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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为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 高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效率,规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 备,特制定本标准。1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收运车辆、有害 垃圾暂存点、分类作业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神木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本标准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 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 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1.2 基本原则1.2.1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源头分类、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一次转运)环节。1.2.2
2、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与垃圾分类作业方式相 适应。间、保洁责任人等信息。3. 5. 2. 5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配置应以方便居 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以200-300户设置1个收集点, 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米。具体要求如下:实行定时投放、定点收运方式的住宅区,根据服务户数,在 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几栋楼划分区域,设置固定分类收集点, 配置120升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240升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实行直收、直运方式的住宅区,收集车辆须配备分类收集容 器,居民在垃圾投放点正确投放生活垃圾。3. 5. 2. 6居民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和人行
3、道每间 隔200米应设置60升或120升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 5. 2. 7在高档住宅区的商场、车库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 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3. 5.3居民家庭收集容器应按照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二合一 垃圾桶进行配置。3. 5.4新建的居住小区在配置“四分类”设施设备外,应设 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 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 器。现有的居住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3. 5.5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的责任部门
4、,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3.6 集贸市场及各类市场3. 6.1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三类配置分类设 施。4. 6.2集贸市场应按间隔50-100米配置1个其他垃圾收集 容器,在主要出入口配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配置厨余垃 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就近 处理。5. 6.3集贸市场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其他垃圾、厨余垃圾贮 存、转运点,并做到日产日清。3.7 医疗卫生机构3.7.1 医疗垃圾与医院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 确分开,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3.7.2 7.2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每层楼梯处 等公共区域设置60-1
5、20升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7.3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大厅及各楼层过道间隔100米处 设置60-120升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 7.4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 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休息间等设 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 7.5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住院部的病房内设置小型其他垃 圾收集容器。楼层间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3. 7.6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 7.7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 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3. 7. 8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
6、临时存放可回 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4生活垃圾分类作业4.1 基本要求4.1.1 非生活垃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其中,绿化 垃圾、装修垃圾应先行从生活垃圾中分流出来。大件垃圾、厨余 垃圾和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存储、分类投放和分类 收运。1. 1.2生活垃圾受到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化学或生物危险废 物污染时,应按相关标准要求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4.2分类投放4 . 2. 1生活垃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分类 收集容器,投放时应避免二次污染。5 .2.2鼓励居民将可回收物进行预约回收或投放至可回收 物收集容器。其中,废纸类投放前,应去除塑料
7、封面(套)、钉 针等,并铺平叠好,加以捆绑;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饮料 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纸、塑、金属等混杂的物品应尽可能 按属性进行拆解。6 . 2.3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灯管、 温度计等易碎的有害垃圾应防止破损。7 . 2.4居民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 与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宜用可降解的垃圾袋盛装,并去 除食品包装及餐具制品等,沥干水分后密闭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 容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配置与厨余垃圾收运车相匹配的收 集容器,并交付有资质的环卫作业单位进行集中收运。8 .2.5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分类按照金属类、木质(木屑) 类、砖石(水
8、泥块、陶瓷)类、有害垃圾等分成4类。9 .2.6木质类装修垃圾应捆扎后、木屑类单独袋装后投放; 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袋装后投放,做到袋口扎紧, 垃圾不外露;废油漆桶等有害垃圾,纳入日常生活垃圾分类系统。4. 2.7金属类垃圾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 利用;木质(木屑)类装修垃圾宜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 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石专石(水泥块、陶 瓷)类装修垃圾宜设置专业的分拣处置场处置,残渣纳入生活垃 圾卫生填埋场。4.3 分类收集4. 3.1各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安装 相应的分类指引标识标牌,引导居民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5. 3.2
9、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可采用定时定点、直收直运的 收运方式,收运时间根据居民生活习惯,分别在早上7: 30-9:30, 晚上18:00-20:30两个时段进行。6. 3.3保洁作业人员在进行定时定点或直收直运作业时,应 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及指导。必要时应进行开袋检查, 对没按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应指导其按要求分类。7. 3.4保洁作业人员在进行保洁作业时应将可回收物分拣 出来,具体做法参照。8. 3. 5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商定具体收集时间、 频次,由责任部门转运到临时贮存点进行二次分类后分别贮存, 并联系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9. 3.6保洁作业人员在收集其作业场所
10、的生活垃圾时应配备专门的分类转运容器及与收集容器颜色一致的收集袋对已分 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10. 3.7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 常运作为原则。11. 3.8保洁作业人员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的维护,保证容器标志清晰,如发现分类收集容器破损应 报告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更换。12. 3.9生活垃圾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 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进行消毒处理。13. 3. 10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生活垃圾分 拣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 区域严禁设置二次分拣点。14. 3.11各类生活
11、垃圾产生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 宣传栏,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 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4.4 分类运输4. 4.1垃圾收运车应根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种 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因素,配置 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的垃圾收运车辆。4. 4.2垃圾收集车应密闭,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滤液滴漏、垃圾飞扬洒落。4. 4.3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运车辆 应在车身醒目位置喷涂“厨余垃圾收运专用“、“有害垃圾收运专 用”字样,可喷涂分类标识图案。4. 4.4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由具备资质的作 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
12、的处理场(厂),转运过程中应保证无滴 漏、无洒洛。4. 4.5有害垃圾应由具备运输资质的作业单位定期分类转 运至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处置资质 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4.5收集站4. 5.1收集站(装车点)应设置规范清晰的标识、标线,应 有其他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的功能区分标识,标注作业单 位、作业时间、投诉电话等服务内容。4. 5.2大于5000户的居民住宅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装车 点),小于5000户的居民住宅区可与相邻居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 (装车点),服务半径最大不宜超过2000米。4. 5. 3收集站(装车点)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好 类的生活垃圾,不同
13、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装车时应避免垃圾 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 无夹杂垃圾、无污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 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4. 5.4临时装车点应控制作业时间,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 交通为原则,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 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毒。4. 5.5收集站周边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每日作业完毕后应 及时冲洗站区地面,并定期消杀,应确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 声降噪等设备或措施连续稳定运行,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 5.6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车况,避免在运输过 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
14、现象,造成二次污染。4.6分类处置4. 6.1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分类 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置。处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生活垃 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4. 6.2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餐厨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要规范运行, 分别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生活垃圾焚烧污 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标准。4. 6.3有害垃圾应运往有害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置,如 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在
15、垃圾处理厂设置有害垃圾密闭暂存区, 暂存操作不能造成二次污染。1.2.3 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坚持“管行业必须 管生活垃圾分类”和“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垃圾 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照本标 准相关条款设置和正常使用。1.2.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 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 业和环境污染控制。1.2.5 新建、扩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 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1.2.6 实行生活垃圾分
16、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各住宅 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 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站,并规范管 理。1.2.7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围蔽并做到防雨防风防臭。1.2.8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收集点的设置不得妨碍消 防通道。1.2.9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 类标准及时调整。1.3分类标准术语和定义源头分类生活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分类。定时定点收集在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 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生活垃圾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日常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厨余垃圾居民家庭
17、产生的易腐性食品垃圾,包括果壳类(如果皮、瓜 子壳、花生壳、菱角壳等)、残渣类(如蔗渣、茶渣、咖啡渣、 中药渣等)、硬壳类(如蛋壳、贝壳、蟹壳、虾壳等)、水果类(未 食用的水果及食用后的果核等)、蔬菜类(如菜叶、根茎类、蔬 菜皮等)、米面肉类(未食用及食用残余的米饭、面条、麦片、 豆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脏、肉干及动物骨头等)、零 食类(如各类饼干、糖果、巧克力等)、罐头食品类(各式罐头 食品内容物)、调味类(如果酱、辣酱、炼乳等调味料)、其他类 (各式过期食品及宠物饲料等)。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类(未严重 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塑料(废
18、容器塑 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玻 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废旧衣物(旧纺织衣物、纺织制 品、皮革制品等)。有害垃圾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 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杀虫剂罐、化学溶剂等。其它垃圾日常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有害垃圾以外的所 有垃圾,如不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纸类(严重玷污的 文字用纸、包装用纸、餐巾纸、其他纸制品等)、塑料(如玷污 的保鲜膜、保鲜袋等)、织物、烟头、灰土等。装修垃圾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 及其它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整体或局部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规定如下:
19、可回收物:蓝色 有害垃圾:红色厨余垃圾:绿色 其它垃圾:灰色2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方法2.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执行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 法。2.2 生活垃圾产生源2. 2. 1按照CJ/T368标准,生活垃圾产生源划分为居民家庭、 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办公机构(写字楼)、学校、培 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各类商场、市场等。2. 2.2生活垃圾产生源应指定大件垃圾收集点,以便居民在 指定时间将大件垃圾送到指定地点或指定大件垃圾收运企业,由 居民预约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对大件垃圾的收集和利用应符合 GB/T25175的相关规定。2.3生活垃圾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各场所的生活垃
20、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参照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表。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3.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3. 1. 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 不小于5米。200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 小于40平方米。3.1.2 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增设除 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3.1.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四分类”生 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 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3.1.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
21、准配置。3.1.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2次的标准配置。3.1.6 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劝) 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3.2公共机构办公区(写字楼)3. 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 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 收。4. 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5. 2.3公共机构办公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 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定时定点清运。有条件的可设置厨余 垃圾
22、处理器,并及时进行处理。3. 2.4公共机构办公区每个独立的管理单位应至少配置1 个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 周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天清理一 次的标准配置。3. 2.5在公共出口处可设置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 分类智能投放设备。3.3 学校及培训机构3. 3.1学校及培训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4. 3.2学校及培训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 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5. 3.3学校及培训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 厨余垃圾收集
23、容器,并及时进行处理。6. 3.4学校及培训区大门口、公共区域(如商业街、道路等) 每间隔80T00米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7. 3.5在公共出口可设置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 类智能投放设备。3.4 公共区域3.4.1 公共区域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3. 4.2公共区域可根据实际适当设置有害垃圾的小型收集 容器。3. 4.3公共区域应在主次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快速路,每间隔80-100米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3. 4.4公共区域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100米 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
24、垃圾分类废物箱。3. 4.5在公园、广场,各类商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 人流量集中的出入口可设置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 智能投放设备。3.5居民住宅区3. 5.1设置“四分类”生活垃圾投放点。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原则上每 500户应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点应设置有害垃圾(如电池、灯管)、可 回收物(如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 类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置垃圾分类屋,对有害垃圾、 可回收物进行二次分拣和集中暂存。分类收集容器正面应喷涂或粘贴分类标志,并保持标志清晰和完整。3. 5. 1.4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每天对分类收集 容
25、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垃 圾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 无残留垃圾、污水。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 单位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物 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 门收运。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干净 整洁,厢体应标注分类类别和收运公司完整信息等基本要素。3. 5.2设置常设投放点和厨余垃圾转运点。3. 5. 2. 1住宅区应根据居民实际投放需求,设置一定数量常 设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需集中收运厨余垃圾的住 宅区,在投放点的基础上,可设置2个厨余垃圾转运点。3. 5. 2. 2常设投放点和厨余垃圾转运点应设置在住宅区范 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并满足收运车辆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3. 5. 2. 3投放点地面应硬化,采用黄色实线划定垃圾收集容 器摆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