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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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XXXXX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修订内容3.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

2、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目 录4 地基工程4.1一般规定4.2素土、灰土地基4.3砂和砂石地基4.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5粉煤灰地基4.6 强夯地基4.7注浆地基4.8预压地基4.9砂石桩复合地基4.10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4.12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4.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4.1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目 录5 基础工程5.1一般规定

3、5.2无筋扩展基础5.3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5.4筏形与箱形基础5.5钢筋混凝土预制桩5.6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5.7干作业成孔灌注桩5.8长螺旋钻孔压灌桩5.9沉管灌注桩5.10钢桩5.11锚杆静压桩5.12岩石锚杆基础5.13沉井与沉箱1 总 则1.0.1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2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

4、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2.0.3 主控项目 dominantitem 建筑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3 基本规定3.0.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3 基本规定条文说明:根据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阶段的不同,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并由项目质量检验员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检验批质量 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3 基本规定3.0.2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

6、报告;6 监测资料;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8 检测与检验报告;9 竣工图。3 基本规定条文说明:本条给出了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验收材料应提交齐全。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勘或施工勘察报告等资料 2 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资料;5 施工记录的资料包含施工技术核定单、施工意外情况的处理意见及检验资料;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包含地基验槽记录、钢筋验收记录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8 检测与检验报告包含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及检验报告。3 基本规定3.0.3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3.0.5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

7、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条文说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验收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 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需要特别控制,一般项目是较关键项目,相对于主控项目可以允许在抽查的数量里有20%的不合格率。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标准要求其合格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3 基本规定3.0.7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 或 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

8、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3.0.8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3 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 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地基工程4.1一般规定4.1.1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原4.1.3条)条文说明: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胶结、土体结构恢复等

9、均需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质量验收存在不符合实际的可能。4.1.2平板静载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Om2;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Om2。4 地基工程4.1.3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条文说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如下两种取值方式:当极限载荷不小于对应的比例界限的2倍时,承载力特征值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因此根据上述的取值原则,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或等于0

10、.5倍的极限荷载,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试验过程中无法加到2倍地基就破坏,说明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4地基工程4.1.4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2 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原4.1.5条有变化)条文说明: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和经验不同,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可以选 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

11、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和静载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4地基工程4.1.5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 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原4.1.6条有变化)4.1.6除本标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原4.1.7条

12、)4地基工程4.1.7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条文说明:地基工程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原材料的验收、各项施工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等,检查方法可选择静载试 验、钻芯法、标准贯人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 剪切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等。但考虑到每项检验方法都有其 适用性及局限性,例如钻芯法检验桩身强度时,抽芯技术的不同,采芯率也随之不同,又比如低应变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而对缺陷的性质难以区分。因此,本条规定,对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该方法对地基处理的处理效果评价

13、的局限性应有足够认识,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4地基工程4.2素土、灰土地基4.2.1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4.2.2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条文说明: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4.2.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地基工程4.3 砂和砂石地基4.3.1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4.3.2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

14、实系数。(夯实方法见条文说明)4.3.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地基工程4.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4.4.1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4.4.2施工中应检查基槽清底状况、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4.4.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地基工程4.5粉煤灰地基4.5.1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质量。条文说明:粉煤灰可分为湿排灰和调湿灰。粉煤灰填筑材料应选用 III级以上粉煤灰,严禁混人生活垃圾及其他

15、有机杂质。4.5.2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 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4.5.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4 地基工程4.6 强夯地基4.6.1施工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尺寸、落距控制方法、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条文说明: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釆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4.6.2施工中应检查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每击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4.6.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

16、计要求指标检验。条文说明:强夯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4d;粉土和黏性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14d28d。4地基工程4.7注浆地基4.7.1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条文说明:现场注浆试验包括注浆方案的可行性试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三方面。4.7.2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 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条文说明:对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的检测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土体强度有一个增长的过程,故验收工作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黄土地基,间隔时间宜

17、为7d10d;其他地基间隔时间宜为28d。4.7.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地基工程4.8 预压地基4.8.1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和监测初始数据、排水设施和 竖向排水体等。4.8.2施工中应检查堆载高度、变形速率,真空预压施工时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条文说明:堆载预压必须分级堆载,以确保预压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以每天的沉降速率、边桩位移速率和孔隙水压力增量等指标控制堆载速率。4.8.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 检验。条文说明:检验深度不应低于设计处理深度。验收检验应在卸载3d5d后进行。4 地基工程4.9砂石桩

18、复合地基4.9.1施工前应检查砂石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等。振冲法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应对电流表、电压表进行检定或校准。条文说明:振冲地基是砂石桩地基的一种,本次标准修订将振冲地基与砂石桩地基合并4.9.2施工中应检查每根砂石桩的桩位、填料量、标高、垂直度等。振冲法施工中尚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4.9.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4 地基工程 4.10高压喷射注浆地基4.10.1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10.2施工

19、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4.10.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条文说明: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4 地基工程4.11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4.11.1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 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4.11.2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条文说明:对地质条件复杂或重要工程,应通过试成粧确定实际成桩步骤、水泥浆液的水胶比、注浆泵工作流量、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速度及复搅速度、测定水泥浆从输送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等工

20、艺参数及成桩工艺。4.11.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4 地基工程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4.12.1施工前应对石灰及土的质量、桩位等进行检查4.12.2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及压实系数等进行检查。4.12.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条文说明: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及桩间土要求满足设计要求,本次修订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其中压实系数最小值不应低于0.93。4 地基工程4.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4.13.1施工前应对人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 检验。4.13.2施

21、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数等。4.13.3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4 地基工程 4.1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4.14.1施工前应对进场的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及混合 料含水量等。4.14.3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5 基础工程5.1 般规定5.1.1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

22、10mm。5.1.2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5 基础工程5.1.3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原5.1.4条有变化)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虽然目前灌注桩的直径和深 度均有所增加,但是也会出现短桩数量非常多的情况,按照原规范 的要求,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3的 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

23、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即对于单桩不足50m3 的桩无需一桩一试件,数量有所减少。5 基础工程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5.1.6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10根。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

24、于1根。5 基础工程5.2 无筋扩展基础5.2.1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5.2.2施工中应对砌筑质量、砂浆强度、轴线及标高等进行检5.2.3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等 进行检验5.3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5.3.1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5.3.2施工中应对钢筋、模板、混凝土、轴线等进行检验。5.3.3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进 行检验。5 基础工程5.4筏形与箱形基础5.4.1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5.4.2施工中应对轴线、预埋件、预留洞中心线位置、钢筋位置及 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5.4.3施工结束后,应对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混

25、凝土强度、轴线位 置、基础顶面标髙及平整度进行验收5.4.5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以及测温点的设置,上下两层的浇筑搭接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养护时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以内5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结构构件内部的温度差值不宜大于25C,且与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宜大于25C。5 基础工程5.5钢筋混凝土预制桩5.5.1施工前应检验成品桩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5.5.2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以及桩顶标高等。5.5.3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等进行检验。5 基础工程 5.6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26、5.6.1施工前应检验灌注桩的原材料及桩位处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资料。5.6.2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5.6.3施工后应对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承载力进行检验。5 基础工程5.7干作业成孔灌注桩5.7.1施工前应对原材料、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主要成孔设备性能指标、监测仪器、监测方法、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检查验收。5.7.2施工中应检验钢筋笼质量、混凝土坍落度、桩位、孔深、桩顶标高等。5.7.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及混凝土的强度。5.7.4人工挖孔桩应复

27、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5 基础工程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5.8.1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5.8.2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等进行检查。5.8.3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5 基础工程5.9沉管灌注桩5.9.1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5.9.2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拔管速度等进行检查。5.9.3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5 基础工程 5.10钢 桩5.10.1施工前应对桩位、成品桩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5.10.2施工中应进行下列检验:1 打入(静压)深

28、度、收锤标准、终压标准及桩身(架)垂直度检查;2 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应进行常规检查外,尚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3 每层土每米进尺锤击数、最后1.0m进尺锤击数、总锤击数、最后三阵贯人度、桩顶标高、桩尖标高等5.10.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5 基础工程5.11 锚杆静压桩5.11.1施工前应对成品桩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应进行检查。5.11.2压桩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人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进行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5.1

29、1.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5 基础工程5.12 岩石锚杆基础5.12.1施工前应检验原材料质量、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配合比。5.12.2施工中应对孔位、孔径、孔深、注浆压力等进行检验。5.12.3施工结束后应对抗拔承载力和锚固体强度进行检验。5 基础工程5.13 沉井与沉箱5.13.1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砂垫层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沉箱施工前尚应对施工设备、备用的电源和供气设备进行检验。5.13.2沉井与沉箱施工中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2拆模后应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3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进行检验;4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

30、、接高稳定性进行检验 6浮运沉井应进行起浮可能性检验。5.13.3沉井与沉箱施工结束后应对沉井与沉箱的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1特殊土地区的建筑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施工季节,针对特殊土的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6.1.2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完成场地平整、挡土墙、护坡、截洪沟、排水沟、管沟等工程,保持场地排水通畅、边坡稳定。6.1.3地基基础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 雨水流人建(构)筑物地基、基坑或基础周围。6.1.4地基基础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不得 暴晒或泡水。地基基础工程宜避开雨天施工,雨季施

31、工时应采取防水措施。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2湿陷性黄土6.2.3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除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预钻孔夯扩桩,在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钻头直径,施工中应检查预钻孔孔径、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成桩直径等参数;2对复合土层湿陷性、桩间土湿陷系数、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3的规定。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3 冻 土6.3.1冻土地区保温隔热地基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密度、强度、压缩性等做检验;2 施工中应检查地基土质量,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保温

32、隔热材料的铺设厚度、方向、接缝、防水、保护层与结构连接状况;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或压缩变形检验。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4 膨胀土6.5 盐溃土6.5.1盐溃土地基中设置隔水层时,隔水层施工前应检验土工合 成材料的抗拉强度、抗老化性能、防腐蚀性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搭接宽度或焊接强度、保护层厚度等。6.5.2盐渍土地区基础施工前应检验建筑材料(砖、砂、石、水等)的含盐量、防腐添加剂及防腐涂料的质量,施工过程中应检验防腐添加剂的用法和用量、防腐涂层的施工质量。7 基坑支护工程7.1一般规定7.1.1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 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

33、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条文说明: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查与验收需要分阶段进行。基坑开挖时的检查,主要是截水体系渗漏、构件偏位等,如严重或偏位过多,也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置。7 基坑支护工程7.1.2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7.1.3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 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条文说明: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

34、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邻近有建筑物 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7 基坑支护工程7.1.4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7.1.5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条文说明: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可以为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等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测和预警,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7 基坑支护工程7.2 排 桩7.2.1灌注桩排桩和截水帷幕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7.2.2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 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

35、不宜少于2个。条文说明:保证成孔质量是确保成桩质量的关键之一,如测得的孔径、垂直度、孔壁稳定和沉渣厚度等现场实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釆取技术措施或重新考虑施工工艺。7 基坑支护工程7.2.3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7.2.4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 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III类、IV类时

36、,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7 基坑支护工程7.2.5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 50m3的桩,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的灌注桩尚应留置抗渗等级检测试件,一个级配不宜少于3组。7.2.7基坑开挖前截水帷幕的强度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 测宜采用钻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时,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取芯数量宜沿基坑周边每50延米取1个点,且不应少于3个。7 基坑支

37、护工程7.3 板桩围护墙7.3.1板桩围护墙施工前,应对钢板桩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 成品进行外观检查。4 咬合桩围护墙7.4.1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和钢套管顺直度进行检查。7.4.2施工过程中应对桩成孔质量、钢筋笼的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7 基坑支护工程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7.5.1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对进场的H型钢进行检验。7.5.3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桩(墙)体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强度宜采用钻芯法确定,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抽检 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抽检数量每50延米不应少于1个取芯点,且不得少于3个。7 基坑支护工

38、程7.6 土钉墙7.6.1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对钢筋、水泥、砂石、机械设备性 能等进行检验。7.6.2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 钉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7.6.3土钉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检验数量不应小于3根。7 基坑支护工程7 地下连续墙7.7.1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进行检查。7.7.3兼作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与地下结构底板、梁及楼板之间连接的预埋钢筋接驳器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复 验,取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

39、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强度等。7.7.5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墙体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 透射法对墙体质量进行检验,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7 基坑支护工程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7.8.1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掺合料的质量、搅拌桩机性能及计量设备完好程度。7.8.2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6根。7.8.3基坑开挖期间应对开挖面桩身外观质量以及桩身渗漏水等情况进行质量检查。7 基坑支护工程7.9 土体加固7.9.1在基坑工程中设置被动区土体加固、封底加固时,土体加固的施工检验应符合

40、本节规定。7.9.2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土体加固的桩身强度 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根。7.9.3注浆法加固结束28d后,宜采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标准贯人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行检验。检验点的位置应根据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每200m2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点,且总数量不应少于5点。7 基坑支护工程7.10 内支撑7.10.1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7.10.2施工中应对混凝土支撑下垫层或模板的平整度和标高进 行检

41、验。7.10.3施工结束后,对应的下层土方开挖前应对水平支撑的尺 寸、位置、标高、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和钢立柱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7 基坑支护工程7.11 锚 杆7.11.1锚杆施工前应对钢绞线、锚具、水泥、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7.11.2锚杆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角度,锚杆 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等进行检验。7.11.3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同一土层中的锚杆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7.12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8 地下水控制8.1般规定8.1.1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

42、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8.1.2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8 地下水控制8.1.3降排水运行中,应检验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分层、分块开挖的土质基坑,开挖前潜水水位应控制在土层开挖面以下0.5m1.0m;承压含水层水位应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岩质基坑开挖施工前,地下水位应控制在边坡坡脚或坑中的软弱结构面以下。8.1.4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过预降水过程中的坑内外水位变化情况检验帷幕止水效果。8 地下水控制8.2降排

43、水8.2.1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8.2.2降水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8.2.3降水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井。试成井数量不应少于2 口(组),并应根据试成井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8.2.4降水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降水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8.2.5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抽水,检验成井质量和降水效果。8 地下水控制8.2.6降水运行应独立配电。降水运行前,应检验现场用电系统。连续降水的工程项目,尚应检验双路以上独立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的配置情况。8.2.7

44、降水运行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降水场区内和周边的地下水位。采用悬挂式帷幕基坑降水的,尚应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8.2.8降水运行结束后,应检验降水井封闭的有效性。8.2.15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内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穿越基坑底板时,尚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穿越基坑底板构造的防水效果。8 地下水控制8.3 回 灌8.3.1回灌管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8.3.2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根据试成孔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8.3.3回灌管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

45、沉设。8 地下水控制8.3.4回灌管井施工完成后的休止期不应少于14d,休止期结束后应进行试回灌,检验成井质量和回灌效果。8.3.5回灌运行前,应检验回灌管路的安装质量和密封性。回灌管路上应装有流量计和流量控制阀。8.3.6回灌运行中及回扬时,应计量和记录回灌量、回扬量,并应 监测地下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形。8.3.7回灌管井封闭时,应检验封井材料的无公害性,并检验封井效果。9 土石方工程9.1一般规定9.1.1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9.1.2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

46、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 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粧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 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土石方不应堆在基坑影响范围内。9 土石方工程9.1.3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 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9.1.4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 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

47、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9 土石方工程9.2土方开挖9.2.1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9.2.2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 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9 土石方工程9.3岩质基坑开挖9.3.1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

48、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 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9.3.2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爆前应检查爆 破装药和爆破网路等,并应加强环境监测。9 土石方工程9.3.3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 面平整度、基底岩(土)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冲

49、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2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9 土石方工程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9.4.1施工前应对土石方平衡计算进行检查,堆放与运输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9.4.2施工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离、堆土的高度、边坡坡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9 土石方工程9.4.3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

50、建构(筑)物 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顶面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9.4.4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离、边坡坡率、排水、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9 土石方工程9.5 土石方回填9.5.1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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