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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看我国人权保护与发展【内容摘要】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人权问题,并结合国情给予保护和开展。但是,有些西方国家出于各种目的,动辄以人权问题对我国横加指责。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试图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过程这样一个侧面论述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和具体措施。【关键词】人权婚姻家庭保护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开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开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它的客体包括生存权、开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和社会权等方面
2、。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元素。一、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仪礼中为婚姻家庭生活制定了许多行为规那么,周礼中也有不少涉及婚姻家庭事务的标准。奴隶制的礼以“合二姓之好”和“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作为婚姻的最高宗旨,以“孝”和“悌”作为家庭宗族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原那么,在宗法系统中基层组织是以婚姻为根底的家长制家庭。由此而导致的是家庭中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在家庭关系中支配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十分盛行。在婚姻缔结方面,必须秉承“
3、父母之命”,经过“媒约之言”。只有这样的婚姻,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成认。在解除婚姻时,丈夫地位主动,公婆和丈夫有种种理由致使妇女被遗弃,叫作“七出”,即“无子;淫佚;不是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条中任何一条都可以作为借口让妻子离开家。已婚妇女有三种情况可以不被休掉,叫作“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任意休妻,但更重要的是需要维护宗法伦理。在财产方面,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其余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至于女子,也说不上继承权,但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客观的嫁妆,这同样是出于父兄的赐予,而不是
4、女子的法定权利。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开展起来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决定着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在此,仅就婚姻的成立与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简略说明它的主要特征。1、缔结婚姻强调等级制度,门当户对是成就婚姻的主要条件之一。阶级、等级和家世的不同,给通婚设下了种种限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封建尊卑等级格外森严,士族集团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在入仕、升迁等方面享有庶族不可能有的权利。为了维护士族的特权,不仅禁止良贱通婚,而且士族与庶族联姻,亦被称为“失类”而受到舆论的讥讽,甚至还会因此而丢了官职。唐朝时更加强调良
5、贱不能通婚,违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的礼、法都要求“家事统于一尊”,家长的权力十分强大、广泛,往往同父权、夫权、族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在人身关系方面,子女、卑幼对家长要绝对服从。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原那么,“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基于“忠”和“孝”的一致性,父子关系就成为君臣关系的缩影。清朝时,统治者把宗族权纳入政治统治的体系,成认宗族拥有以“家法”对族人的裁决、惩罚的权力,并在民间推广宗族组织,对违抗族长的“悖逆子孙”予以严惩。这就使家长的主体更加扩大化。在财产关系方面,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操于家长之手。同居卑幼不经家长同意而擅自动用本家财物的,将按数量
6、多少,分别处以笞十至一百杖。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三从四德”集中反映了父权、夫权对妇女的束缚。已婚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种种限制。汉代仍坚持“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原那么,丈夫可以随意休妻,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由丈夫提出的离婚,女方也只能带走出嫁时娘家陪送的财物。统治者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加强丈夫的统治地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这一理论与宋元“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相结合,明代进一步鼓励寡妇“守节”不改嫁,不改嫁者可以立贞节牌坊,改嫁者不仅丧失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而且嫁妆财产的所有权也一并丧失。三、新中国的婚姻
7、家庭制度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发动广阔群众对婚姻家庭制度实行了全面的改革。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了许多革命根据地婚姻改革的经验,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原那么,主要是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保障离婚自由,双方同意或一方解决要求离婚的,均可离婚。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问题等,都做了具体、妥善的规定。解放战争时期,众多的地区性条例大大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有力的推动了当时婚姻制度改革。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各地的改革在开展上是不平衡的,婚姻立法有不完善之处
8、,对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先后公布了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权在婚姻家庭领域得到长足的实质性的开展。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重任。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根本精神,形成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具有彻底的反封建精神。为了贯彻婚姻法规定的这一根本精神,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规模空前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城乡地区广阔群众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自主婚姻明显增多,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社会风气也有了很大改善。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开发中维护和稳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该法增加了“实行方案生育”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
9、遗弃”两项根本原那么,对于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由“五代以内”改为“三代以内”,将祖孙和兄弟姐妹列入家庭关系调整的范围,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婚姻自主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的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并且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应。使婚姻家庭制度有了双重保护。2001年婚姻法在坚持原有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细化了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条件等原来规定过于简略的问题,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
10、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条款,扩充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婚姻的道德导向规定。夫妻财产制方面增设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责任方面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不仅增强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而且使相应的法律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使婚姻法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更加表达婚姻当事人在婚姻中的自主精神,被称为“人性化”法规。这是新中国婚姻立法的重大突破,解决的是目前人民群众呼声最为强烈的问题,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在婚姻家庭中的一个新的开展。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保护人权逐步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开展。