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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贯彻与实施一、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进行管理的依据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的依据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的要求四、GB16151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五、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六、GB16151在安全技术检验方面规定的条款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进行管理的依据机进行管理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全法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二)中华人民
2、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412号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安全法有关条款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
3、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安全法有关条款法有关条款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拖拉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拖拉机),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法有关条款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拖拉机)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
4、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
5、国道路交通安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
6、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款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
7、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令第412412号号第第176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号拖拉机登记规定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2号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
8、全监理规定和四、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登记注册的要求(一)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来历证明、国产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拖拉机的技术数据。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登记注册的要求(二)拖拉机类型录入:按照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三)国产/进口录入:国产拖拉机录入“国产”;进口拖拉机“进口”。(四)制造厂名称、拖
9、拉机品牌、拖拉机型号录入: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制造厂名称和拖拉机品牌中英文对照。(五)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录入: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登记注册的要求(六)机身颜色录入:按照红、绿、蓝、棕、紫、橙、黄等归类录入;多颜色拖拉机,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登记
10、注册的要求(七)出厂日期录入: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拖拉机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拖拉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登记注册的要求(八)拖拉机的技术数据:1、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拖拉机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的单位为毫米(mm)。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登记注册的要求2、燃
11、料种类:按照拖拉机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柴油”、“汽油”、“混合油”、“其他”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拖拉机,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3、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拖拉机录入“方向盘”,手扶式拖拉机和手把式拖拉机录入“手扶式”。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登记注册的要求4、货厢内部尺寸:按照出厂合格证明录入;出厂合格证明无货厢内部尺寸的,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测量的尺寸录入;货厢内部尺寸的单位为毫米(mm)。5、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拖拉机货厢或者挂车装用钢板弹簧的,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多后轴挂车录入所有后轴单侧钢板弹簧数量之和;钢板弹簧片数的单位为
12、片。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登记注册的要求6、核定载质量、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按照拖拉机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总质量按照拖拉机整机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录入。核定载质量、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7、驾驶室乘坐人数:方向盘式拖拉机按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的,最多按2人录入;手扶式拖拉机按1人录入,单位为人。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的要求(一)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国产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联合收割机;
13、核对发动机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技术数据。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的要求(二)联合收割机类型录入:按照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录入。(三)国产/进口录入:国产联合收割机录入“国产”;进口联合收割机录入“进口”。(三)制造厂名称、联合收割机厂牌、型号录入: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进口联合收割机制造厂名称和联合收割机厂牌中英文对照录入。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的要求(四)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录入: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五)机身颜色录入:
14、按照红、绿、蓝、棕、紫、橙、黄等归类录入;多颜色联合收割机,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六)出厂日期录入: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联合收割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的要求(七)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数据录入:1.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按照整机产品说明书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
15、者测量的数值录入;联合收割机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单位为毫米(mm)。2.燃料种类:按照联合收割机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柴油”、“汽油”、“混合油”、“其他”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联合收割机,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的要求3.转向形式录入: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录入“方向盘”,操纵杆自走式(含手扶式)联合收割机录入“操纵杆”。4.割台宽度录入:按出厂合格证明录入;出厂合格证明没有联合收割机割台宽度的,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测量的尺寸录入;使用两种(含)以上割台的,割台宽度之间加“/”;宽度单位为毫米(mm)。三、农机安全监
16、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的要求5.总质量录入:总质量按照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6.驾驶室乘坐人数录入:按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的,最多按2人录入;单位为人。四、GB16151.1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一、拖拉机的定义和术语拖拉机tractor 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wheeledtractor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履带拖拉机crawler(tracklaying)tractor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walkingtractor由扶手把操纵的单
17、轴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ro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四、GB16151.1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二、拖拉机整机外观1、标志拖拉机机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持续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拖拉机应装置能持续保持的产品中文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
18、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0.2mm,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拖拉机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拖拉机为机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四、GB16151.1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1.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类 型长宽高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发动机标定功率58 kW10.02.53.0发动机标定功率58 kW12.02.53.5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变型运输机5.01.72.2四、GB1
19、6151.1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3、挂拖质量比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不大于3。4、比功率: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 kWt。比功率,是表示拖拉机动力性能的综合指标,是发动机最大功率与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总质量的比值。发动机最大净功率(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拖拉机运输机组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四、GB16151.1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5、轮式拖拉机应设置低噪声喇叭,喇叭声级在距拖拉机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15dB(A)。6、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应安装灵敏有效的刮水器
20、,应设置遮阳装置。7、拖拉机的前部左、右边应各装一面后视镜,位置应适宜,镜中影像应清晰。四、GB16151.1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8、拖拉机至少应设置前号牌座,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后号牌座,前号牌座应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号牌座应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的面积不应小于宽300mm、高165mm,应预设两个直径为8mm,中心距为125.5mm的号牌安装孔,其中左边孔的定位尺寸为距号牌座左边24.5mm,距上边17.5mm。9、拖拉机运输机组应配备警告标志牌。四、GB16151.5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三、挂车的整车1、挂车应装置能持续保持的产品中文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
21、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2、挂车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或铸出)在车架上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四、GB16151.5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3、全挂挂车的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应大于800mm时,应在前后轮间两外侧装置防护网(架)。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除外。4、挂车后面横梁上应设置号牌座,其位置在中部或左部。号牌座的尺寸在GB16151第1部分的规定为:
22、号牌座的面积不应小于宽300mm、高165mm,应预设两个直径为8mm,中心距为125.5mm的号牌安装孔,其中左边孔的定位尺寸为距号牌座左边24.5mm,距上边17.5mm。四、四、GB16151.5 GB16151.5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5、手扶拖拉机挂车后部应装置制动灯、转向信号灯。6、挂车(除手扶拖拉机挂车外)应装置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后位灯及后号牌灯。7、挂车应装有后反射器,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后方150m处用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8、全挂挂车在挂车前部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标杆。标杆上安装红色挂车标志灯,高度比前栏板应高出300mm40
23、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四、GB16151.12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四、联合收割机整机1、收割机及其发动机的标牌、编号、标记齐全、字迹清晰。在机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2、收割机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商标品牌、收割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制造厂名。3、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4
24、、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应打印在不能折卸的构件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四、GB16151.12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5、收割机上应配备可靠、有效的灭火器。6、收割机应设置号牌座两处,分别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的面积应不小于宽300mm、高165mm,应预设两个直径为8mm,中心距为125.5mm的号牌安装孔,其中左边孔的定位尺寸为距号牌座左边24.5mm,距上边17.5mm。7、收割机上应装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四、GB16151.12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
25、条款8、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9、驾驶员向后视线进入盲区的收割机应设置倒车报警装置。五、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联五、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一、机械唯一性认定二、查询三、外观检验四、动态检验五、设备检验六、路试检验机械唯一性认定核对机械的号牌、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联合收割机机架号,挂车架号)等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确认其唯一性。查询查询送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发生过农机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安全违法行为。外观检验检验
2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a)整机;b)机架(挂车架)及行走系;c)照明灯具及电器导线。动态检验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发动机运转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械的发动机、驾驶室部件、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设备检验应用仪器设备检验拖拉机的1、制动性能2、前照灯3、排气污染物4、噪声路试检验对于无法进行设备检验或对设备检验结果有质疑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1、转向性能:a)自由转动量;b)转向盘操纵力。2、行车制动制动性能: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3、利用驻车坡道检验驻车制动性能。六、GB16151在安全技术检验方面规定的条款GB16151.1.5.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所有条款详细规定了涉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挂车的安全运行方面技术要求,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拖拉机、农用挂车和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拖拉机(含挂车)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登记注册前的安全技术检验和对在用的拖拉机(含挂车)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执行GB16151.1.5.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含挂车)和联合收割机生产制造企业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保持与GB16151.1.5.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一致。谢谢!请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