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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 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 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提出“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 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 体系: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居于核心地位,科技 创新成果产业化对于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 新动能新优势具有重要作用。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器、 助推器和产业发展的风向标,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建 立,引导企业将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更加紧密融合,促进企业 提高对标准是一种宝贵和有效战
2、略资源的认识,推动我国企 业学会运用标准化方法和工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助力 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推广应用,充 分展现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 出台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办法)是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重要政策支撑。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市场创新的主体。建立标 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关键在于激发和调动企业积极性。为此, 办法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制度基点,围绕企业所需,设计 了梯度式的培育方法和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以及按照不同 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 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
3、层面的标 准创新能力,更多体现“质”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 出了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 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要求。同时,办法对标准 创新型企业的培育、认定、退出等作出规定,明确企业、相 关管理部门等各方的工作任务,以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支持 政策,特别是将企业关心的技术职称评定、融资增信等纳入 支持政策,强化外部推动助力。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2022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 度专项研究工作组,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67月, 组织召开16场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座谈会,征求了 15个省级 市场监管部门和近300家企业的意见,收到意见建议72
4、6条 (合并后187条),充分采纳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自2022年6月起,工作组结合上海、山东、浙江等地在 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创新工作中的经验,围绕标准创新型企业 的定义、评价和认定程序、指标体系、入库管理、企业培育、 监督检查、激励政策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并组织企业 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试评价,指标体系经验证具有合理性。1011月,进一步组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 监管局、研究机构、重点企业座谈会,深入探讨评价或认定 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找出标准支撑企业创新发展 的核心要素。1112月,征求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及 各地市
5、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重点研究申报模式、工作流程、 指标体系、保障机制等相关内容。共收到意见建议24条,其 中工作建议4条、文本修改建议20条。工作组充分分析研究 各方意见,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制度、措施及相应依据为构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现企业渐进式 培育,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 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三 个递进式层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是标准创新型企业 梯度培育体系的最高级。这样既能增加辨识度,也便于公众 认知和认同,有利于宣传推广。由于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将涉及一二三产业 和大中小企业等各种类型,办法坚持
6、全国统一管理和分 层分类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培育和评价认定工作 体系。其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指标体 系,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保证标准创 新型企业制度在组织管理、申报推荐、动态调整、培育扶持、 精准服务等方面的统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 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标准创新型 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及标准创 新型企业(高级)推荐工作,有利于实现政策上下联动。从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角度考虑,配 套办法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既考虑了梯度培育的递进性, 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工作方面
7、的 自身特点和基础能力。一是从梯度培育的递进性考虑,对三 个层级企业的评价认定指标采用“4+3+2”的方式。即标准 创新型企业(初级)设置有标准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 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效益整体性等4类评价指标;标 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在此基础上,增加设置标准国际 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和特色化等3类指标,其中特色化 指标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省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创新 型企业(高级)认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 系基础上,再增加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标准引领产业国际 化等2类指标,去掉特色化指标。二是针对与产业规模关联 性较大的指标,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区分,设置不
8、 同的指标要求。三是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时,对 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采用不同的得分标准,工业企业达到80 分以上,农业及服务业企业达到70分以上,即可认定为标准 创新型企业(中级),并对个别指标采用3选2的评价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引导和助力企业更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标准对于发展国际贸易、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至关重要,已 经成为国际合作与竞争的重要工具,也是提升我国企业国际 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意 识持续提升,参与制修订的国际标准数量不断增加,但与发 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我国经济规模和产业地位 不相称。对此,办法突出了企业参与国际
9、标准化活动的 方向和要求,把实现标准国际突破和引领产业国际化作为重 要衡量指标,目的是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 动,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实现以标准“走出去” 带动技术、产品和服务“走出去”。(二)关于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标准创新型企 业制度作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好实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融 合发展的一项制度,应当与相关制度做好衔接,共同形成引 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办法衔接市 场监管系统相关工作,在指标设置、条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 虑了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形 成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 献奖相互支撑的标准创新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办法衔 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业和 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与配合的 良好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