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员培训教材-精心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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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税收基本知识 第一节 税收定义及特征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形式,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纳行为规则,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不得随意改变。第二节 税制的要素税收制

2、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定依据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的法定准则。构成税制的要素主要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一、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纳税人是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明确国家对谁征税或者由谁纳税的问题。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一般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

3、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征税。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种类很多,如货物、劳务、所得(收益)、财产、资源、特定目的或者行为,乃至人身等等。征税对象只是解决征税客体一般外延范围,在税法中还必须对征税对象作出具体的规定,即设计税目。(一

4、)税目 税目又称征收品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体现了一个税种的征收广度。税目设计有两种方法。一是列举法:它是按照每一种应税的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之下设置若干个子目;另一种方法是概括法:它是按照商品的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适用于征税对象品种繁多、不易划分的税种。(二)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计算销售额、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第二类是从量计征的税收,直接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实物量以税

5、法规定的计量标准(如重量、面积、体积、容积等)计算,如我国的资源税;第三类是采用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税种,在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的基础上,又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综合计算应纳税额,如我国对卷烟征收的消费税。三、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一)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不论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它是一种应用最广、最常见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征收

6、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三)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税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1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不同级距部分,分别按照各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税,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目前,

7、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四、纳税环节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比较明确、固定,有的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确定。如对一种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中,可以选择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也可以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实行在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 五、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税纳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为每季1-15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分二种情况:1、若纳税人同时

8、缴纳流转税,其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15日;2、若纳税人不缴纳流转税,其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7日。特殊情况除外。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每年5月份20日前申报上半年度的房产税;每年11月份20日前申报下半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主管税务所的核定情况,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六、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重要手段。(一)税务违章行为主要包括:1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即纳税人

9、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建立保存账簿、提供纳税资料和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2欠税:即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违章行为;3、偷税:即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4、抗税:即纳税人公然拒绝履行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5、骗税:即纳税人利用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二)对税务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处理:1加收滞纳金;对欠税者,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交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一定比例的滞纳金。2处以税务罚款;这是一种经济制裁,主要两种形式:一种是应纳税款的倍数罚款;另

10、一种是按一定数额罚款。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针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保证的情况,依法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行政措施。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通知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以后仍然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依法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和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纳税

11、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行政措施。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通知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其应纳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5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违反刑法,构成逃税罪、抗税罪的,除按照税法补税并且按刑法规定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税种设置我国现行征收的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6类: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节作用。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

12、收入发挥调节作用。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6关税类;主要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除了以上税收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3个: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税种中海关负责关税、船舶吨位税的征收管理,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契税目前暂由财政机关

13、征收,其他税种则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四节 税收优惠方式减免税又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子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二十一种:一、免税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上述三类免税规定,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 二、减税减税又称税收减征,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人一部分应

14、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法定减税的具体办法通常有四种:1、税额比例减征法 2、税率比例减征法 3、降低税率法 4、优惠税率法。三、缓税缓税,又称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关于延期纳税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缓税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开征的税种。关税规定缓税应支付利息。四、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是

15、指对出口货物已征收的国内税实行部分或全部退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出口退税不得超过原实际缴纳的国内税款的数额。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 1、免、退税是指免征最后环节增值税部分应纳税款,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免、退方式主要运用于外贸出口企业。2、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

16、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3、免税是指免征最后环节应纳税款,不予退税。五、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是指对特定的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所得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缴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六、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七、先征后返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 八、税额抵扣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17、。九、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十、税收饶让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抵免扣除待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际间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所规定的一种税收措施。十一、税收豁免税收豁免,是对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按照国际公约在税收方面给予特殊的免税优惠所作的规定。十二、投资抵免投资抵免,是指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比例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十三、保税

18、制度保税制度,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或用于指定场所(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并可免交、部分免交或缓交进口环节税收的一种海关制度。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一般都是完全保税,即免缴关税,都有一定的保税期限。保税工厂的保税货物,一般都是有条件保税,即部分缴纳或缓交关税,其保税期限则因不同产品的生产加工复出口时间的不同而异。十四、亏损结转亏损结转,是指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盈利中抵补的一种税收优惠。十五、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十六、起征点

19、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十七、免征额免征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在征税对象中明确规定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是以起征点为依据,并与起征点直接联系。按超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未达到免征额的不征税。十八、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指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十九、存货计价存货计价,是指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发出存货的价值计算。1、先进先出法; 2、加权平均法;3、个别计价法。二十、税项

20、扣除税项扣除,又称税前扣除,是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二十一、税收停征税收停征,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某些税收法律、法规有效期的停止。停征有两种:一是直接停征,用税法中的某一条款或单独明文规定停止征收。二是间接停征,用新税法否定旧税法,以及根据后法否定前法的原则,对前法规定与后法内容相抵触的视为停征。第二章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2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3税款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

21、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1)依法计征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依法确定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2)核定税额权:对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第 三十七条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4)追征税款权: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因偷税、抗税未缴、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

22、款权;5税务检查权: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6.处罚权: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如罚款等权力;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二、税务机关的义务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4.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5.告知听证权利、受理听证的义务:6.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7.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8.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

23、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一、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

24、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2、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3、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

25、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5、申请延期申报权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

26、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7、申请退还多

27、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您享受的税

28、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9、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10、陈述与申辩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11、对

29、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12、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0、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

31、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二、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

32、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3、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34、规定数额内的罚款。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35、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

36、们的检查和监督。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

37、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第三章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我国的

38、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一节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一、开业登记(一)办理条件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

39、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

40、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3)承诺书。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事业单位或

41、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

42、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9)承诺书。3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

43、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1)承诺书。4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

44、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

45、人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1)承诺书。5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等):(1)临时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登记不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7)承诺书。

46、6个体经营应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5)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7)承诺书。(三)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二、变更税务登记(一)办理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变更纳税人名称:(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3)如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4)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5)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6)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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