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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 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建设平安,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乡村 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XX市辖区内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改(扩)建住 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XX市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方法所称住
2、房是指宅基地范围内的生 活用房,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建筑物。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方法。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审核和自拆自建住房的规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说明:1)村民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农房设计图票件及其他需要提供材料(如分 户建房夫妻户籍不一致的,需提供另一方未享受宅基地建房证明等)2)复印一份张贴公示)申请户 主信息姓名性别联系 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家庭成 员信息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可照顾计算建房人口独子或大龄或育龄或非农人(姓名)现宅
3、基 地及农 房情况宅基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权属证书号现宅基地处置情况1 .保存(n?) ; 2.退给村集体;3淇他()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情 况宅基地面积m2房基占地面积m2地址四至东至:米;南至:米;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2 .改扩建3 .异址新建西至:米;北至:米;地类1 .建设用地2 .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 .否申请 理由申请人:年 月 日村民小 组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村集体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委员 会意见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10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1.
4、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 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 实有效;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 面积开工建设,在批准后个月内建成并使用;.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按要求撤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易地新建)。如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当一切 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年 月 日附件3农村宅基地(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拟批准宅基地 情况宅基地 面积2房基占地m面积m2 地址四
5、至东至:米;南至:米;性质:1 .原址翻建()2 .改扩建()3 .异址新建()西至:米;北至:米;地 类1 .建设用地2 .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 建筑层数层建筑图度m相关部门联审 联办意见经审核,该户可建房总人口人(含照顾),批准宅基地n?,建筑占地面积m2,宅基地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耍求,同意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分局意见:(盖章)审核人:年 月日镇(街)建设部门意见:(盖章)审核人:年 月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盖章)审核人:年 月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审核人:年 月日部门意见:(盖章)审核人:年 月日部门意
6、见:(盖章)审核人:年 月日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批准 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日说明:宅基地批准书证号:第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第号-12 -附图拟建房屋制图人(签字):说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和拟建房屋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 明离。-13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 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 发此证。发证机关日 期-14 -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工程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
7、核,在乡、国土空间规 划(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 属违法行为。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 有责任提交查验。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号 附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 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 基地。填发机关(章):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规定,本项农村
8、村民宅基地用地业 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 基地。填发机关(章):年 月 日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村民委员会土地用途农村宅基地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说明说明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 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 具体距离。-15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户主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m2实用宅基地面积m2批准房基占地面积m2实际房基占地面积m2批建层数/高度层/ 米竣工层数/高度层/米拆旧退还宅基
9、地情况L不属于2 .属于,已落实3 .属于,尚未落实竣工平面简图 (标注长宽及 四至)联合验收单位 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分局意见:(盖章)经办人:年 月日镇(街)建设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 月日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 月日镇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 月日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验收意见负责人:(盖章)年 月 H说明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档案留存,一份农户用于申领不动产产权证书。-16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 月 日印发17 -划审批、验线、核实和质
10、量平安管理等相关工作,科学确定村 庄建设整治计划、近期农民搬迁计划等。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 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 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 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 调查,定期向市资源规划局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市资源规划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确权登记颁 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 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批等相关手续。市住建局负责农
11、房建设质量平安的技术指导 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据镇(街道)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整合村庄规划建设方面的资 金扶持政策。市民政局、交运局、卫健委、水利局、生态环境 局、城管局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本条线的指导和服务工 作。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村布 局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住房建设用 地预留空间。已有“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 没有“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 占耕地。
12、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那么,在镇 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初步确定为规划开展村庄 的,按规定审批农村宅基地;一般村庄范围内的,优先引导到 规划开展村庄内审批宅基地。镇村布局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 性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按规定审批宅基地,依法依规核发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提倡和鼓励农村村 民在“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居民点联合、成片、配套建 设住房。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房屋新建、 翻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 改善居住条件的,可以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由所在镇(街道) 集中
13、统一安置。现有房屋经依法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 经所在镇(街道)依法批准后,可按规定标准申请翻建,不得 超过两层,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 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第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平安规定,且不 得影响消防、交通,不得阻碍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 占用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建筑布局、间距、退 让等建筑管理的标准规范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规划和利用与农民弃宅进镇、土地增 减挂钩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新建宅基地尽量不占耕 地或少占耕地、农用地,对农村住房建设
14、占用耕地的,镇(街 道)要通过储藏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 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镇域范围确实 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范围内落实;资源规划 局及镇(街道)要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在年 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那么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当年保障缺乏的, 下一年度优先保障,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镇(街道)统筹安排 好宅基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鼓 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坚持一户 一宅,建新必须拆旧。一户中因非独生子
15、女结婚增加人口的, 或因夫妻离婚经判决或调解有房屋居住权的,可以向村、居委 会申请分户,并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 准后新建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户申请不予 (一)户籍不在本村组的;(二)子女属于独生或虽非独生但均未因结婚使户籍中增 加人口的;(三)夫妻假借离婚为名,骗取分户的;(四)原有住宅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的;(五)属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不得分户的。-4 -第十二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不满4人户,每户不超过 12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户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鼓励 联排户型。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审批面积。已享 受过优惠购买公房待遇或住房补贴的家
16、庭成员,在核准宅基地 面积时不计入该户人口数。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规划许可、用地许 可、定位放线、质量平安管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与管理环 节。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鼓励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抗震设计图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进行抗震设计,确保住房到达抗震设 防要求。对统一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建设的集中居住建设工程,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应当遵循抗震、 平安、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那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 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提倡采用新工艺、新 材料、新结构。第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
17、质等级的 施工企业建设,或者由镇(街道)登记的个体工匠建设。对统 一代建的集中居住建设工程,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多层以上安置房由各区镇统一组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三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 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平安强制性标准。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材料;(三)原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四)原有房产权属证明材料;(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六)拟建住宅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 借墙等关系的,应
18、当提供征求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 料。(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农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按以下程序报 批:(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提出书面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宅基地和 住房建设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 期15日。期满后无异议并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属于分户后申请住房建设的, 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审查通过的,由村、居委会签署 意见,报送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街道) 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高
19、新区管委会对属地街道办事处 审批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行政审批局依据镇(街道)审批意见发放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三)申请人获得相应许可,所属镇(街道)到场验线后, 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不予 (一)不符合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多规合一”实用性 村庄规划的;(二)宅基地所在区域已列入征收范围的;(三)将原住宅或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以及改变用途的;(四)将家庭成员中局部农业人口迁出,在迁入地申请的;(五)全家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住宅用地尚未退还集体的;(六)虽然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地面积已到达分户后 标准
20、且无法退出多余宅基地的,因夫妻离婚的分户除外;(七)未成年的子女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的;(A)住宅拆迁后已安置的,或“弃宅进城(镇)”已按政策享受优惠的;(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得批准建住宅的情 形。第十九条 镇(街道)根据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批准情况,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房完工后,镇(街道)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验收, 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 照批准面积、规划和住房设计要求建设住房,是否将拆旧建新 的原宅基地和住房撤除到位,并出具验收意见。供水、供电单位可在建设过程中先预批准接水、接电管网 建设,农户通过联合验收后对新建农房正式通水、通电。第二十条 镇(街道)加强对宅基地的巡查,及时发现、 制止和打击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在宅基地审批 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发现违法 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2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