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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129号),县委、县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 深化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 展扶持工作的若干意见(景委发201416号)文件精神, 为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 目监管制度,全面扎紧制度笼子,提高资金绩效,特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 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于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 业,振兴民族乡村,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2、改善民族乡 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性 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主要根据民族人口因素、民族工作重 点乡镇(民族村)经济发展状况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 及其他因素等进行分配。(二)保障重点。根据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 保障重点,统筹平衡。重点保障民族群众和民族乡村基础建 设、经济社会事业的改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 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 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3、和绩效评价,并上报县民宗局。县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省 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分析核实,并根据要求 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民宗委。项目总结评价的 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 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 度,实行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项目档案资料主要 包括申报通知、申报表,项目申报会议纪要,县级项目库公 告,县级下达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实施方案(附受益户名单), 项目资金公告,发包会议纪要,招投标资料、建设合同、监 理合同,验收前公示及反馈单、验收单、验收报告,审计材 料、绩效材料,合法有效票据,施
4、工报告、设计报告(如无 设计单位参与则无需提供)、监理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 对比照片,工程变更审批资料等各类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 理、归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景宁县财政局、民宗局负责解 释。-10-、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 治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景民宗 (2019) 76号)废除。八不-11-(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将绩效目标 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强化专项资金使 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 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
5、项资金除特定使用要求外,使用范围主要包(一)改善民族乡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修建民族 乡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二)培训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 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养殖业、 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 业、农村现代服务业、畲族特色农家乐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支持民族乡村振兴,支持民族特色村寨建设,重 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 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 造;(五)加强民族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事业;(六)改善民族文化设施建设,支持畲族语言、畲族服 饰、畲族歌舞、畲医畲
6、药、畲族习俗、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等 民族文化项目的挖掘研究、保护与发展;(七)加强民族干部培养,举办民族干部培训;(八)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民 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九)支持民族村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村集体购买房 产发展产业等项目,增加村集体收入;(十)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监督、 检查、验收等管理相关经费开支。(十一)其它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 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弥补村级集体经济不足与亏损;(七)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申报和建立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项目 申报与建立程序如下:(一)每年10月份,县民宗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库项 目申报文件,征集下年度项目。(二)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库项目申报, 按照申报要求,填报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表等,以正式文本 及电子版于当年11月5日前报县民宗局。(三)县民宗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影-3- 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根据需要组织 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审核通过的项
8、目,编 制项目计划。(四)县民宗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审核筛选排序 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县政府网(或部门公示栏)向社 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五)项目储备库项目实行动态申报,时时更新,有效 期为2年,2年内未安排资金实施的项目将清理出库。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储备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二)越级申报的项目。(三)需经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 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 文件的项目。(四)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五)其他与本专项资金用途不相符的项目。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
9、安 排,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的分配 对象。第四章资金分配和计划下达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申报项目分配和“因素法”分配(切 块分配)二种形式分配为主。(一)按申报项目分配:主要由民宗局班子集体决策或 竞争立项确定,探索引入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等制度。其工 作流程为:由县民宗局根据班子集体研究或竞争立项,专家4 评审以及资金补助标准等因素在规定时间提出项目立项和 资金拟分配意见,形成表格清单式的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 局同意后,将拟实施的计划项目信息在县政府网(或部门公 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同 时抄送财政部门。(二)按“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乡镇、街道民
10、族乡 村人口因素、民族村数量因素、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因 素、畲族文化状况因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列入项目储备 库项目、绩效及其他因素等八个方面进行分配,直接切块分 配到乡镇。具体如下:(1)民族乡村人口因素。根据各民族乡村人口数量确 定,占15%o(2)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因素。年度列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情况,项目个数,项目补助资金等,占15%。(3)民族村数量因素。根据所辖民族村数量确定,占 15%o(4)乡镇、街道民族村,经济发展状况因素。根据上 年乡(镇)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村集 体经济等确定,占15%o(5)重点工作因素。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中心工作 和民族工作重点任
11、务确定,占10%。(6)产业发展因素。谋划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含产业 基础设施)占入库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占10%。(7)畲族文化发展因素。畲族文化挖掘保护、传承弘 扬、活动举办等情况确定,占10%o-5-(8)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因素。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民 族团结进步创建情况确定,占5%。(9)绩效及其他因素。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 绩效情况以及县财政局和民宗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确定,占5%。(三)项目管理费。按年度下达乡镇、街道、各单位专 项资金的5%安排项目管理费。中央衔接资金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民宗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
12、, 结合我县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分配因素及权 重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扶持资金可采取 分期投资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的办法实施,原则上实 施期限为两年,因客观原因导致需延长实施期限的,经书面 向县民宗局说明原因后予以延期完成。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由项目实施 单位担任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建设、日常管理, 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县民宗局负责对项目建设、 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问题的整改。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对资金项目进行常态 化、多元化的全程监管。(一)强化项目约束机制,实行工程招投标制、
13、政府集 中采购制、按规定支付资金。凡应该进行招投标程序、政府 集中采购的项目,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6-(二)完善项目监管机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实行项 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三)实行项目问效机制,对完成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 收,拨付资金;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规定要求和内容 实施的,采取停止拨款、落实整改、追回资金等措施。(四)实行月督查制度,乡镇、街道等项目单位每月定 期向县民宗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不得擅 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考核指标,不得转移、侵占或 挪用资金。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 时以书面
14、形式向民宗局说明情况,由民宗局商县财政局提出 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文件下达后,原则上项目建设 内容不能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项目 业主部门向民宗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宗局研究同意,方可 变更实施。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的业主组织。补助资 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组,由主持验 收单位聘请相关成员,验收组人员最好为单数。民宗局是项 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组织对专 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实施业主-7- 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业主审查全
15、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 署审查意见后,确定验收时间,并报县民宗局。2、项目实施业主组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在10个 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县民宗局备案。3、探索建立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实行专家或中介机 构评审、验收制度。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合同文本、计 划建设内容等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 的合理性、项目达到的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和社会的影 响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要求提交项目施工报告、监理报告、设计意见,资金文件、 合同、设计、询价等资料。验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 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16、,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 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的提出验收意见和 验收结论。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 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 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 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 格,并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 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 完善资金的拨付和支付使用,县财政部门 根据民宗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或切块资金计划文件,直接 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8第二十三条 为加快资金的支付使用进度,减少资金支 付到民宗
17、部门和财政业务科室审批的环节,充分发挥乡镇 (街道)财政就地就近监管职能,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金管 理规定和要求,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由乡镇(街道) 财政办负责直接到核算中心进行报账支付。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拨资金要按工程进度支付,具体按 照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的财务内控制度支付。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 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 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和乡镇(街道)财政办 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 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做到就地管 理的职责。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采取主管部门(县民 宗局)检查和业主单位自查自纠相结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可依托第三方开展针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 使用规范和支付进度等方面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审 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 检查所需的材料。第二十九条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 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