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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
2、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新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的出台,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控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也随之提上了日程。当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研究还比欠缺,主要是对其基本知识的介绍,特别是对于其风险的研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的体系。该文首先采用定性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入的研究,揭示了风险存在的根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有多种存在形式,第一受益人和进口商面临着供货商的违约风险,第二受益人面临中间
3、商的换单风险,转让行的资格确认的风险等,文章分别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融资风险三个角度做了详细的论述;而风险的防范是写作的重点,主要从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控制和事后的补救三个角度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各自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以期对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以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UCP600 风险 防范 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Main Parties i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Gredit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4、form of letters of credi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 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 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 finance and other f
5、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 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 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
6、nsferring bank, the risk 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 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negotiation, etc. 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 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
7、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 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 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 New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CP600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risk contr
8、ol of the transferable L/C, but there are still lots of difficult problems, and the study of risk in the transferable L/C also put on the agenda. Primarily depth stud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revealed the existence of the root causes of risk by the method of qualitative analysi
9、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form of risk. The risk can have a variety of forms of existence, the first beneficiary and importers are faced with the risk of supplier default, the second beneficiary is facing a single risk for the brokers, transfer line to confirm t
10、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risks. The article discussed in detail separately from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and financial risk. And the risk prevention is the focus of writing, It expatiates the main parties measures respectively from the beforehand Process control and subsequent remedial in detai
11、l, and wish it helpful prevent the transferable of L/C risk in practice, as well as its better to play its rol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UCP600;Risk;Precaution 目录第 1 章 引言11.1 本课题研究目的11.2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11.2.1 对企业来说11.2.2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21.3 国内外研究概况2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31.4.1 文章的框架31.4.2 文章的创新点5第 2 章 可
12、转让信用证的界定52.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52.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52.1.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62.2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62.2.2 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82.3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102.3.1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102.3.2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102.4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对比分析122.4.1 使用程序不同122.4.2 性质不同132.4.3 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面临风险不同14第 3 章 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及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143.1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性质143.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
13、系163.2.1 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关系163.2.2 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173.2.3 开证行与转让行的关系193.2.4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203.2.5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213.3.1 案情介绍223.3.2 案例分析23第 4 章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风险244.1 信用风险244.1.1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254.1.2 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254.1.3 供应商的资信风险254.1.4 转让行的资信风险264.1.5 进口商资信风险264.1.6 任何两方恶意勾结274.2 操作风险274.2.1 转证环节的风险284.2.2 换单环节314.2.3 交
14、单环节334.3 融资风险344.3.1 第一受益人354.3.2 第二受益人35第 5 章 UCP600 中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365.1 UCP600 中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365.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365.1.2 转让行的规定365.1.3 费用的承担更加明确365.1.4 保兑365.1.5 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365.1.6 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375.2 UCP600 相关变化对主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375.2.1 关于“开证行可以充当转让行”的影响分析375.2.3 关于“保兑的反映”的影响分析385.2.4 关于“第二受益人交单条款”的影响分析395
15、.2.5 关于“保护没有过错第二受益人”的影响分析39第 6 章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风险防范396.1 事前的风险预防406.1.1 从转让行的角度406.1.2 从中间商的角度416.1.3 从供货商的角度426.1.4 从进口商的角度446.2 过程中风险的控制456.2.1 从转让行的角度456.2.2 从中间商的角度466.2.3 从供应商的角度476.2.4 从进口商的角度506.3 事后的风险补救506.3.1 从转让行的角度506.3.2 从中间商的角度526.3.3 从供货商的角度526.3.4 从进口商的角度536.4 国际贸易中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案例1536.4
16、.1 案情介绍536.4.2 案例分析55结论56参考文献5859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2012级学生论文第 1 章 引言 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可转让信用证由于其灵活性和优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逐步的被广泛使用起来。跟单信用证惯例 600(以下简称为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规则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对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是各方当事人不得不面临不同于一般信用证的各种特殊的风险,使得可转让信用证的案例纠纷层出不穷,已经严重的影响到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推广和使用,进而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
17、及防范的研究,从实务的角度,对可转让信用证使用过程中的主要当事人风险防范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得到更好的推广和使用,充分发挥它在中间商贸易中的作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2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不同于一般信用证的特殊风险,在我国的应用还不够广泛,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还不够,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卷入案例纠纷,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前人成果,结合实践的经验,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做了深入的研究,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于银行更好的运用这种支付工具,规避风险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1.2.1 对企业
18、来说 (1)有利于外贸企业深入了解可转让信用证 对可转让信用证法律性质以及主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加强外贸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从而为企业更好的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2)有利于企业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特殊风险的了解,可以为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风险的防范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做到未雨绸缪,进一步建立一个系统的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3)有利于出口商利用中间商广泛的销售网络和信息资源,迅速的打开国际市场,发展国际贸易;有利于企业避开贸易壁垒,进行跨国经营。 1.2.2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有利于银行更好开展业务,赢得更多客户,取得
19、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银行规避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另外,银行还可以维护自己良好的声誉,得到客户的认可。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虽然可转让信用证只是国际信用证结算中一个很小的分支,但随着中间商贸易的发展,其应用日益广泛起来,学术界也开始深入对于可转让信用证进行研究。 伦敦经济学院著名学者,国际商务和融资领域的法律顾问 Michael Rowe 在Letter of Credit一书中说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供货商的违约风险。澳大利亚经济学家 John Mo 在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中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权利和义务给予界定,转让行没有
20、义务办理信用证的转让,有权利拒绝第一受益人的转让请求。世界级的信用证专家 Mr.T.O.Lee 在国际贸易研讨会上,对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做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各方当事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有:第二受益人不能履约的风险、交单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以及司法风险,并从银行、开证申请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角度分析了怎样来消除风险。 目前,我国专门研究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和防范的专著并不多见。杨良宜 1998 年版的信用证,在对信用证进行分类时提到可转让信用证,通过案例分析了 ucp500 中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权利和义务,可转让信用证不但要注明可以转让而且要得到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有拒绝办理转
21、让的权利。郭瑜 2006 版国际贸易法,对于可转让信用证法律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受益人地位的转让,但只能是特例而不能作为一般的规律,是国际商业界创造出来的完全符合商业需要的一种特殊的转让方法,已经形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李金泽 2004年版的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进行论述,主要对可转让信用证概念、当事人的关系以及操作进行了分析,并对一些经典的案例进行了针对性的评论。 另外,国内的学者对可转让信用证细微的、零散的研究比较多。有的对可转让信用证一些相关的风险进行了探讨,王存主要阐述了第一受益人所
22、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冯斌、邓 3旭、雷晓云、王学龙、黄繁华等主要从第二受益人即供货商的角度论述了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蔡明仪则从转让行的角度论述了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这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角度;刘金柱从核销和收汇的角度,说明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弊端;还有其他的就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应注意问题等进行的阐述。 纵观学术界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却都是关于基本问题的介绍,以及对于信用证国际规则的介绍和解读方面,这些理论成果对于推广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一种实务性的操作,其实用性的研究还有必要进一步深入。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23、1.4.1 文章的框架 文章的框架见图 1.1。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根源引言(第一章)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的框架及创新点基础知识的界定(第2章)定义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特点和分类业务流程性质及主要当事人法律关系(第3章)性质主要当事人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风险(第4章)特点和分类特点和分类特点和分类Up600相关变化(第5章)风险防范(第6章)事前预防过程中控制事后的补救总结图1.1 文章框架图1.4.2 文章的创新点 本文独到之处就是从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和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出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的特殊的风险;对于风险的防范论文从事前的预防、过程中风险的控制到事后的补救,
24、从转让行到第一、二受益人和进口商,可以说从时间和空间上建立了一个系统的、网络似的风险的防范体系,所以也不失为本文的一个特色;另外UCP600 始终是贯穿文章的一条主线。最后希望这一切能够对实践操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 2 章 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 2.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2.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 UCP600 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1引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00200
25、7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第 38 条 a 款。这种转让称作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UCP500 第 48 条第 a 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办理转让的银行(统称为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或另几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适用的信用证。” 简单的说,可转让信用证就是可将信用证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你第三方使用的信用证。 2.
26、1.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从上面的定义可看出,可转让信用证的运作流程远比普通信用证复杂得多,主要是因为它发生了一次转让,受益人有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之分,而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一次性的,是有条件的,或者是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或者是对第二受益人付款,这就使得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别于一般信用证。 本文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主要基于与普通的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变化,即法律地位是否发生了变化,所以在可转让信用证下,有五个主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第一受益人(中间商)、转让银行以及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而在普通信用证下同样存在的当事人,例如,通知行、议付行、保兑
27、行和偿付等,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本文不做研究,没有被划入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列。 2.2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2.2.1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实践,以及 UCP600 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 (1)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示 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字样的才可以被转让。UCP600 第38 条 b 款: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transferable”,也就是说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
28、以转让”的信用证。当然,我们并不能认为凡是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就不得转让,因为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往往还可从信用证部分内容的表述中判断得出来。一般说来,转让的规定可以简单的标明或通过信用证的部分内容来表述。 (2)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但可有一个或者多个转让对象 根据 UCP600 第 38 条 c 款规定: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次序位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属于此类其他受益人之列。可见,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的转让范畴。 但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允许分批
29、装运,则可以分割给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3)信用证的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 根据 UCP600 的规定,信用证转让时均应以“transferable” 字样来表示,其他任何表达可分割、可传递等字样的词语均不能表达信用证可转让的涵义,因此 ,可转让信用证被开出后,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加列此条款:“This credit is a transferable credit or This credit Transferable。”这意味着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已经允许第一受益人将他们间的契约关系可以延伸至信用证下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二受益人。当第二受益人接到转让的信
30、用证后,除原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单价、货物的总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等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与转让前基本相同。这样,开证行除对第一受益人构成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外,还对第二受益人进行了承诺。 (4)信用证的转让常常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 当开证行授权可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将其获得的信用证内容可以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也可以不转让,这主要依赖于受益人发运货物的实际需要。当受益人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信用证就不会被转让下去,也就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当受益人不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他会将其权益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以满足信用证对货物的要求,此时才出现
31、第二受益人。信用证转让后,由于第一受益人的原因,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信用证条款与转让前并不完全相同。 (5)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赚取商品的差价利润,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并缩短装船期和信用证效期等项目以为其换单留出相应的时间。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此时,两份票据的差额,即中间商的利润。 (6)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去寻找供货商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此时,卖方就是第一受益人,而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 2.2.2 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 对于可转让信用
32、证的种类,根据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下面是几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原信用证全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为全额转让( Total Transfer),适用于货源来自一个供应商,且不允许分批装运。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为部分金额转让( Partial Transfer),适用于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存多个供应商的情况。 (2)依据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不替换商业发票转让( 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是指信用证的第一
33、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需单据, 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 替换商业发票转让 ( 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指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转让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转让行用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两张发票之间的差额为第一受益人赚取的利润。 (3)依据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和变更条件转让。 原条件转让是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为原条件转让。此类信用证应载明“Thi
34、s Credit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或类似语句。 变更条件转让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如金额和单价降低, 装运期限及交单期限提前等。 (4)依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国内转让指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出第二受益人,其地点是同一国境。此类信用证应载明“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或类似
35、语句。国外转让指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出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此类信用证应载明“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或类似语句。 (5)依据转让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银行转让,是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者通过银行来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经过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所谓的私人转让,是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
36、ter of Personal Transfer)。采取私人转让方式,必须是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有长期的合作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必须做两件事,一是将收到的信用证原本复印件提供给生产商,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商放心。二是于生产商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商。 2.3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2.3.1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对于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商品订单,而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也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
37、可转让信用证。 (2)进口商委托国外代理商或关联企业采购商品时,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该代理商或者企业可以本地或异地的各个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3) 贸易中存在以赚取佣金为目的中间商。他必须从实际供应商手里买进货物才能转卖给进口商。如果实际供应商要求交货时立即付款,而中间商本身没有购货资金或者不想垫付资金,而且他又不愿实际供应商与进口商发生关系,他就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这样可以使中间商把转售货物得到的款项中的大部分转给实际供应商,其余部分就是他的利润。在这一过程中无须占用中间商的资金,也不会将实际供应商的信
38、息暴露给进口商。 2.3.2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有两次开证过程,经过一次转让,因此业务流程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在转让行与通知行或议付行为同一家银行,并且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的通知行或议付行也为同一家银行的基础上,可转让信用证支付的业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进口商第一受益人开证行转让行第二受益人1211210153185497611413图 2.1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1) 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就同等数量、 同等品质的标的分别与进口商和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人)签订贸易合同。 (2) 进口商根据合同规定,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3) 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并递交通知行
39、。 (4) 通知行把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一受益人(中间商)。 (5) 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审证无误后,向转让行申请转让信用证。 这一环节体现了是否申请转让是第一受益人的权利,但申请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UCP600 的规定,必须是合理的要求。 (6) 转让行根据申请内容开立转让通知书并通知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人)。 转让行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有资格办理信用证的转让,另外,是否接受转让申请也是自己的权利,但转让行要认真审核第一受益人要求更改的款项,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这是转让行的义务。 (7) 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人)根据转让通知书办理出口业务,并向转让行交单要求议付。 在这过程中,第二受益人一定要严格
40、按转让信用证的要求制单,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避免因单证不符而遭拒付的可能。 (8) 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替换发票和汇票。 (9) 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替换发票和汇票要求议付。 第一受益人要及时而又准确的换单,如果因换单出现单证不符时,应该在转让行要求第一次更改时及时的更改,以免失去议付的权利。(10) 转让行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11) 开证行对单证审核无误后付款或偿付。 (12) 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13) 转证行将发票差额支付给第一受益人。 (14)转让行将货款支付给第二受益人。 (15)进口商付款后凭单提货。 2.4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对比分析 转让信用
41、证与对背信用证都是在中间商参与贸易,都是在实际供货人不能直接向进口商供货情况下采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2.4.1 使用程序不同 (1)转让信用证:中间商收到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的以自身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的可转让信用证(原证) 后,向指定的转证行(通常为原证通知行)申请转让;转证行通常另开一份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新证(转让信用证),新证仍以原证开证行为开证行,其条款除金额、单价、装期、有效期及交单期可能缩减,投保比例可能提高外,其余与原证一致;实际供货人按转让信用证履约后,直接或通过另一银行向转证行交单议付,转证行再通知中间商更换发票、汇票,再向
42、原证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偿付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转让行向中间商支付第一、第二受益人发票差额,向第二受益人支付货款。 (2)背对背信用证:中间商将收到的进口商通过原证开证行开出的以自身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原证)后,交给某一银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通常为原证通知行) 作为抵押,申请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独立新证(背对背信用证), 新证条款除申请人、 11受益人、开证行、金额、单价、装运有效期、交单期变动外,其余与原证基本一致;实际供货人按对背信用证履约后,向议付行(通常是背对背信用证的通知行) 交单议付,后者向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索偿;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偿付后,通知中间商换单,直接或通过另一银行(
43、当对背信用证开证行为非原证议付行时) 向原证开证行索偿,后者偿付并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2.4.2 性质不同 (1)两类信用证与原证关系不同。可转让信用证与原证关系不独立,其开证行表面上是转证行,实际上仍由原证开证行保证付款,信用证可否转让以及由谁转让也须由原证开证行授权,因此转让信用证从属于原证,可以视为原证项下的一种特殊单据,实际上是同一张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由开证行独立开出并保证付款,信用证是否背对背以及由谁开立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开证行无关,因而原证与背对背证互相独立。 (2)两类信用证都由原证通知行开立时,原证通知行地位变化不同。原证通知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并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其地
44、位不变,仍为通知行;而对背信用证由原证通知行开立时,其地位从通知行变为开证行,对对背信用证独立保证付款。 (3)两类信用证中原证受益人权利不同。可转让信用证下,原证受益人权利可以转让,且可转让信用证开证时,其可以不作为新证申请人,只是原证的受益人;而对背信用证下,原证受益人权利不可以转让,只能以自身为申请人重新向实际供货人开证。 2.4.3 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面临风险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由于其性质和业务流程不同,使得在两种支付方式下,各方的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面临的风险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下面的表格总结了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下,主要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的划分的对
45、比。 表 2.1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下,各方主要当事人权力、义务及风险对比 主要当事人 信用证供货商中间商进口商转让行/ 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权力、义务: 有责任交货并提示相符单据,有权取货全部款。 风险: 承担中间商转让行的信誉风险,很难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 权力、义务: 替换单据,得到两证差额的付款风险: 议付风险、供货 商违约的风险、 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权力、义务: 开立可转让信用 证、到期付款 风险: 承担中间商对供 货人信誉及履约 能力估计的风险权力、义务: 必须起到中介专递 作用,有权拒绝接 受转让申请 风险: 不因信用证的转让 而增加风险。背对背信用证
46、权力、义务: 同上。 风险: 同一般标准信用证相同。权力、义务: 在信用证项下取得付款,有责任在第二个信用证下偿付银行,不论是否收到原证项下的款项。 风险:同上。权力、义务: 同一般标准信 用证。 风险: 承担供货人资 信及履约能力的风险。 权力、义务: 在背对背信用证下 付款,无论是否取 得原证付款。 风险: 承担中间商的信用 风险。 第 3 章 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及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3.1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UCP600 中明确指出: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根据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但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很多不同的观点。 首先,我们来看很多人认为的“合同或者契约的更新”说。认为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同意第三方( 第二受益人)部分取代第一受益人的地位,双方成立新的合同。强调的是信用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一同转让,但信用证转让与契约更新又不尽相同。因为在信用证转让后,一般不会出现“合同一经更新,原合同即告消灭”的状况。但事实上,卖方仍然是合同的一方,两份信用证之间的差额在卖方提交了自己的发票之后应该支付给他,且卖方换单的符合程度决定着供货商是否可以收到货款。 其次,把信用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