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4(意外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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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5.3 保险金申请 1.1 合同构成 5.4 保险金的给付 1.2 投保范围 5.5 诉讼时效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基本保险金额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保险期间 6.3 被保险人变动 2.3 保险责任 6.4 年龄错误 2.4 责任免除 6.5 地址变更 6.6 争议处理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 周岁4.

2、投保人权利 7.2 工伤意外 4.1 合同内容变更 7.3 酗酒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 受益人 7.7 无有效行驶证5.2 保险事故通知7.8 现金价值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1.2 投保范围 凡16周岁(见7.1)以上(含16周岁)至65周岁以下(

3、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5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半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季生效对应日、保单月生效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4、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见7.2)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签发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

5、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3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以下规定日期足额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半年交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为保单半年生效对应日;季交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为保单季生效对应日;月交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为保单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足额交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应交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4投保人权利 4.1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

7、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8)。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

8、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9、 5.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3)申请

10、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证明;(5)由本公司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残疾程度鉴定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11、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12、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

13、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4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6.3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

14、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低于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曾发生理赔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6.4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相关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6.5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

15、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6.6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7.2工伤意外工伤意外认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意外:(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16、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7.3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7.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

17、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5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7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8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0.65(1该

18、保险费对应的保险经过日数 / 该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按1日计算。(条款全文结束)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1 保险费的交纳 1.1 附加合同订立3.2 效力终止 1.2 附加合同生效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2. 您获得的保障4.1 受益人 2.1 基本保险金额4.2 保险金申请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4 责任免除 5.1 公共交通工具 5.2 法定节假日3. 您的义务和权利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

19、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20、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1.2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2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每一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A类意外

21、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5.1)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B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C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

22、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

23、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特别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5.2)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风险而获得的一般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上述三类风险中任一类风险1次或累计给付的一般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24、险金的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5)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班车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25、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

26、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

27、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残疾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28、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5.1公共交通工具本附加合同所指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5.2法定节假日指中国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放假起止日期以中国国务院公布为准。(条款全文结束)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附加合同 2.4 责任免除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投保范围

29、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力 1.3 附加合同生效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效力终止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2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 2.3 保险责任 4.2 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1.2 投保范围 进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1.3附加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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