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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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目录一、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三、对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一些问题的探讨1、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建议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明确和细化论文摘要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法益,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和单一性等特征。精神损害是受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与财产的增减无关,

2、也不能等同于外部名誉之损害1。精神损害不是人格法益自身的损害,而是侵权行为侵害人格利益所生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是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特指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人身权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精神

3、损害赔偿责任,突出地表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抚慰性。同时,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由侵权人支付,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法律对侵权人的财产制裁,体现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质。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把对受害人的补偿、抚慰与对侵权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立法上,该项权利的设立首推德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实现了人身权与人格权的

4、分离,提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1款:“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法国民法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之“损害”兼指财产上之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正如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人所言:“这一条款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做出赔偿。”2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较德国民法典有了较大进步,确认了受伤者与死者的近亲属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第710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在我国历史上,人身损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于大清

5、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之中,在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法借鉴了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先进经验,对侵害身体健康权、生命权,除可要求财产上的损害外,对被害人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请求给付一定的赔偿金额。如中华民国民法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界对国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观点。他们认为对于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而给受害人

6、及其亲属造成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如给予金钱赔偿,则是将人类感情的商品化,是将人视同为商品,降低了人的价值。他们认为,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受伤害者精神上的损害不能用金钱衡量。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的民法通则中,也仅明确了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民法通则没有涉及,这也导致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保护不力。但是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并未能阻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出现。为此,民法学界对此进行大量的研究,各级地

7、方法院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尝试,制定了一些内部规定,将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的“等”扩充理解,陆续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精神抚慰金的案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制订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确认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国内人身伤亡案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个具有立法意义的司法

8、解释。在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又一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对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一些问题的探讨1、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司法解释生效后,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理解不同,导致对同一类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不同。如某法院在审理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案件中,李某既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又要求了残疾精神赔偿金。对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应否支持,审判人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

9、持李某残疾精神赔偿金的主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9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李某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再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所以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

10、李某对残疾精神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这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都应予以支持。但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的请求。笔者对该法院判决持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在处理本案前,首先要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

11、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依据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收入减少程度作为标准和参数,并以此评价受害人可得利益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死亡赔偿金我国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3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

12、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间接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可得利益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其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17条,而将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在第18条,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感觉。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话,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

13、是逻辑上的矛盾。再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文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定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内涵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是精神属性的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同一性质的赔偿项目。根据侵权赔偿理论和立法精神,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侵权人都应当给予赔偿。对于造成这一争论,笔者认为是因两个司法解释将不同性质赔偿项目使用同一名称所造成,不妨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名称变更为残疾生活补偿费、死亡补偿费(与民法通则相一致),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精神属性。或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还原为残疾精神抚慰金、死亡精神抚慰金,避免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错误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更有利于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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