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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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平安规(2022 )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 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 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督管理,管控安 全风险,消除平安隐患,防范贮灰场平安事故发生,我们修 订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2022年5月27日指贮灰场初期坝和分期加高坝的总体。(二)贮灰场平安设施:主要指贮灰场

2、观测设施及其他 用于保证贮灰场平安的设施。(三)浸润线:水沿着粉煤灰颗粒间隙向坝体下游渗透 形成的稳定渗流自由水面。(四)排洪设施:包括截洪沟、溢洪道、排水井、排水 管和排水隧洞等构筑物。(五)干滩长度:垂直坝轴线的断面上,贮灰场水面与 灰面的交点至灰面与上游坝坡交点间的水平距离。(六)限制贮灰标高:各期设计坝顶标高所允许的最高 贮灰标高。(七)平安加高:贮灰场在限制贮灰标高条件下蓄洪水 位至灰坝坝顶之间的高度。(A)闭库:为使一座停用的贮灰场能够满足长期平安 稳定的要求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两种情况:1 .贮灰场已到达设计最终堆积高程并不再进行继续加高 扩容的;2 .贮灰场尚未到达

3、设计最终堆积高程但由于各种原因提 前停止使用的。(九)贮灰场平安事故或者异常情况:发生中华人民 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 全事故,以及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运行平安异常情况,如灰 坝溃决、严重断裂、倒塌、滑移;洪水漫顶、淹没;排洪设10 施严重破坏;近坝库岸及边坡大规模塌滑等。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督管理规 定(电监平安(2013) 3号)同时废止。11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督管 理,预防贮灰场平安事故,根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以下简称贮灰场)建设、 运行、闭库和闭库后的平安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贮灰场,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形成的 具有一定容积、主要用以贮存粉煤灰和石膏的专用场地,包 括灰坝(含灰堤)、场内粉煤灰排放系统、排水系统、排渗 系统、喷淋系统、回水泵站、贮灰场管理站等建(构)筑物 和设备设施。第三条 燃煤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企业)是本厂贮灰 场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全员 平安

5、生产责任制,加强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平安生产 投入,构建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明确贮灰场平安管理机构,配备熟知贮灰场平安知识、具备 贮灰场相应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第四条贮灰场(含构筑子坝)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管理、平安评估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承当相应 的平安责任。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贮灰 场勘察(测)、设计工作,对贮灰场及灰坝稳定性、防排洪 能力、平安设施可靠性、环境保护、坝基适用性等进行充分 论证。贮灰场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电力平安生产设施有关规定要求。第六条施工

6、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的规定,按照贮灰场设计图纸施工,确保贮灰场工程 质量,并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贮灰场施工过程中需要对设计做局部修改时,应当经原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第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的一个月内, 向所在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 关部门报告。报告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贮灰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及下游(或者周边)村 庄、建筑物、居民等情况;(二)贮灰场建设时间、参建单位以及建设期间曾经出 现过的重大问题、处理措施、处理结果;(三)贮灰场主要技术参数,包括灰坝轴线位置、灰坝 高、总库容、灰坝外坡坡比、灰坝结构、筑坝材料、

7、筑坝方 式、灰渣堆积量等;(四)灰坝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五)防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术参数;(六)贮灰场工程设计审批文件、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 相关资料;(七)贮灰场的平安管理机构、平安管理责任人以及安 全管理制度;(A)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八条 贮灰场以下事项发生变化的,发电企业应当及 时报告所在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 等有关部门:(一)加筑子坝;(二)灰坝筑坝方式;(三)灰坝轴线位置、贮灰场库容、灰坝外坡坡比、灰 坝坝型、最终堆积标高;(四)灰坝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五)防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术参数;(六)贮灰场闭库。第九条贮灰场的运行

8、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 对灰坝坝体、除灰管路及排水设施等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贮灰 场重大及以上隐患的治理应坚持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 施工和专项验收的原那么。贮灰场存在重大及以上隐患且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立 即停止继续排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并报告所在 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贮灰场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坝体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规范的平安警示标志。第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贮灰场运行管理,完善 贮灰场排灰和取灰方案,优化贮灰场运行方式,依据设计文 件控制贮灰场灰水位、堆灰坡向、预

9、留平安加高等,保持满 足平安运行的干滩长度。第十一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坝体观测设施齐全、 完好,并定期进行坝体位移、坝体沉降、坝体浸润线埋深及 其出溢点变化情况等平安监测:(一)坝体位移监测。在贮灰场竣工三年内,每月监测 一次;竣工三年后,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监测一次;(二)坝体沉降监测。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监测一次;(三)浸润线监测。正常情况下,每月测量一次。根据浸润线监测数据,应当及时绘出坝体浸润线;(四)地下水位变化监测。地下水位监测应当重点监测其变化幅度及与地表水的联系。系统动态监测时间不少于1 个水文年,并每月监测一次,雨季应当增加监测次数;(五)蚁穴、兽洞观测。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每年

10、春季、秋季应当对坝体蚁穴、兽洞等进行全面检查。鼓励采用北斗卫星高精度变形监测等先进技术监测坝 体位移、沉降等变化情况。第十二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贮灰坝平安等异常情况时,运行管理单位 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工程。第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监测数据分析和 管理,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者通过监测分析发现坝体有裂缝、 滑坡征兆等严重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及时报告。第十四条发电企业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贮灰场防汛平安管理。每年汛期前应当对贮灰场排洪设施进行检查、 试运、维修和疏通。汛期后应当对贮灰场坝体和排洪构筑物 进行全

11、面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贮灰场堆 灰和取灰管理,制定完善堆灰和取灰方案。堆灰和取灰工作 不得影响贮灰场平安。第十六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贮灰场喷淋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以及贮灰场植被和贮灰场周边的防尘绿化带维护 管理,防止扬尘污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对贮灰场排 放灰水及渗漏水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第十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发现贮灰场平安管理范围内存 在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等危及贮灰场平安的活动 时,应当及时制止,采取应对防范措施,并报告有关单位和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协调解决。第十八条发

12、电企业应当加强贮灰场闭库工作及闭库后 平安管理工作。对于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发电企业,贮灰场 平安管理由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对运行以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 期组织开展平安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平安评估原那么上每三 年进行一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专项平安评估:(一)加筑子坝后;(二)遭遇特大洪水、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三)发生贮灰场平安事故后或者重大及以上隐患治理 完成后;(四)其他影响贮灰场平安运行的异常情况。不具备平安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 力的企业开展,评估单位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发电企 业应当及时将平安评估报告和专项平

13、安评估报告报送所在 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第二十条贮灰场平安等级分为正常贮灰场、病态贮灰 场、险情贮灰场。具备以下条件,评定为正常贮灰场:(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二)防洪能力:满足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 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 全加高;(三)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设施符合设 计标准要求,运行工况正常;(四)坝体结构:坝体结构完整、沉降稳定、未发现裂 缝和滑移现象,抗滑稳定平安系数满足规范要求;(五)渗流防治:排渗设施有效,渗透水量平稳、水质 清澈,没有影响坝体渗透稳定的状况。防渗设施完好,没有 造成地下水

14、位抬高和地下水水质污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评定为病态贮灰场:(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已限制贮灰场运 行条件;(二)防洪能力:平安加高不满足设计洪水标准要求;(三)排水设施:排水建(构)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 蚀、管接头漏泥或者局部损坏的状况;(四)坝体结构: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 严重形成冲沟,或者坝体抗滑稳定平安系数小于规范允许值 但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五)渗流防治:坝体浸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 坡面出现湿片。渗透水对地下水位抬高和地下水水质造成一 定影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评定为险情贮灰场:(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贮灰场 平安;(二)防

15、洪能力:无平安加高或者防洪容积不满足设计 洪水标准要求;(三)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存在局部堵塞、排水不畅的 情况,存在大范围破损状况,严重影响排水系统平安运行, 甚至丧失排水能力的情况;(四)坝体结构: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 或者坝体抗滑稳定平安系数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五)渗流防治:坝坡存在大面积渗流,或者出现管涌 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渗透水对地下水位抬高和地下水 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第二十一条评定为险情贮灰场的,发电企业和运行管 理单位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险情,情况危 急的,应当立即停运,并进行抢险;评定为病态贮灰场的, 发电企业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限定的时

16、间内按照正常贮 灰场标准进行整治,及时消除缺陷或者隐患。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贮灰场 应急管理工作,制定针对灰坝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 线、坝坡滑动、防排洪系统失效等运行平安事故,以及可能 影响贮灰场平安运行的台风、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 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贮灰场遇有险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贮灰场平安。第二十三条贮灰场发生平安事故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 发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 或者异常情况升级为平安事故,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 损失,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所在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 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 原那么,落实地方平安管理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贮 灰场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一)灰坝:挡粉煤灰和水的贮灰场外围构筑物,常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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