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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 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本方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 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 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 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本方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承当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等消防工作的地方专职人员。本方法所称消
2、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承当消防宣 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任务和协 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等消防工作的地方专门人员。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以规范化、专业化、 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 乡、统筹开展的原那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 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 消防装备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 应当将队伍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 防业务费XX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人
3、员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企业事 业单位予以保障。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 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专职消防 队伍的人员招录(用)、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劳动监 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开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分别负责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规划编制、设施装备建设和经 费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单位落实公共消防平安责任,确
4、保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消防 职责。第六条以下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地方,应 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到达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规定的城市XX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经济较为兴旺、人口较为 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 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重 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边境口岸。上述规定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开展和 消防工作
5、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第七条 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 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藏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 较大或者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六)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七)省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高度超过100米或者地上 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或者地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 万平方米建筑的管理单位。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6、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 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 装备标准等,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 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其人员和装备标准等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人员和装备标 准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标准执行。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依照以下规定报消防 救援机构验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 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报州、市消防救援机构验 收;(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 防队,报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省
7、消防救援机构对前款规定的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验收 工作给予指导。经验收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 销的,应当报经负责验收的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和队员的录用、调整、辞退等事 项,应当报负责验收的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平安基本情况, 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 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平安 宣传教育培训;(四)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 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
8、协助有关部门 调查灾害事故原因。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应当按照统一 下达的招录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通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剂方式配备,或者通过其他方 式招录。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 公开招聘等方式招用。第十二条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消防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 执行。招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前 款规定执行。优先从退优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招录(用)专 职消防队员。
9、第十三条 招录的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三)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参照国家消防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执 行。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45周岁; 消防文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在到达最高工作年龄或者有其 他原因正常离队以后,其所属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订立的劳动合同给予妥善安排。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工资应当不 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 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
10、 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 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办理养老、 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 为灭火执勤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方法 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 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表扬方法的规定进行评 定。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灭火执勤的专职消 防队员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第十八条 专职消
11、防队纳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执 勤序列,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24小时执勤、请假销假、 值班交接等制度,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 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和标识。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 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火灾扑救、应急救 援等活动中,应当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 围,办理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 志灯具。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 的,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 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
12、信号的限制,其他 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 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需要通行收费公路、 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方法由省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 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 消防工作无关的事项;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 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或者应急救援所 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 急救援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给
13、予补偿。第二十二条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 献的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方法等有 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建立专 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 关
14、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火灾隐患未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而未要求 其及时改正的;(二)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三)不落实执勤制度的;(四)接到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 赴现场的;(五)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不服从消防救援 机构统一指挥的;(六)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 项的;(七)消防车在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使 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违反本方法规定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日常管理、被 装、标识等具体管理方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