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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L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 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 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 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拟后确定。2、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 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3、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4、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 除湿方式;(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6、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 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