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沈阳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规定.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沈阳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7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 景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和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 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 建成区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建委、电业、房产、工商、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
2、设应当遵照设计新颖、制作精 良、设置安全、美亮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第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下列部位必须进行夜景灯饰建设。(一)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两侧、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二)三四级街路两侧十层以上的建筑;(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益 设施;(四)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灯饰的。第七条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夜景灯饰建设应按照政府规划进行;(二)新建十层以上建筑夜景灯饰建设应与建筑工程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总投资;(三)景
3、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两侧的业户竖匾应 当采用霓虹灯或动感光源;(四)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广场周边的建筑 工地应当设置夜景灯饰彩门和夜景灯饰围档;(五)户外广告应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高空广告 应以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有动感效果的设施为主;(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夜景灯饰设施应当装置电能 计量装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做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产权 单位应当适时维护,发现破损、不亮应当及时维修,确保亮 化和运行。第八条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的,须报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新建城市夜景灯饰在投入使用前,须经区城市 建设管理部门验收;需增加电量的,建设单位应到
4、供电部门 办理增容手续。第十条公园、绿地、桥梁等市政公益设施夜景灯饰可 接入路灯电源,施工前应到路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夜景灯饰用电按民用电价执行;夜景灯饰电 力工程由电业部门收取成本费。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灯饰开启关闭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执 行:(一)开启时间应与路灯同步;(二)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夏、秋季 不得早于22时;(三)景观街、商业街、标志性建筑和其它夜景灯饰应 当每天开启;(四)凡遇重大活动,夜景灯饰开启和关闭的时间、区 域,应按政府临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城市 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处以10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夜景灯饰破损、不亮未及时维修的,由城市 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未经审核同意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饰的, 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新建夜景灯饰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 使用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夜景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启或关闭的,由城 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