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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发布我镇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 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 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 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 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 序执行。第五条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 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2、”的原则。制作的政府信息,由镇 办公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 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第六条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 包括本办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务 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 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第七条向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提出 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部门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拟 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 .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
3、围的,应当按 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处理;2 .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 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办分管领导决定。第九条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 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 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第十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 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第十一条当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 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资料时,各有关部门应当 “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
4、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 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 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第十二条各部门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 错报信息。第十三条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 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 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平浪镇公开政府信 息不一致的,可以向镇办公室反映。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 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 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第十五条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镇办公室安排,负 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