面说明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单位承诺将督促组织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按照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川建行规(2018) 3号)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实施。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日期:年建设工程开工安
32、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工程名称监督编号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审查项目名称审查结论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总费用及拨付计划。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3施工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已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4施工单位已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 按规定程序审批完毕。5施工单位已为工程项目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和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8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33、、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 物)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齐全。9施工现场已设置了围档,打围牢固严密。已悬挂“五牌一图”;已悬 挂“重大危险点源公示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10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主要道路已经硬化;冲洗设备、污水沉淀池 已配备完成;大门出入口及道路通行区、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 分区设置;智慧工地建设相关措施已落实。1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分开设置,并 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民工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已建成并能正 常使用,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12其他保障安全
34、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年 月日第七条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区(市、县) 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 监督机构所配备的监督人员应按专业结构合 理配置,其中建筑工程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 业技术人员相配套;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 机构应配备市政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 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监督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二)监督机构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
35、备与 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三)监督人员应不少于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吼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及以上 学历,或具有土木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 能力;(四)经过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 考核合格。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名称施工安全 监督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地 址施工单位实际 开工日 期监理单位计划 竣工日 期监督人员信息:姓名: 监督员证书编号:姓名:监督员证书编号: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36、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共有项。具体包括:在施工安全监督周期内,计划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安全抽查次。另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监督机构盖章)年 月日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编号交底日期交底内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精心施工,严格管理,确保 施工安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方案,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 度等,各项安全工作均应责任到人。对本工程其他施工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
37、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施工单位其他人员其他参建单位人员监督人员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形象进度监督抽查 部位参加检查人 员监督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监督人员:(签字)年 月日处理 结果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H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 月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H监督备案号:记录编号:注:此表由监督人员检查完毕后填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 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监督机构名称)责令限
38、期整改通知书(监督机构代字)限() 号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你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经 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O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的相关资料报送我站(中心)。通知书接收人签字:(监督机构印章)年 月 日(监督机构名称)停工整改通知书(监督机构代字)停()(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你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经 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O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O请你单位于 年月日起,在 9局部、口全部)范围内停止施工,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毕 后3日
39、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我站(中心),并提出恢复施工申请。经我 站查验通过后,方可恢复施工。通知书接收人签字:(监督机构印章)年 月 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我站(科、中心)于 年一月日向你单位建设的一工程名称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对 部位停止施工。你单位已按有关要求进行了整改处理,并上报了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我站(科、 中心)查验,符合复工要求,现通知你单位自 年 月日开始恢复该工程施工。希望你单位能够吸取本次教训,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后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书接收人签字:(监督机构盖章)年 月 日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名称):因你单位建设的
40、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编号:)中止施工,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 站(科、中心)中止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请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止施工期间,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 恢复施工前,应向我站(科、中心)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告知书接收人签字:(监督机构盖章)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名称):你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经我 站(科、中心)查验,符合有关要求,现告知你单位:我站(科、中心)自即日起,将恢复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编号:)的施工安全监督。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告知书接收人签字:
41、(监督机构盖章)年 月 日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州)监督机构每三年 进行一次考核。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 区)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厅对监督人员初次考核 合格后,颁发监督员资格证书。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 教育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具备 相应资格,并不得少于两人。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抽测和随机巡查相结合 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
42、要包括下 列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 律、法规和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 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你单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经我 站(科、中心)查验,符合有关要求,现告知你单位:我站(科、中心)自即日起,终止对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编号:)的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接收人签字:(监督机构盖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43、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证书编号:安监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单位:(盖章)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表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工程名称安监编号监理单位(盖章)工程造价建设规模项目经理姓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 员姓名证书号证书号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分包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自 检自 评序号自检日期形象进得序自检日期形象进度得分15263748各次评分平均分自评等级工程自评意见:年月0事 故 情 况伤亡人数事故类别发生时间、简要经过和主要责任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序号力口、减分事由加、减分标准加减次数小计监督 机构 加、减 分值/.监督
44、 机构 填写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 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每次减1分2被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 改通知书每次减1分3被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 知书每次减2分4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行政 处罚的每次减3分5受到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6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7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 人员死亡的每次减(15 +死亡人数x5) 分,8受到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9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工程 综合 评分综合评分: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监督站站长:(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注: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减)分,以最高分计。(六)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 的工程质量投诉协调处理。第十五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 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二)制订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