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教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教案.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
2、办事机构。第五条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七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并参照国际惯例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二章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八条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一)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三)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
3、,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应当有50具备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具有适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银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四)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六)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
4、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总行出具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授权书和筹备离岸银行业务的验收报告。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分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于不符合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条件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其申请退回。自退
5、回之日起,6个月内银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经批准经营离岸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办业务的,视同自动终止离岸银行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取消其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资格。第十四条银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原因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后债权债务清理措施、步骤);(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银行分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
6、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第十六条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一)外汇存款;(二)外汇贷款;(三)同业外汇拆借;(四)国际结算;(五)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六)外汇担保;(七)咨询、见证业务;(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存款”有以下限制:(一)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二)非现钞存款。本办法所称“同业外汇拆借”是指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及境内其他银行离岸资金间的同业拆借。本办法所称“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指以总行名义
7、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审批前的面谈制度。第三章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第十九条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帐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第二十条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离岸银行业务财务、会计制度。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帐管理,离岸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终与在岸外汇业务税后并表。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单独监测。外汇局将银行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负债计入外汇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总体考核。第二十二条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
8、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制定。第二十三条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第二十四条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由国家外荡管理局核定规模和入市条件。第二十五条离岸帐户抬头应当注册“OSA”(OFFSHOREACCOUNT)。第二十六条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帐户和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以及离岸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离岸帐户和在岸帐户间的资金往来,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岸帐户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的,汇出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二)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在岸帐户的
9、,汇入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第二十七条银行离岸帐户头寸与在岸帐户头寸相互抵补的限额和期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未经批准,银行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和期限。第二十八条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离岸银行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二十九条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外汇局报告,并且及时予以纠正:(一)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二)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三)离岸银行业务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四)银行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
10、况。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对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的内容包括:(一)离岸银行资产质量情况;(二)离岸银行业务收益情况;(三)离岸银行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未经国家外荡管理局批准,擅自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或者不配合外汇局检查考评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