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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 术人员负责涉密利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 理和维护维修。第二条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第四条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 宓” i-U o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第六条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 息。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 计算机只能使用非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又使用。第八条用涉密计算机处理
2、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 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 毁。第九条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 信息。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 登记配发。 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 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 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
3、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 至有保密资质的单 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 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 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 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 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 动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第一
4、条为加强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 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 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 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 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各科室、各部门。第四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 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
5、行操作。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涔 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写和数字的混排。第七条 涉密网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 许私自将笔记本电 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第八条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 应先检查移动 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第九条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的 应备案登记并签订保密承若书。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 人员进入该场所。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
6、须到市委保密局指定的 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 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 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市委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 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I日的存储介质收回。第十三条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 售。第十四条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送至市 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第十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造成
7、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前的涉密信息需进行数据备份或清空, 由局技术人员负责。第二条涉密计算机需维修的,应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上门维修,严禁维修人 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单位技术人员现场监修。如需送修,送 修前必须将硬盘拆除并妥善保管,单位技术人员将其余部分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 位进行维修。如涉密计算机的硬盘出现故障,不能保证安全保密,涉密计算机的硬 盘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第三条涉密计算机老化,需要更换新计算机,须将旧计算机中的涉密信
8、息通 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转移到新涉密计算机中,并格式化旧计算机硬盘,清空涉 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所有涉密内容,方可更换。第四条报废涉密计算机,须先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计算机中的硬盘没有 涉密信息后,方可交县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进行销毁。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局技术人员负责办公 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第二条 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不能与国际互 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 网络连接。第三条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超大存储量的 国外品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作为涉密设备使用。第四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
9、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不 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第五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信息存储、传输、电磁泄漏发射等应当符合相 应的国家标准。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和销毁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 标识,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规定。第六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放置在安全可控环境中,复印、打印涉密文 件资料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第七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需维修的,应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上门维修或 送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单位技术人员现场监 修。第八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毁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送至有保密资 质的销毁单位进行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规定
10、第一条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不泄漏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第二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第三条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第四条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 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第五条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第六条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 党和国家秘密,严禁 密电明传,明密混用。第七条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 干部要管好身边工 作人员和配偶、子女。第八条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话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九条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后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第十条不在出国、出境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 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