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PPT—用地、建筑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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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2012年3月v修订背景和原则v讲解的主要内容 用地、建筑管理一、修订背景和原则v新法规v新形势v新问题v依法行政v规范管理v保障公共利益v维护公民合法权益v引导集约规划和建设v兼顾各地规划管理情况1、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衔接v适用范围、控规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v容积率管理两部文件、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v用地分类与兼容要求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v高层建筑日照影响分析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v基础设施相关规范更新、地方法规等(轨道、水源、各类市政公用设施)。2、落实新的发展要求和导向v低碳生态:混合用地

2、、容积率指标、绿地率、新能源设施;v保障公共利益:公共交通、停车配建、水源地、地下空间;v公众合法权益:最小间距、日照影响分析等。3、解决规划管理的具体问题v用地管理的刚性与弹性v容积率监管v小高层与超高层建筑管理v住宅和特殊建筑的日照v公交与停车配建v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二、讲解的主要内容v总则v用地管理v建筑管理v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一)总则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市、县城区以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参照执行。旧版: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1.3 城市总体规划确

3、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二)用地管理v用地分类v用地兼容v建筑基地指标v容积率计算和管理用地分类v与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衔接。v具体用地分类补充和用地兼容的要求,由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规定。v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v倡导合理的混合用地;v删除原版关于规划主管部门划分建设用地和项目适建性的规定;v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和尺度,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拟定规划条件时

4、确定;v编制控规和拟定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可以兼容的用地性质、弹性管理的尺度和程序等(详见控规导则修订版)。用地兼容v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建筑基地指标v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2.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旧版:v2.3.4 编制特

5、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建筑基地指标表2.2.3.的修改内容:v“中高层住宅”调整为“小高层住宅”,容积率上限略有提高;v工业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增加下限指标,上限适当提高;v删除公共设施类用地的指标规定(科研、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设计);v增加超高层建筑指标的说明;v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335354011.11.11.2多层26

6、2828301.61.71.71.8小高层(中高层)242525282.0(1.9)2.2(2.0)2.2(2.0)2.4(2.2)高层202020203.53.53.53.5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多层45 50 2.53高层35 40 56商业建筑类多层55 60 3.54高层50 55 5.56.5工业建筑低层55(45)60(50)0.7-1.2(1.0)1.0-1.5(1.2)多层45(40)50(45)1.0-2.0(2.0)1.2-2.5(2.5)建筑基地指标说明v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类气候区的城

7、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类气候区。v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的总体规划中确定。v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v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建筑基地指标说明v5、工业用地应提但是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

8、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v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v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v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v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以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容积率计算和管理v删除旧版关于容积率奖励的规定v发展阶段的变化(需求、法律、规划编制体系);v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

9、指标不得随意变更;v公共设施和开放空间应当纳入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统筹考虑,并在规划管理中切实保障;v如果实施容积率奖励政策,应当符合控规,并在规划条件中约定。容积率计算和管理v建筑面积计算: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v容积率计算管理:省确定原则,各地制定细则。容积率计算和管理v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v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容积率计算和管理v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

10、、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三)建筑管理v建筑层数划分v日照间距v最小间距v建筑退界v建筑基地的绿地v建筑基地的消防v超高层建筑管理建筑层数划分v中高层(7-9层)改为小高层(7-11层)v小高层建筑的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控制v最小间距、建筑退界等要求,具体指标相应调整v增加对超高层建筑的相关特别规定日照间距v强化住宅建筑正面间距控制v注重对现状住宅的权益保护v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

11、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日照间距基本要求:v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应当满足间距系数要求;v历史上间距标准较低或者布局复杂等致使现有住宅建筑日照低于现行标准的,不应由于新建建筑降低其日照时间;v相邻地块的建筑高度、容积率、退界等应当统筹考虑,不能为满足某一地块,损害相邻地块的合法权益(建筑布局、退界、容积率、高度等);日照间距注意事项:v阳光权不可交易,规划管理应严格谨慎;v经规划审批的住宅建筑朝南的居室,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要求;v因建筑设计存在自身遮挡情

12、况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满足日照标准(日照影响分析计算参数标准会涉及相关内容)。建筑间距计算方法v3.2.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v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或坡屋脊的高度)建筑间距计算规则计算规则:v凡是外墙落地的部分,均按外墙计算间距(北侧突出的厨房、卫生间等,应从其外墙计算间距);v建筑北侧局部出挑形成新的遮阳点的,根据实际情况计算间距;v附录-3(2)中“局部突出”,指楼梯间、电梯井等少量附属结构。建筑间距计算规则附录一 3、建筑间距计算v(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

13、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v(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计算规则附录一 4、建筑的计算高度v(1)从北侧建筑的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v(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3-(2)。v(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

14、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超出以上条件的,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应当计入建筑高度)。表3.2.3 市、县(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序号大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大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大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大城市名称大寒日2h1h3h1h3h1h3h1h1苏州市1.301.271吴江市1.341.2619仪征市1.391.3137阜宁县1.471.382无锡市1.311.282高淳县1.341.2720如东县1.391.3138睢宁县1.481.393常州市1.321.293宜兴市1.351.27

15、21如皋市1.401.3239宿迁市1.481.394南通市1.331.304昆山市1.351.2722姜堰市1.401.3240滨海县1.481.405南京市1.331.305溧阳市1.351.2723海安县1.401.3241灌南县1.481.406镇江市1.341.316太仓市1.351.2724高邮市1.421.3342沭阳县1.491.407扬州市1.351.327常熟市1.361.2825东台市1.421.3443响水县1.491.418泰州市1.351.328溧水县1.361.2826兴化市1.431.3444灌云县1.491.419盐城市1.391.369金坛市1.361.29

16、27盱眙县1.431.3545邳州市1.491.4110淮安市1.411.3810启东市1.371.2928金湖县1.431.3546新沂市1.501.4111徐州市1.441.4111张家港1.371.2929大丰市1.441.3647东海县1.511.4212连云港1.461.4312海门市1.371.2930宝应县1.441.3648丰县1.521.4313江阴市1.371.2931洪泽县1.441.3649沛县1.521.4314句容市1.371.2932泗洪县1.451.3750赣榆县1.531.4415丹阳市1.381.3033建湖县1.451.3716靖江市1.381.3034泗

17、阳县1.461.3817泰兴市1.381.3135涟水县1.471.3818扬中市1.391.3136射阳县1.471.38日照间距系数数表说明v1、本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v2、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v3、城市规模等级依据江苏

18、省2010年度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城市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相应日照标准执行。v4、表中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按城市纬度从南至北排序。建筑的非住宅部分旧版:v3.1.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v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v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建筑的非住宅部分新版v3.2.5.3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

19、日照间距。v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要求。v可能出现的情况:不沿城市道路的下商上住,只扣除地面层。高层住宅日照间距v3.2.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v3.2.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v3.2.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计算确定。v3.2.6.3 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的,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

20、距。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注意事项:v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应统一规划,优先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确保日照符合国家标准;v中小城市、县城的用地条件、生活方式、环境质量应当有别于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其高层住宅可以按间距系数控制(有的城市目前实施双控);v布局复杂的,或历史上日照标准低于现行标准的旧城区,选择用间距系数比做日照分析更便于操作。日照影响分析参照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提出以下规定或建议:v应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形v日照标准v计算范围v计算参数v经纬度取值v累计时间段v各地可以自行制定日照分析管理的细则日照影响分析v1、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情形:(1)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在

21、建或规划的住宅建筑和3.2.12条规定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2)拟建的住宅建筑和3.2.12条规定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v2、日照标准: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3、计算范围:v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计算范围包括所有受影响的建筑)。v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计算

22、范围包括被遮挡建筑南侧扇形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可以很远,旧区改造中高层建筑往往引发较多矛盾;此处建议按有限范围计算,各地自己制定细则时,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计算范围内受影响的建筑,应当确保满足日照标准。日照影响分析4、计算参数:v(1)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11年。v(2)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采样点间距:窗户,一般可取0.30-0.60米;建筑,一般可取0.60-1.00米;场地,一般可取1.00-5.00米。v(3)如需设置时间间隔,不宜大于1.0分钟。日照影响分析5、经纬度取值:v日照计算宜选取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经纬度,当建筑实际位置与城市纬度差超过1

23、5(或南北距离超过25千米),或者与城市经度差超过15(或东西距离超过20千米)时,宜另确定经纬度的取值。6、累计时间段:v日照计算时间段可以累积计算,累计时间段不宜超过两段,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宜低于30分钟。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修改内容:v高层住宅遮挡其他住宅,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最小间距值增加;v多层遮挡高层,平行布置最小间距值增加,垂直布置间距不变;按照旧版规定,平行布置的10层住宅之间,在日照影响分析满足最低日照时间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30;平行布置的9层住宅之间,按照系数1.30-1.53计算,间距为35-41米,二者出现倒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其他修改:v增加了小高层的间距数值;v多层与

24、低层之间,两侧有窗时,山墙间距减少(旧版8米,新版6米);v低层垂直遮挡多层、低层,最小间距6米(旧版没有数值规定);v低层住宅之间两侧有窗时,山墙间距最小6米(旧版没有数值规定)。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v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v表3.2.8.1 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 间距 建筑类别遮挡建筑高层小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垂直布置被遮挡建筑高层40(30)30(25)302020(18)151815小高层40252018151

25、21212多层40(30)25(20)20121210126(-)低层40(30)25(20)20121210126(-)表3.2.8.2 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建筑 类别 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小高层多层低层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15(13)-15-13-13-小高层15-13-9-9-多层13-9-8-6-低层13-9-6(8)-6(-)-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说明v注:1、“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平行布置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垂直布置和东西向垂直布置。v2、“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

26、户、阳台或开门(下同)。v3、“-”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下同)。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v4、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建筑最小间距。非住宅与住宅的最小间距v以住宅建筑为中心控制间距;v满足住宅的日照要求;v满足住宅和非住宅的最小间距要求;v统筹考虑通风、视觉卫生要求;v3.2.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表3.2.9.2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住宅 相邻 面宽 间距非住宅高层多层、小高

27、层低层30153015两侧15单侧或无30153015两侧15单侧或无30153015两侧15单侧或无非住宅高层242013-15139-13(12)12(13)9(13)-多层18139-1296-10-6-低层999-966-6-非住宅与住宅的最小间距v3 2.9.3 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v变电所、天然气储罐、垃圾中转站等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非住宅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应减少。v旧版表3.1.9.2的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特

28、殊建筑的日照特殊建筑:v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v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v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v中小学教室等。v依据相关规范、标准,明确特殊建筑的日照时间;v明确其他方面的间距控制要求。特殊建筑的日照v3.2.12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v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寒 日

29、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v宿舍按住宅日照间距控制。特殊建筑的日照v3.2.13 除日照要求外,3.2.12条中各类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时,按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相邻关系和间距要求进行控制。v3.2.14 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总体原则:v建筑物退让应当在控规编制、规划条件拟定时统筹考虑,不v应孤立确定某个地块退让指标:v相邻地块为未开发用地的,不应侵犯其合法权益;v相邻地块有现状建筑的,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v相邻地块为即将改造用地的,可以统筹考虑退让要求。v3.3

30、.2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v表3.3.3.1 各类建筑退界距离 建筑类型 退界距离朝向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被遮挡遮挡非住宅遮挡住宅被遮挡遮挡非住宅遮挡住宅主要朝向1/2 L1/2 L最小1/2 L1/2 L最小1/2 L最小1/2 L次要朝向1/2 L最小注:1、L为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其计算按3.2.3.1条和3.2.6条执行。2、L最小为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其计算分别按表3.2.8.1、表3.2.8.2、表3.2.9.2或表3.2.10.1执行。建筑退让用地边界v3.3.3.2

31、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同时满足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v3.3.3.3 3.2.12条所列建筑物除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v3.3.3.4 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用地边界已经超过表3.3.3.1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含已签购房合同者)的同意。v3.3.3.5 在符合城市规期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可毗邻建造。地下建筑物退界v3.3.3.6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旋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

32、板埋深的50%,且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旧版;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v加强沿城市道路的界面控制,裙房界面、塔楼界面;v高层建筑应当注意高度和道路的阴影比;v建筑高度以24米为界分成两挡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要求;v道路宽度以20米、40米分为三档规定后退红线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v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予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

33、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3.4.1控制。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表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后退距离 建筑高度道路宽度24244081220,405大城市8,中、小城市10203大城市8,中、小城市10 后退距离 建筑高度道路宽度小于24米20-50米大于50米40米以上8121530米以上-40米6101520米以上-30米5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20米及以下3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v3.3.4.2

34、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蓬、台阶、平台、窗井等,在不影晌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的前提下,其后退距离可以酌情减少,但凸出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除连接城市管线以外,基地内的其他地下管线不允许凸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v旧版3.2.3.2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突入城市道路红线。建筑后退公路v补充后退高速公路的规定并与相关法规衔接v3.3.4.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

35、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公共设施退道路红线v3.3.4.4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并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v旧版3.2.3.4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

36、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建筑后退铁路和轨道设施v与铁路、轨道交通法规衔接v3.3.5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见表3.3.5.1,有关要求按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见表3.3.5.2,有关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表3.3.5.1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地区距离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向外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表3.3.5.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保护区范围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地下车站和隧道周边外侧50米地面和高架

37、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建筑后退河道v3.3.6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建筑基地的绿地总体要求:v提倡节约型建设,强调绿化多样化、经济性v保障生态和安全,加强绿化防护和隔离地块绿地率的控制:v通过城市规划对缘地统筹布局,确定各级、各类绿地的功能、布局和规模,保障

38、城市的总体环境质量、满足居民的休闲、游憩需求。v保障居住区和幼托、中小学、医疗设施等用地的环境质量,规定绿地率的下限值:v对于工业用地,提高用地效率的同时,保障生态安全。建筑基地的绿地v3.5.1 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提倡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建筑基地的绿地v3.5.2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 括v3.5.3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v3.5.

39、4前两款项目中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v3.5 5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干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建筑基地的消防v与防火规范衔接v3.6.3 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超高层建筑的管理v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和退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v可以在高层建筑的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间距和退让v3.7 超高层建筑管理v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

40、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四)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v空域保护v地下空间统筹规划v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空域保护v6.1.2 编制城市、县总体规划应包含空域保护的相关内容;编制涉及有净空保护要求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建筑高度、空中通道及其他空域保护和控制要求。v6.1.6 航空主管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附近一定范围,提出保护要求、绘制净空保护范围图,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纳入城乡

41、规划。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的净空保护要求。地下空间统筹规划总体要求:v地下空间资源应当统筹开发、有序利用;v加强公共用途地下空间的预控;v加强地上、地下设施的衔接;v加强各类地下设施的衔接;v注意地下交通、市政设施的安全防护;v逐步规范经营性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v制定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v6.2.1 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统筹规划,有序开发。v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深化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开发利用的空间

42、范围、布局结构、重要出入口和开发强度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统筹规划和互通设计v6.2.2 地下空间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地上交通、管网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符合地下文物保护的要求。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公共用途地下空间的预控:v6.2.3 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做好地下交通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等公共用途地下空间的控制,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预控。轨道交通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地下空间统筹规划地下设施安全防护:v6.2.4 地下城市交通、输油(气)管道、危险品仓库等地下设施及周边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地下空间的有偿使用:v6.2.8 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县(市)对于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应制定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地下空间规划管理v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v应当优先保障公共用途的地下空间;v当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用途时,应当提倡有偿使用,并对其功能、面积、深度、层数等加强管理;v规划条件的完善对于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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