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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名田贝I第一条为了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 执行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直接费用 的列支范围,其中:(一)设备费。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 做好调研、招投标、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等工作。(二)业务费。外单位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而产生的差 旅费,属于本条列支范围。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举办国际及两岸四地学术会议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住 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属于本条列支范围。会议费
2、中的专 家咨询费和评审费按专家咨询费管理,且不得超出预算额度。举办会议前,应做好会议预算;报销时,应填制会议决 算,连同会议通知、会议费公示单、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 发票和费用清单等一起作为报销凭证。出国(境)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做好相关申请手 续。报销时,应提交差旅费报销单、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电 子行程单、签证、护照复印件、发票、中行汇率折算单、出 差审批单、费用明细结算单、会议纪要或因公出国(境)人 员申请表等相关报销凭证。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 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 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按不超过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的60% 报销
3、。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 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予以报销,此类 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 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三)劳务费1 .劳务费原则上由校财务处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 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2 .在校本科生、硕博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临时 聘用人员等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研发工作,应根据科研 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劳务费。不同项 目可以同时独立给同一专家发放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 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也不 得编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发生
4、的相关 费用。3 .领取劳务费需填报花名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 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助理需提交聘用合同。 临时聘请的科研辅助人员需提交工作内容及劳务费发放标 准说明,临时聘请连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累计不超过3个 月。专家咨询费应单项独立填报领款表,并附会议通知或邀 请函进行报账。开支专家咨询费需说明咨询专家与科技项目 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 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4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根据 合同约定进行发放;在校本科生的劳务费按照500-1000元 /人月的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的劳
5、务费按照600-1200元 /人月的标准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劳务费按照800-1600元 /人月的标准执行;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的劳务费按照 1000-200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社会科学研究中发生的调 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 的数据采集费,单项费用不超过200元的,应列出接受调查 对象的姓名、单位名称或村庄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超过 200元的还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5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 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 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以现
6、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 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 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 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1)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 (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 /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省外高层次专 家,另给与1000元/人次(税后)标准的往返补贴。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时间不超过半天的,按照上述 标准的
7、60%执行;超过半天但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照 上述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 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 每次按照上述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 行。第三条 协作费列支时,应附有合作协议、项目经费预 算书或经批准的调整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书。单项金额在1万 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校财务处审核外 拨;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由项 目承担单位和校科研处审批后报校财务处审核外拨;单项金 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校科研处 和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
8、科研校领导审批。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项目间接费用 由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计提管理费、收取资源使用费;学校 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间接费用各项预算。(一)项目管理费。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 提取,如果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比例,则统一按项目总经费扣 除外拨协作费后的5%提取。如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准提取 管理费,则不予提取管理费。学校提取项目管理费后,根据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科研组织与规划、科研管理工作、 科研信息系统建设、科研项目申报与获资助情况、科研成效 和诚信记录等情况,校科研处统筹将总额不高于50%的项目 管理费划拨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 费用和科研运行费
9、用的直接费用和补助支出。(二)项目绩效支出。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预算由学 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科研绩效按照单项 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1 .绩效支出分配。项目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后进行发放。延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扣收10%的项目绩效收 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验收不通过导致撤项的,全部项目绩 效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2 .绩效支出领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1)项目绩效津贴可以发放给所有项目组成员,包括 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聘用 人员。(2)聘用人员领取绩效津贴,需提供
10、聘用合同。(3)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 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研发工作,项目负责 人应根据科研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绩 效津贴。(4)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指本校编制人员) 有发生变化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交 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通过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审批报告。 获批后的新增项目组成员和被删减的项目组成员,应根据实 际项目研究工作时间贡献发放绩效津贴。(5)项目组人员的绩效津贴由校财务处直接转入领款 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制定和保存劳务费和绩效支出 等人员费的发放依据,发放依据
11、包括发放办法、业绩贡献和 科研人员的研发记录等全部或部分资料。实际发放人员费时 应充分考虑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作和贡献。(一)分配劳务费时应考虑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 量和工作难度,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直接工作和间接工作 等要素;分配绩效支出时应考虑科研业绩和成果,科研突破 和创新,提出的创新思想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对项目策划、 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结题所做的工作等要素。如果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进展、突破和创新的主要贡献 者(甚至是唯一贡献者),则项目负责人领取的绩效津贴的 比例可以较高(甚至100%) O(二)科研人员的研发记录包括工作计划总结、考勤、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考核考评等部分或全部资料。(三)如果是平台团队承担的项目应考虑团队成员的直 接贡献和间接贡献,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和辅助工作等要素; 如果团队平台已建立人员费发放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这些规定可作为项目人员费发放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纵向科研项 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号)同时废止。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